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职业打假人主张“以一赔十”被捕后获不起诉决定

时间:2019-11-05 10:47:08

一、购假索赔以涉嫌敲诈勒索拘捕,维权打假人士声援关注。


2017年3月,刘明、刘聪、孙振海、高大丽等4人在各超市多次购买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等问题食品(商品),价款共计9900多元,通过投诉举报、与商家协商(并说如果不给10倍赔偿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等)方式,要求商家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共获得赔偿金76600元。


4月2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5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事件发生被媒体报道后,引起多名维权打假人士(二红、史瑞杰、范俊刚、史瑞莲等)的关注,他们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建议。


2017年10月2日、11月2日和12月5日,张晓红、邢志红分别以《天津塘沽公安:以刑事手段越权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不构成犯罪的打假人违法立案、刑拘》《塘沽检察:侦监部门对公安违法立案,监督缺位;滥权批捕——“购假索赔”属于民事维权行为,不属于刑事侵权犯罪》为题书面信访投诉,同时建议检察公诉部门对四名打假人应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二、检察院先变更为取保候审,后作出不起诉、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2018年1月2日,刘明、刘聪被塘沽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予以释放(之前孙振海、高大丽已被取保候审)。


4月22日,张晓红、邢志红又以《购假索赔本“无罪”,放人缘何要“取保候审”?》,再次书面投诉建议对其四人撤销取保候审决定。


9月19日,塘沽检察院对刘明、刘聪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其中津滨检塘公诉刑不诉[2018]22号内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对刘明不起诉。”


9月21日,塘沽检察院对刘明、刘聪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其中津滨检塘公诉刑解保[2018]96号内容:“刘明:因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解除对你的取保候审措施。”


三、打假人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由于检察机关对打假人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使刘明、刘聪被错误关押(限制人身自由)共276天。9月27日,刘明、刘聪依法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天津塘沽检察院已受理了申请材料。


    ——《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21条第3款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2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来源//刑事备忘录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