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看守所民警睡岗、未及时发现在押人员上吊自缢,被控玩忽职守罪

时间:2019-11-01 10:39:29

核心提示: 根据《拘留设施执法规则》 ,检查和监测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警察。一名警察负责监控室的视频监控,另一名警察负责监狱区的检查和监控工作。 每次巡逻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两人可轮流巡逻和监控。 负责夜间巡逻的警察不得长时间(半小时以上)进入内部值班室或在无特殊情况下休息。

本案中,负责巡视监控的值班民警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值班期间不按规定巡视、不认真监控,且存在睡岗现象,忽视在押人员躁动不安的异常神态,未能及时发现在押人员撕扯布条的异常举动, 自缢时未能及时发现,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缔约方:

大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

被告黄某

被告李某

公诉机关指控:

大华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大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大华县公安局移民控制小组将涉嫌非法入境的越南女子范进送到大华县拘留中心 进行拘留审查,范进被拘留在公安拘留中心 第四拘留中心 。

2015年9月1日2: 00至8: 00,时任大华县公安局拘留中心 民警的黄某和李某值班,对拘留中心 和拘留中心 进行检查和监控。他们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全面监测和定期检查。 在此期间,被拘留者范先生在拘留室来回走动,无法入睡,情绪不稳定。他问黄什么时候能在凌晨4点左右通过对讲机被释放。他在早上5: 08把床单撕成布条,然后把布条裹在脖子上,在早上5: 27脱掉 但是,值班警察,负责巡逻和监控的黄、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规定巡逻,值班时没有认真监控,存在值班睡觉的现象。他们忽视了范先生不安的异常状态,没有及时发现范先生撕布的异常行为。结果,范爬上窗台,在2015年9月1日5: 45上吊自杀。 经鉴定,4号拘留室的死者范某被证实上吊自杀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黄某和李某严重不负责任,在大华县公安局拘留中心 值勤检查和监控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被拘留的越南妇女范某死亡 。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397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们应该被追究失职刑事的责任。

经过审判,人们发现 以下内容:

2015年8月4日,大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调查人员将涉嫌非法入境的越南女子范某送至大华县拘留中心4号拘留室进行拘留审查。

2015年9月1日2:00-8:00,时任被告大化县公安局拘留中心 民警的黄某和李某值班,对拘留中心 和拘留中心 进行检查和监控。他们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全面监测和定期检查。 在此期间,被拘留者范先生在拘留室来回走动,无法入睡,情绪不稳定。他问黄什么时候能在凌晨4点左右通过对讲机出去 早上5: 08,范先生拉起床单,把它们撕成布条。 5点27分,他把衣服裹在脖子上,然后又脱了下来。 但是,值班警察,负责巡逻和监控的黄、李,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没有按规定巡逻,值班时没有认真监控,存在值班睡觉的现象。他们忽视了范的不安和反常,没有及时发现范撕布的反常行为。结果,范在2015年9月1日5: 45爬上窗台上吊自杀,没能及时找到并救出范。 经鉴定,范上吊身亡

还发现被告黄立民从第一次被讯问到被讯问时如实供认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

下列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一、文件证据

……

二.证人的证词

(1)三方中的一方、一方、二方和三方共同确认的证词:大华县拘留中心 和大华县拘留中心 在同一区域工作,实行“一队两品牌”的“二合一”单位,由拘留中心 所长主持全面工作 值班工作制度,实行统一安排和统一管理

2.自2015年7月起,大华县拘留中心 和拘留中心 的值班人员安排为三组,每组五人,由牟伟1人、牟伟2人和秦某担任值班领导。每个小组将一天24小时值班,轮换三天。

3、。 检查监控工作要求:检查监控工作必须至少有两名警察,一名负责监控室的视频监控,另一名负责监控区的检查监控工作。 根据《拘留所执法规则》 ,每次探视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 实际工作按每次巡逻20分钟的间隔进行,两人可以轮流巡逻和监控。 负责夜间巡逻的警察不得长时间(半小时以上)进入内部值班室或在无特殊情况下休息。

4.巡逻监控的关键时段和对象是:巡逻监控的关键时段是用餐、午休、夜间等时段。巡逻工作必须加强 关键目标包括严格控制、患病和情绪不稳定人员、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等。 越南风机是重点监控对象

5.值班时发现的异常情况处理: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或公安拘留中心 拘留中心 的人员午夜后不睡觉,长时间来回走动,属于异常情况。 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监控和巡视工作。 您还可以通过对讲机询问拘留室或监狱室被拘留者的情况。 如有反趋势反应,值班人员应及时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应及时向班长汇报。

6.大华县拘留中心 和拘留中心 共用一套监控设备。监控室位于拘留中心的二楼。在拘留中心及其空气释放场所、拘留中心及其空气释放场所、通道和重要场所安装摄像探头。 4号拘留室监控设备无故障

7.范某上吊身亡事故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8: 00至9月1日8: 00。值班人员有秦某、黄某、李某、兰某和兰某。

(2)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值班人员秦某、兰某、兰某的证词,共同确认:1。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秦某领导的值班队值班情况。白班让两名警察留在监控室检查监控录像,而另外三名警察处理日常事务并进行定期检查和控制。 8月31日20: 00至9月1日凌晨2: 00,覃某和兰某值班,负责巡逻和监控。9月1日凌晨2: 00至8: 00,黄某和李某值班检查和监控工作。 值班队应按要求每40分钟巡逻和控制一次。

2.2015年9月1日,大约7: 00,谭、兰、兰得知越南女子范上吊,死在4号拘留室

……

三、死者范某死前声明

据证实,自称越南人的范先生于2015年8月2日晚从人行道非法进入中国,因为他没有出入境证件。 同年8月3日,他住在大华县大华镇北朝阳巷金泉酒店428室 第二天,他被拘留在大华县拘留中心。

Iv .被告供词和解释

(1) 被告人黄某的陈述和辩护2015年9月1日凌晨2点至8点,他和李某负责大华县拘留中心 和拘留中心 的检查和监控。 根据规定,巡逻每40分钟进行一次。然而,由于巡逻不到位,监管不到位,范发现的情绪波动现象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范上吊自杀,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死亡 的严重后果。

(2)李某的陈述和辩护证实,他和黄某负责大华县拘留中心 和拘留中心 的检查和监控。 由于未能全面检查显示器,出现值班睡觉现象,导致范上吊,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死亡 的严重后果。

V.评估意见

大公(兴)鉴(实)字[2015年第30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文件确认大华县拘留中心 第四拘留中心 死者范某上吊死亡 。

六、现场检查记录,证实大华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日9时对大华县拘留中心 4号拘留中心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4号拘留中心 公安拘留人员范在拘留所中吊死,尸体悬挂在拘留中心 通风室和卧室窗户之间

七.视听材料

(1)大华县拘留中心 对范上吊死亡 的全程视频监控录像共记录了40张光盘,证实了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在拘留中心 二楼、拘留中心 、讯问通道、值班通道、内值班室、拘留中心 4号和监控室对范上吊死亡 的监控录像。

(2)4号拘留室的录像证实了范先生从8月31日下午24: 00左右到9月1日早上6: 00左右,来回走动、在床上哭泣、将床单撕成布条、将布条绕在脖子上进行测试、用布条挂在窗台上的整个过程。

(3)监控室的视频记录证实值班人员李和黄睡在值班室,没有认真监控各方面的情况。

八、鉴定记录和照片,经黄鉴定确认,巡逻值班记录和巡逻时间记录可能不准确;根据李某的鉴定,值班记录中5: 2o-5: 40和6:00-6:20的巡逻时间记录是后来写的,而不是实际的巡逻记录。

上述证据已在法庭上得到证明和质证,被告的李和黄对此无异议。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所有证据都是相互关联、相互确认的,应当予以确认。

在我们看来 以下内容:

被告黄和莉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大华县工作 拘留中心 在警察执勤巡逻和监督班期间,他们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越南女范被拘留,她上吊时未能及时找到和营救她。 死亡 ,它的行为已经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97条 该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某、李某从第一次被询问至被讯问间,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397条 ,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以下内容:

本人被告人黄某因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因玩忽职守被免除刑事处罚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通过本法院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10日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是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六份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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