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此处“法律”简称为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如果一个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国家考试,但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制定相关制度,有关国家机关应相应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规定国家考试,则该考试仍应视为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的,依法追究组织考试作弊罪刑事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15年底,被告人张志杰、陈仲鸣和鲍周信计划组织候选人在2016年全国会计职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后来,张志杰和鲍周信自行或委托他人报名参加考试并收取费用。考试地点在崇明地区扬子中学统一选定。 在此期间,张志杰和陈仲鸣通过网上购物准备了作弊工具。张志杰、鲍周信等人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行为的培训,并向考生分发作弊行为。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陈仲鸣等人指示马占辉、刘杰(均另行处理)等进入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心,用作弊设备拿试卷,并通过互联网将视频发送到异地。 陈仲鸣安排傅延平和张睿(两者将分别处理)使用电脑拍摄上述视频的截屏,并将试题提交给他们组织的人员和被告张志杰回答问题。 在形成答案后,张志杰通过互联网将答案传递给在扬子中学考场等候的包周信。鲍周信等人随后通过作弊手段将答案传递给相关考生。 同一天上午,上海职业能力考试学院的工作人员在崇明地区扬子江中学考场巡视中,当场发现60多名考生使用上述作弊设备作弊。
2016年9月10日晚,公安人员在崇明陈嘉镇抓获被告包周信 第二天,警察分别在上海闵行区和宝山区抓获了被告张志杰和陈仲鸣 在到达该案后,三人被告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有观点提出本案所涉及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于2000年9月制定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并非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不能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2015年底,被告张志杰、陈仲鸣、鲍周信计划组织考生在2016年全国会计职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作弊并从中获利。 后来,张志杰和鲍周信自行或委托他人报名参加考试并收取费用。考试地点在崇明地区扬子中学统一选定。 在此期间,张志杰和陈仲鸣通过网上购物准备了作弊工具。张志杰、鲍周信等人组织相关考生进行作弊行为的培训,并向考生分发作弊行为。 2016年9月10日上午,被告陈仲鸣等人指示马占辉、刘杰(均另行处理)等进入2016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中心,用作弊设备拿试卷,并通过互联网将视频发送到异地。 陈仲鸣安排傅延平和张睿(两者将分别处理)使用电脑拍摄上述视频的截屏,并将试题提交给他们组织的人员和被告张志杰回答问题。 在形成答案后,张志杰通过互联网将答案传递给在扬子中学考场等候的包周信。鲍周信等人随后通过作弊手段将答案传递给相关考生。 同一天上午,上海职业能力考试学院的工作人员在崇明地区扬子江中学考场巡视中,当场发现60多名考生使用上述作弊设备作弊。 2016年9月10日晚,公安人员在崇明陈嘉镇抓获被告包周信 第二天,警察分别在上海闵行区和宝山区抓获了被告张志杰和陈仲鸣 在到达该案后,三人被告供认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包周鑫从蔡永生、沈剑处分别收取招生费用54 000元、42 000元;被告人张志杰从包周鑫处收取60 000元。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国家会计职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考试”)是《刑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志杰、陈仲鸣、鲍周信三人组织考试作弊,他们的行为都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有以下理由: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国家考试法律
《刑法》第284-1条规定,组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清楚地表明,刑法只惩罚在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组织其他考试作弊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对“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理解应明确两点 一、“国家考试”的范围 国家考试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为实现特定国家目标而设立并由国家法律机关组织和实施的考试。 因此,只有那些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人才构成这一犯罪,那些在其他社会考试或自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人不能构成这一犯罪。 二、《法律]条例》的含义 这里“法律”应狭义解释,即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在审议过程中,《刑法修正案草案》(九)使用了“国家规定的考试”等表述。然而,如果以这种方式表达,它将包括法律,行政条例规定的各种考试,以及多种类型的考试。 由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增加主要是从维护社会诚信和惩治严重不诚实行为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明确限制考试范围,以凸显刑法的谦抑性。 相反,如果审查的范围不受限制,各种审查都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这种犯罪的犯罪圈就会太大,刑法的焦点就会模糊。 因此,经过反复审议,《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了“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表述,即本章程要求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如《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考试和《高等教育法》中规定的研究生考试 这就从考试层次的角度将大量低层次、低影响的考试排除在刑法规范的范围之外,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二、中级会计考试是财政部、人事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制定的行政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其本质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
2000年7月生效的《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和公布。”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的会计、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管理制度。 此外,规定“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监事)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三年以上会计从业经验。” 不难看出,《会计法》明确指定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国家会计制度,包括相关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并直接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之一是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000年9月,财政部、人事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并颁布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聘任会计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国家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和统一资格标准的统一考试制度。 " 因此,虽然中级会计考试的直接来源是《暂行规定》,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暂行规定》与《会计法》之间的原始联系 《会计法》和《暂行规定》相衔接,形成会计专业技术考试、会计职业资格和任职资格之间关系的完整链条: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任命一名会计——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前两项由财政部和人事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暂行规定》界定,后两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会计法》直接规定 表面上看,中级会计考试是在“链条前端”的“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但其实质却来源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会计法》。
三.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可扩展至法律任命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国家考试
(a) 法律可指定有关国家机关就某一事项制定条例,考试制度也不例外。
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调整某一领域的权利和义务。它的等级决定了它的规定不能“在每个方面都详细”。一般来说,它要求国家的职能机关在特定领域作出进一步和更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相对落后。为了能够及时处理新的社会形势和问题,在法律任命国家职能机构对某些方面作出详细规定是一种普遍现象。 这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任命规则”,即法律规则,其具体内容尚未确定,仅提供一些一般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渠道或程序确定 应该说,在法律条款中存在强制性条款是一种立法技能,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变化的特点,避免法律不时发生变化。值得一提、借鉴和倡导。 首先,国家机关根据法律任命的条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是相对于法律的一种“间接规定” 组织考试作弊罪将考试范围限制在“法律]”中规定的国家考试,但不限制法律中规定的具体方法 根据字面解释的方法,将法律规定解释为法律“直接”或“间接”规定是合理的,符合基本语法规范,不超出一般公众的认知范围。 第二,虽然国家考试是由法律任命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规定的,但它基本上仍然是法律规定的考试 以上述中级会计考试为例,虽然考试在行政法规或规章中有直接规定,但如果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由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任命制定的,并根据法律在国家考试中有直接规定,则国家考试与法律中直接规定的国家考试基本相同,只是因为立法技能将考试与法律的规定“分开” 第三,由法律任命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家考试与法律直接规定的国家考试在组织学科水平、考试地域范围、考试影响力等方面具有同等质量。 从同一案件和同一判决的角度来看,应当依法调查在这种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刑事。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为例,该法规定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导游证书,即法律直接规定了通过考试获得导游资格的要求,因此导游资格考试应为典型的“国家考试”法律 导游资格考试的组织机构是国家旅游局,覆盖全国。设立考试的核心目的是为国家选拔专业导游,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本案涉及的中级会计考试,但其组织机构是国家财政部,地理范围也是全国。通过这次考试获得中级会计资格是被聘用为会计师的必要条件。由于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中级会计考试能否为国家选拔出优秀的会计人才,直接影响到国家的金融体系乃至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中级会计考试的水平和重要性在各个方面都不亚于《旅游法》直接规定的导游资格考试。这两次考试质量相同。组织考试作弊应该是刑法的目标。 第四,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扩大到法律任命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符合刑事责任和处罚要求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严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间接侵犯其他诚信考生的合法权益。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惩罚性。 本案所涉及的中间会计核算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并实施,由经批准的机构承担,统一面向社会进行。通过考试选拔优秀会计人才,有利于完善国民会计制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对个人来说,它可能直接影响晋升、待遇、搬迁等方面。 如果组织考试作弊没有受到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惩罚,就与罪责不符,反而会给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分子以反方向,从而“鼓励”他们冒险实施变相组织作弊,助长嚣张气焰,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更严重的侵害。 综上所述,如果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指定和授权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了国家考试,则该考试仍应视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组织考试作弊的,依法追究组织考试作弊罪刑事 被告张志杰、陈仲鸣、鲍周信等人计划组织中级会计考试作弊,并实施了一系列行动,如招募大量考生、购买作弊设备、教学生使用作弊设备、进入考场拍照试卷、组织人员答疑、通过无线电设备将答案传入考场等。 考试中心有160多名考生作为参考,其中有60多名考生作弊,大部分来自上海市区甚至中西部地区,作弊现象十分猖獗。 这三个人被告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和地位基本相同,但考虑到组织考试作弊的细微差别,他们在量刑上会略有不同。 综上所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7年7月17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志杰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二万元罚款。 2.被告陈仲鸣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1.8万元罚款。 三、被告人鲍周信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1.6万元罚款。 四、犯罪工具发射器2台,计算器66台没收;责令被告人张志杰、包周信分别提取非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3.6万元,予以没收。 被告张志杰、陈仲鸣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张志杰提出原判决认为考生人数不正确,这对共同犯罪起到了辅助作用。此外,他报告并揭露了他人的罪行。原判决未认定他有立功表现,违法所得未达到6万元。一些钱被用来购买骗子,所以最初的判断太重了。 上诉人陈仲鸣指出,他在犯罪中的作用很小,最初的判决太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上诉人张志杰、陈仲鸣及原审人被告鲍周信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根据有据可查的证据,扬子江中学考场上共有60多名考生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作弊手段作弊。张志杰不反对原公诉机关在第一次审判中指控60多名受检者,因此本案中的作弊人数应超过60人。 张志杰报告了被拘留者在同一牢房犯下的罪行。经核实,被拘留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张志杰不构成立功表现。 张志杰从包周信那里收了6万元。钱的用途不影响确定钱是非法收入。 原三人被告在共同犯罪中有分工和相互合作。他们的角色和地位基本相同,不是辅助角色。 最初的判决是基于对每个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的全面考虑以及所有三人对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认。对每个被告人的判决并不不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 上诉人张志杰和陈仲鸣的上诉理由都无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有正确的意见。 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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