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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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5 10:27:21
村的周某这几年经商发了财,心中很是羡慕。又听说周某这几年几次被人敲诈过,于是他心生邪念。便和孙某、杜某、金某3人商议,由金某以“黑社会组织”的名义,写封恐吓信,企图敲诈周某3万元,并商定由杜某确定好送信的时间再通知金某将信送出。金某写完后,孙某接过去在信上画了一把刀,旁边写了六个“死”字。当天晚,孙某、杜某、金某向付某索要事先答应的6000元费用,付某讲不会少明天就能给。第二天早上,付某借口取钱出去了。付某想:6000元没有着落,回去又怕他们3人打他的情况下,到当地派出所,说有三个人到他家要钱,想通过派出所赶走3人,平息此事,同时还讲这3人写了封敲诈信准备敲诈周某,但隐瞒了自己参与的情况。当日上午,付某带领警察去家中将恐吓信搜出。孙某、杜某、金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至此,一起以“黑社会组织”名义企图敲诈钱财案得以告破。
根据《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有为犯罪而开始实施诸如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预备行为,对社会存在着实际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它又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区别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以口头、书面等方式对犯罪意图所作的表露。犯罪意图表示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表现犯意的客观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本案中,付某见邻居发财了,不是虚心学习其致富经验,而是利用黑社会组织惯用手段图谋敲诈钱财,结果是不但没敲到钱,反而触犯刑法。假如他将恐吓信发出,犯罪行为已完成,那肯定得蹲监几年。即使没敲诈到钱,也构成犯罪未遂,量刑也比犯罪预备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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