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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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3 10:31:52
法[〔2019〕254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9.11.14
《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其中,关于贷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审理贷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防范和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区别对待金融贷款和民间贷款,并适用不同的规则和利率标准 要依法否认高利贷和专业贷款的有效性。 充分发挥司法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金融服务向实体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实际利率下调,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 30(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LPR)。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已经取消 因此,从现在起,人民法院判断贷款利率的基本标准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贷款利率标准发生了变化,但存款基准利率没有相应变化,相关标准仍然适用。
51.[认同伪装的兴趣] 在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取利息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指定的人收取的相关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决定借款人是否应当缴纳或减少相关费用。
52.【高利贷借贷】 在私人借贷中,贷方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资金。 贷款人从金融机构获取信贷资金并以高利率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不仅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且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检查贷款人的资金来源 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贷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仍欠银行贷款,一般可以推定贷款人已提取信贷资金,但贷款人可以用反证予以反驳。第二,只要贷款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利,从宽认定“高利贷”借贷行为的标准可以被视为“高利贷”借贷行为。第三,过于严格地把握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的内容”的要求是不恰当的。 在实践中,只要贷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仍欠银行贷款,一般可以认为符合本条规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要求。
53.[专业贷款人] 未依法取得贷款资格的从事民间借贷的法人,以及从事民间借贷的非法律组织或者自然人,应当 依法无效。 同一贷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从事有偿私人贷款,通常可以被视为专业贷款人。 高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贷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
,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防止非法借贷引发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I .侵犯国家
规定没有监督部门
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
营利为此,定期向社会
不特定 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不明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
2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借钱给未指明的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一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法借贷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情节严重“但是,如果单个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不超过36%,则不应列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贷款累计金额
200多万元
的,单位非法贷款累计金额
1000多万元
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金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金额在
400多万元
的; (三)个人非法出借积累在
50人以上,单位非法借出的对象累计在
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情况尤其严重。
”: (一)个人非法贷款累计金额
1000多万元
的,单位非法贷款累计金额
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多万元
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出借积累在
250人以上,单位非法借出的对象累计在
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况尤其严重。
”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况尤其严重。
”: (一)2年内因非法借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实施非法借贷超过实际年利率72% 10倍以上的 前款所称“办法”一般应超过相应金额和数量标准的80%。 四、只借钱给亲友、内部人员和其他特定对象的,不受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定罪处罚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应当与非法出借不明物品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明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吸收社会人员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示,同时向特定人员和亲属、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五、非法借贷的数额应依据
实际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的确认
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的。并以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形式,将相关金额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 非法借贷行为的实际收缴
除委托人外的所有财产均应计入非法所得。 不办理非法借贷的,非法借贷的数量和金额、非法所得金额、非法借贷对象数量等。应累计计算。 六、以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为目的,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放高利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
应该选择重罪处罚 对非法借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破坏财产、挑衅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一并处罚。 通过骚扰、纠缠、哄骗、聚集人群和其他手段聚集、煽动或雇用他人索要债务不构成单独的犯罪。
但是,实施非法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除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涵盖上述情形。 七、有组织非法借贷,同时存在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邪恶势力、邪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
应根据黑社会组织或邪恶势力和势力的犯罪集团的性质,分别对他们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况尤其严重。
”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
2019年10月21日
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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