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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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0:57:26
[案]
2014年9月18日,李某以合同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牟阳借款50万元 李某收到杨某银行转账50万元后,向原告牟阳出具借据,被告刘谋以担保人的名义签署借据 2015年5月20日,原告杨向刘主张担保责任,并要求借款人李偿还本息。 2016年6月5日,李某因欺诈被调查刑事 后来原告杨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刘偿还本息。
[分歧]
在本案讨论中,在对借款人刑事的责任进行调查后,就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形成了两种观点,重点是私人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和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李某利用欺诈手段向原告牟阳借款,并让被告刘谋签字作为担保人,违反了我国刑法,被依法判处刑罚。借款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行为无效的,作为借款附属行为的担保合同视为无效。 如果担保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担保期问题。 被告借款人李某借款时,刘谋没有全面检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违法意图。借款后,他对借款人的资金去向和财产状况没有任何实际监督。有些错误。他的民事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可偿还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应判断刘谋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杨与借款人李的借款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审理民间借款案件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法律情形。民间借贷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也有效 保证期由双方商定。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担保期应为主要债务履行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杨向保证人刘主张保证责任时,如果保证期不超过保证期,保证人刘不免除保证责任。因此,被告刘应被判还本付息。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私人借贷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贷款人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私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在此情况下,原告与借款人李某的借款行为不具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牟阳原告与借款人李某的民间借款合同有效。
主贷款合同有效,原被告之间的担保合同也有效。 根据法律,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期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协议,法律规定担保期应为主要债务履行期到期之日起6个月。 本案中原告杨莉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三个月,保证期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担保。 保证责任是严格责任。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被免除。 原告牟阳与李某的贷款合同规定贷款期限为三个月,保证期为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保证期为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根据双方的描述,牟阳在法庭上提供录音材料和证人证词,以证明他于2015年5月20日向刘谋声称担保责任。 本案中,债权人杨某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刘某承担责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 保证人刘谋的保证责任不得免除。刘谋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责任偿还李某的贷款和利息。 刘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李某索赔。 因此,法律决定被告刘谋在本决定生效之日起15天内支付原告牟阳50万元贷款及利息。被告刘谋在履行对原告牟阳的赔偿义务后,可向李某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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