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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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31 17:33:35
记得在警察学校老师曾经说.. 过: “嫌疑人舒服,你不舒服! 对嫌疑人的怜悯就是对自己的残忍”,下面的案例完美地说.. 明了这一点 这个案子是真的 为了避免复杂化,作者隐藏了案件发生的真实地点!
12月28日,市公安局新图派出所逮捕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农牟红(Nong Mouhong),根据黄牟1的报告,并于中午12点将他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
警察局长杨忠安排 副局长刘谋和警官李某1负责审讯农某洪,指导员谢某要求证人黄某1做笔录
下午2点,杨忠因个人原因不得不离开警察局 离开前,杨忠安排 辅警 警察审问后,梁某、黄某3、李某2带农傅宏到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 做完后,他去医院和他们在一起
之后,杨忠来到派出所办案区,告诉刘谋和李某1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办理各种手续,拘留农某洪刑事
但杨忠并没有对办理农某红涉嫌诈骗案下一步执行强制措施做具体安排,也没有指派所内的任何一名民警带领辅警 将农某红押解到医院体检
当天下午3点,辅警 梁某、黄某3、李某2把农福红带到了市人民医院体检 在押解农某红体检的过程中,只使用手铐将农某红双手拷住,没有使用其他警械
一开始 就是放农民的红手 反诉 在他身后, 医生反映反诉 做不了检查,他们就把农某红的前面有双手铐 直到后来,侬的红色双手被铐在他的面前
下午4点左右,农牟红趁人们不注意从市人民医院医疗技术大楼三楼北墙的窗户跳了下来 他获救后死亡
新图派出所所长杨忠被指控玩忽职守 杨忠主动担责,但对指控他(杨忠)安排辅警 梁某、黄某3和李某2押解嫌疑人农某红去医院体检的事实有异议,说..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忠交代三位辅警 直接带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去体检的事实
说.. 嫌疑人农某红的死亡是他自身造成,与杨忠的安排不具有因果关系,没有可预见的可能性,一个红色的农民跳下一栋建筑逃跑并死去 这确实是一场意外 请求宣告杨忠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说.. 证人李某1、梁某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天杨忠才 离开派出所前交代辅警 梁某待民警对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审讯结束后,由梁某带队,和其他辅警 一起将农某红押送去医院体检 证人黄某3、李某2证言都证实是梁某叫他们一起押送农某红去医院体检
那么,农某鸿的死是意外吗?杨忠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吗?
法院说.. ,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已被新土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行动自由受到约束,办案单位新土派出所从限制农某红人身自由之时起,就应对农某红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及注意义务(这个规定没错 实施过程用“如履薄冰”形容确保嫌疑人好好活着的难度,其实不为过)
杨忠才 明知辅警 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单独从事执行强制措施的前提下,仍安排由辅警 押解嫌疑人农某红到医院办理体检事宜,直接导致了办理农某红案件的程序违规 硬伤
法官说.. ,警务辅助人员在职业专业素养、风险把控能力及责任担当等方面与人民警察不能同等要求,这个案子导致农某红能顺利跳楼的主要客观原因之一,就是辅警 在办理体检过程中对农某红的看管不够规范,具体表现为只使用手铐将农某红的双手铐住,因不便于体检,还将之前的反诉 变为前铐,后又没继续反诉 ,农民爬窗户的难度降低了
押解过程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脱逃行为进行防范,农某红是刚被抓捕归案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他脱逃的愿望强烈,更应该进行充分的防备 杨忠在应该能预见嫌疑人会脱逃的情况下,仍仅安排辅警 押解农某红到医院体检,显然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法官说.. ,虽然不能要求派出所长杨忠能够预见到犯罪嫌疑人农某红在体检中会跳楼身亡的事故发生,但如果杨忠才 具备农某红会脱逃这一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严格按规定安排正式民警带队对农某红体检,无疑将很大程度降低农某红跳楼的成功率
因此,由于杨忠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农牟红得以在体检中跳窗受伤,最终挽救了无效死亡的不良后果。 杨忠的行为与农某红死亡这一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农某红的死亡并非意外事件
当然, 农某红跳楼身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他自身,法院在量刑上会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就是对杨忠玩忽职守罪的定性没得改,量刑会酌情)
法院判决 杨忠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发后杨忠已被免去派出所所长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记过处分,已经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犯罪嫌疑人农某红的跳楼身亡的发生除杨忠负有相应的职责而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这一原因外,它主要是由某个红色农民的自我原因造成的。 ,所以杨文忠因玩忽职守而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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