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明知用“富婆不孕,重金求子”彩铃诈骗,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涉及何刑事犯罪?​

时间:2019-10-31 17:32:54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在没有此新罪名前,以上情况,多是按照诈骗的帮助犯在处理。有此罪名后,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用。

  邓谋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分子一审刑事判决

  赣1127兴初(2017)283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西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邓moumoumoumou,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从事软件开发与维护,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北碚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北碚区。 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他于5月25日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捕,同年5月26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处决。 他目前被拘留在上饶拘留中心。

  听完之后: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建公诉(2017)第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谋谋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并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8日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裕干县人民检察院任命刘林群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邓牟被告人和辩护人徐中出席了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天,被告人邓某某某先后接到一名女子和张某1(处理另一个案件)的电话,要求他们协助创建一个CRBT系统,将该系统加载到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器上,实现记录CRBT的功能,以便其他人打完电话后可以听到CRBT的录音,并承诺向邓某提供7000元的奖励。 邓谋谋研发后,制作了CRBT软件并将其投入服务器,获利7000元。 一个月后,张某1又通过电话联系了邓某,要求他在另一台服务器上安装CRBT软件,并支付了他5000元 以这个价格

   在安装了几个系统后,张多次找到邓,并要求安装彩铃软件。经过协商,价格改为每台3000元,共安装10多台服务器,总利润超过5万元。 2015年初,邓谋谋在维护CRBT软件的过程中听取了录音信息。录制的内容是“富婆不孕,要一个有钱的儿子”的假话。在得知为张某1等人安装和维护的CRBT系统被用于实施“索要大笔钱财的儿子”的欺诈活动后,他仍帮助张某1等人安装和维护CRBT软件,直至2016年8月。 事发后,被告邓某上缴非法收入5.4万元

   为了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部门提供了以下证据:1 .被扣留的手机等物证;2 .常住人口信息表,采集后的文件证据;3.证人张某1、张某2的证言:邓某4的自白和解释。被告;5 .检索、电子证据检查等记录;6.视听材料、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 据此,公诉部门认为被告邓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 公诉的特别请求

   被告人邓谋谋和辩护人基本上不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邓牟牟的非法收入应在邓牟知道他人被用于犯罪活动时计算,数额应为2万元,而不是5.4万元,而被告人邓牟有坦白、返还赃物、初犯、偶犯等酌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形。 建议对邓谋某(a /[被告)从轻或免除处罚刑事

  法院确定:

   经审理发现,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邓谋谋应张谋1的请求,为张谋1制作了CRBT系统(处理另一个案件)。根据张某1的指示,CRBT系统被加载到张秋,并放置在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器上,从而实现了通话后记录CRBT、收听CRBT录音的功能。 截至2014年底,邓牟已经制作了几套CRBT系统,并获得了3万元的奖励。 2015年初,邓谋谋在维护CRBT软件的过程中听取了录音信息。录制的内容是“富婆不孕,要一个有钱的儿子”的假话。在得知CRBT为张某1等人安装和维护的软件被用于实施“索要一大笔钱的儿子”的欺诈活动后,他仍帮助张某1等人安装和维护CRBT软件,直至2016年8月。 从2015年到2016年,邓某支付了张某等人20,000元制作、安装和维护CRBT。 事件发生后,被告邓某上缴了5.4万元

  下列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

  1.书面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邓的户籍信息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捕过程和拘留证明确认邓于2017年4月21日在贵阳市南明区贵州捷信科技有限公司被抓获。 2017年4月21日至24日,邓牟被拘留在贵阳市南阳区看守所。

   (3)附件清单和附件决定确认:邓牟没收了一部苹果6PLUS和一部苹果5手机、两张招商银行卡、一部三星手机、一部智能手机、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硬盘、两个u盘和一个移动硬盘。

   邓某被扣5.4万元

   (4)张某1的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和照片证实,他扣押了张某1的手机、笔记本电脑、路由器、银行卡、台式电脑、u盘、合同、汽车等物品 货物已经和张某的案件一起移交给检察院

   (5)从邓的手机中提取的手机号码截图确认邓的手机包含17082314961、156 XXX 1886(深圳科技2)、185 XXX 2736、185 XXX 8379(深圳陈女士)、136 XXX 6008、186 XXX 8049、136 XXX 2898、137 XXX 6461、152 XXX 9132(深圳科技)

   (6)短信内容提取记录确认:张1 (137 XXX 6461)和邓XXX (186 XXX 8087)的短信记录,以及张1和邓XXX在语音平台上的维护和通信记录 2016年2月18日至8月18日

   (7)张某对手机号码使用情况的描述证实,137×6461号码是放置在张某房间发现的黑色诺基亚手机中的电话卡号码。

   (8)张勤的短信记录证实,张勤(张的姐姐1)用郭的账户名与邓进行交易

   (9)银行账户明细确认:邓62 XXX 73号账户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 其中,黄于2014年9月10日进口1万元,罗于2014年10月28日进口1万元,郭于2014年12月28日进口1万元,郭于2015年2月11日进口6000元,合计3.6万元

   (10)支付宝收付记录的确认:从邓某支付宝账户提取的收付记录 其中,黄茜2015年4月17日转账4000元,黄茜2015年7月30日转账6000元,2015年11月10日欠款2000元,2016年2月24日欠款1000元,2016年5月16日欠款1000元,合计14000元

   (11)手机提取记录确认:从邓某IPHONE6PLUS手机中提取的安装彩铃服务器的IP地址等信息图片

   (12)张某1使用的服务器电子取证记录证实,被查封的四个服务器硬盘取证分析中使用的知识产权与邓某手机提取的文件中记录的知识产权完全相同。

   (13)扣押决定和现金支付表确认,从邓处扣押的人民币5.4万元已经上交

   2.苹果手机、硬盘、银行卡和苹果笔记本电脑被邓谋谋查获相关物证

   (3)证人证言:①张某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物品属于他自己的家庭。 (2)张某2的证词证实他是张秋的妻子。在他确认身份后,第四张照片中的黑色诺基亚手机是他自己使用的。

  4.电子数据、视听材料

  (1)邓谋谋手机取证光盘

   答:邓持有的IPhone 6 plus(186×××8087)手机上有2016年7月和8月的短信记录,深圳科技(137×××6461)涵盖彩铃系统的维护;而深圳科技2(17082137961),内容也是语音平台的维护

   从邓牟某(131×××8971)持有的Iphone5上,有深圳科技(137××6461)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的短信记录,涵盖语音平台的维护;深圳科技(152áááááá9132)2015年7月至2016年2月的短信记录涵盖语音平台的维护;深圳陈女士(185áááááá8379)记录了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短信,短信内容也是语音平台的维护。

   (2)从张某服务器上提取的虚假记录

   5.被告邓moumoumoumou的陈述和辩护证实,在2014年7月和8月接到一名女子打来的制作彩铃软件的电话后,还价定为1万元。之后,这个人把钱转到了他的招商局银行卡上,并建立了大约10个服务器。 大约在2015年初

   后来,由于服务器维护,我听说对方用这个CRBT软件记录了一些关于“向儿子要大笔钱”进行欺诈的信息。 直到那时,他才意识到语音平台被用于欺诈,他仍然帮助维护CRBT软件,直到2016年7月和8月。他记得郭、黄、罗已经把钱转给了他们。

   邓谋谋听了录音,证实他听到的欺诈声音是相似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证据相互确认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 法院确认并接受了上述证据。

  我们认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牟仍然通过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个人犯罪并支持他。 辩护人提出,当被告人知道他人被用于犯罪活动时,应计算被告人邓谋谋的非法利润金额,金额应为2万元。经调查,根据被告人邓某的陈述,邓某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帮助张某1制作彩铃软件。当时,他不知道张某1被用于欺诈活动。只有在听了维护彩铃过程中的彩铃录音后,他才知道有欺诈的声音。因此,从2014年到2015年初

   ,邓谋谋的3万元是他的合法收入,不属于非法利润。他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确定邓牟某的非法收入为2万元。 被告邓谋人被捕后可以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并自愿在法庭上认罪。如果他供认了情况,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邓谋人上缴全部非法收入,并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的结果:

   本人被告邓牟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判决在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应从刑期中扣除,即从2017年4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 罚款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二.上饶市公安局从被告邓牟处追回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三、依法没收被告邓某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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