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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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0:17:34
导言: 强奸罪中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其他手段”包括了“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像有些被害人如果喝酒喝多了,达到一定程度后,其虽然没有完全睡着,但其容易犯困脑子已经处于迷糊状态,性的防卫能力很弱,接近于睡着状态的“不知反抗”程度。有些被害人喝多之后虽然意识很清醒,知道不能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身体无力抵抗,言语表达也不能清晰而大声的表达,只能轻声细语的表达不要的观点,可以认为是“不能反抗”。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完全根据被害人的客观状态去认定是否强奸罪,也需要从整体的角度考察被害人是否“半推半就”以及被告人是否觉得被害人是在“半推半就”还是真的无力反抗。
为了全面调查此案,我们可以根据双方的正常关系、发生性行为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受害者事后的态度和反应、受害者的正常道德行为和生活方式做出全面判断。当然,还有一点非常重要。在其他情况下,当受害者作出回应时,是否有任何因素使受害者丢脸,不得不指控他人强奸,例如在受害者被杀后让她的男朋友、家人和朋友知道,并承认她愿意伤害面子,等等。
以下案例是一个更好的案例研究:其他强奸手段不需要证明受害者睡着了或完全失去知觉。只要性防御能力减弱,受害者就不能很好地表达性自由的意愿。当然,也有必要否认“半推半取”的存在。这取决于对整个案件的综合判断。此外,被告对受害者态度的理解也是根据综合情况决定的。这不是客观的指责,也不是因为被告受害者提出的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京星子楚第53号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生于吉林省靖宇县一名男子。他是个人业主,现居住在吉林省靖宇县。 他因涉嫌强奸于2012年3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他被捕,目前被拘留在靖宇县拘留中心。
经过试验,发现, 被告人于某甲(网名:甄诚老实人)与被害人唐某某(网名:甄诚兔儿神)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2012年3月19日18时许,于某甲与唐某某相约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包间吃饭,于某甲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二人共计喝了十二瓶。21时许,二人离开饭店,来到被告人于某甲家中。 这时,受害者唐牟某神志不清,神志不清。他说,“我喝得太多了”,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闭上眼睛,好像他睡着了。 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关系。当晚23时许,被害人接到其母亲孙某的电话,于是让被告人于某甲开车送其回家。于某甲将唐某某送回家后,便返回家中。3月20日凌晨,于某甲发现手机中有唐某某的未接来电,便驱车来到唐某某家。走到路口时,正好与被害人及其母亲相遇,唐某某的母亲与被告人于某甲遂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某甲提出报警解决。随后唐某某的母亲拨打了报警电话,几分钟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简单询问后,将几人带回派出所。2012年7月16日被告人于某甲的姐姐于连霞与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唐某某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唐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于某甲的行为不予追究,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对于某甲的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院交叉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明了上述事实:
1.被告a上的人的陈述和解释证明被告a上的人(网名:郑诚老实人)和受害者唐Moumou(网名:兔儿神、郑诚)是网民。两人于2012年3月初在网上相识,并于2012年3月中旬与“靖宇镇诚友QQ聊天群”的另外两名网友(网名:镇诚丽美,网名:请停止,禁区)见面喝酒。当时唐牟某喝了六七瓶啤酒。 2012年3月19日18: 00左右,我在靖宇县四季肥牛219室与唐牟某共进晚餐。我在一家喝了大约六七瓶啤酒,唐某某某某某喝了五六瓶啤酒,他们一共喝了十二瓶。 吃饭的时候,两人提到了一个情人的关系,一个男人答应给唐一个金色的勇敢。 大约21点钟,我去酒吧结账。唐站在我旁边。 之后,他们讨论了从某个贾家拿金子的问题 在一个男人的家里,一个男人拿出金勇者给了唐牟某。唐某把勇者放进了他的外口袋。后来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膀上,看起来很困惑,说“我喝得太多了”,然后他闭上眼睛好像睡着了。 被告受害者被允许躺下睡觉,唐Moumou的外套被脱掉。然后他们做爱了。 后来,唐接到他妈妈的电话,让余某带他回家。 在开车回家后看到唐牟某回家了 一大早,当他发现唐牟某的手机打不通时,他开车去了唐牟某的家。 当汽车行驶在唐牟某家附近时,遇到了唐牟某,一名中年妇女(唐牟某的母亲)和一名男子。 唐Moumou的母亲说,唐mou被张家下药强奸。 两人在街上发生争执,唐骏的母亲拿走了俞敏洪的手机,恳求不要吸毒或强奸。 在说服了和唐某母亲一起来的那个人之后,他和唐某、唐某的母亲以及那个人一起来到了唐某开的美容院,澄清了这件事。唐某的母亲和余某发生了争执,并报警 后来唐某的母亲报警了。几分钟后,警察到达警察局,经过短暂询问后,带了几个人回到警察局。
2.受害者唐Moumou的陈述证明,受害者唐mou和被告是A的网民。2012年3月中旬,两人在酒店与另外两名网民见面并喝酒。 2012年3月19日,他在网上与唐牟某聊天时,邀请他出去吃饭。两人在同一天晚上18: 40在肥牛房219号房间见面。晚餐期间,两人共喝了12瓶雪花啤酒,每人喝了五六瓶。 大约21点,唐牟某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喝了一杯啤酒,然后对这之后发生的事情没有印象。 当我有另一个印象时,唐牟某发现自己在一个家庭客厅的沙发或床上,赤身裸体,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用手推了他一下,然后我又没有了印象。 当再次醒来时,唐牟一丝不挂地去了卫生间,从卫生间出来,躺在沙发上,在她身边吻了她。唐某说他想回家,把她身边的衣服递给唐某,给唐某穿上裤子,开车送唐某回家。 唐牟某说,两人在吃饭时没有提到皮秀。 也证明了唐牟某在与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对他是否有任何反抗或暴力威胁没有印象
3.证人孙moumoumoumou的证词证明,孙moumoumou是受害者唐moumou的母亲。2012年3月19日下午18: 00左右,唐moumou和孙moumoumou说他们会出去吃饭,并说“于戈”和另外两个女孩正在一起吃饭。 当晚23点左右,唐牟某脸色苍白,头发松散(出门前系好)。孙moumoumoumou问唐moumoumoumou发生了什么事。唐牟某说,晚上吃饭时,他直到20多点才知道。当他晚上23点起床去厕所时,他一丝不挂,知道他在网上知道“姓余”的男人家,所以他要求回家。然后“姓余”送唐牟某回家 随后,孙某将唐某送到医院检查。从医院回来后,孙moumoumou取出唐mou犯罪时穿的米色内裤,留下卫生纸擦拭唐mou的私处。 然后孙牟牟牟用唐牟牟牟的手机拨打了“余”的电话,但是没有人接 孙牟某用手机又打了一次电话,但是没有人接。 正当孙moumoumou和他的邻居(陈曼)带唐moumoumoumou出去报案时,他们遇到了一辆叫余的车。孙谋谋和俞敏洪发生了争执。 在陈某的劝说下,孙某、唐某、陈某和余某一起来到了唐某的美容院。他们的争论失败后,他们报了警
......其他证据省略)
上述证据在法庭上进行了交叉质证,被告人不反对一个人和他辩护人。然而,被告人和他的辩护人说,公诉机关提出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受害人能够很好地喝酒,并且在喝了五六瓶啤酒后是清醒的。本案的鉴定结论证实,受害人案发时没有喝醉,也没有服用安眠药。 因此,受害者唐moumou和被告在与a .发生性关系时是清醒和自愿的 法庭认为,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醉酒”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而”醉酒”是一种精神状态,具有环境的特定性和状态的特殊性,因此需要结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受害人前后表现及告发情况和其他证据综合分析认定。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中均表明,在被告人家中,被害人唐某某靠在被告人的肩头,神志不清醒,迷迷糊糊,并说”我喝多了”,随后闭上眼睛,像要睡着。被告人让被害人躺下睡觉,并脱掉了唐某某的上衣,继而二人发生性行为。而被害人唐某某在案发后表示,与被告人饮酒后自己神志不清,对于在被告人家中发生的事情记忆呈片段性,并于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明确表示没有发生性行为的意愿。 可以看出,当受害者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他表现出饮酒后反应迟缓的醉酒状态,判断能力减弱,意识不清,记忆模糊,他的性防御能力明显减弱。 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发时其清醒自愿的推定理由不成立,法庭不予确认。
据法院称, 被告人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解被告人于某甲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某甲在案发后与被害人母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无果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待公安机关赶来后,配合侦查人员做笔录,且随侦查人员来到派出所,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的意见》中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规定,系自动投案。被告人于某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说明其与唐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情经过,虽不承认强奸被害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之规定,因此被告人于某甲的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有人犯有强奸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监禁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拘留的,一日拘留视为一日判决,即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审 判 长 李作俊
审 判 员 杜 丽
代理法官 李志慧
2012年11月30日
书 记 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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