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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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9:37:14
某老板被起诉的视频和音频记录一个接一个地爆发出来,为这一年一度的大规模吃瓜活动增添了许多调味品。 如果我们只看吃瓜,我们不应该采取任何立场。这是吃瓜者的正确态度。否则,这就等于肉搏战。
同样,从诉讼的角度来看,不去法院就不能计算证据。
然而,吃瓜最有趣的是,我们不仅关心瓜是否美味,而且对真相感兴趣,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有各种各样的猜测。 今天我们将以刘案为线索来讨论诉讼中“真相”的逻辑。
有多少事实?
工藤新一警探告诉我们:“只有一个真理!”
这也符合我们的日常观念和事实。在同一案件中不可能有几个不同的事实。 然而,证据法中有不同的概念。证据法学者认为,诉讼中的客观现实和法律现实是有区别的。
“所谓客观现实,是指人们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即符合客观标准的现实 "
“所谓的“法律真相”是指人们在司法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理解符合法律,是法律,在特定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相 “[注1]
上述区别的原因是,在法律真理论者看来,追求客观真理在诉讼中是不可操作的。 因为客观现实意味着与案件相关的所有细节都必须得到专门证明,否则就不是客观现实。如果诉讼中的事实意味着客观现实,那么几乎所有的案件最终都会被驳回,因为它们无法被证明。
“客观现实作为应用证据的宏观价值目标无疑是正确的,但正义是一种实际的和可操作的活动,主持和参与这一活动的人同时是活着的和有限的人。 然而,这一原则混淆了理想与现实、理论研究与司法操作,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实现。 “[注2]
然而,尽管如此,法律真正的理论家不能否认,司法活动是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调查,是通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这一过程与案件事实的客观现实极其接近。 事实上,客观现实和法律现实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应该归因于概念使用上的不统一” “[注3]
法律真实地代表了已被证据证明符合法律中规定的证明标准的案件事实,其本身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法律真实性理论更容易引起误解,事实上也引起了更多的理论混乱。 因为,法律真实性理论使人们认为,除了客观真实性之外,还有所谓的“法律真实性” “[注4]
因此,我们不愿意把真理分成客观真理和法律真理,而是要牢牢把握“只有一个真理”的概念 同时,法律现实和客观现实的区别也提醒我们记住一个重要的概念,那就是:
通过证据的发现,案件的真相得到了无限的接近。没有证据谈论真相是没有意义的。
有可能知道真相吗?
在哲学中,不可知论和不可知论(怀疑论)在寻求真理时是有区别的。怀疑论者认为,“我们能知道的是我们自己的观点、想法和经历,但我们不能知道的是它们是否符合现实世界。” “[注5]
然而,怀疑不是怀疑一切,而是相信哲学:“任何经验本身只是经验世界的一部分。” 只要我们接受两个世界看似合理的假设,那么结果只能是:我们的经验世界存在,而物质世界不存在。在这个经验主义的世界里,我们永远不能依靠经验来解释事实并非如此。 “[注6]
“休谟的不可知论并不是否定所有知识的可能性,比如古代旋转,而是事实上我们可以对客观事物或实体有明确的知识而不是感知,事实的规律性,比如因果关系,可以有普遍的和不可避免的知识。 “[注7]
因此,当我们讨论程序法意义上的真理或客观现实时,我们根本不会涉及怀疑主义的问题,因为程序法意义上的真理本来就是经验世界的内容,我们可以通过经验充分理解它。 然而,这种经验认知是一个理性的经验认知过程。
"法律直接目的是通过准确确定过去真实的事实材料来获得正确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对明确界定的索赔的确定,必须基于对提交给裁决者的证据的仔细和合理的评估达到特定的概率或可能性,裁决者应是称职和中立的,但足以防止腐败或错误。 “[注8]
也就是说,诉讼中的事实是通过司法人员控制下的程序所获得的证据而获得的。真理不能达到绝对真理的程度,但它可以达到通过总结证据获得关于过去的事实的可能性。 与这种可能性相对应的是司法证明标准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定罪的证据标准被认为是最高的,要求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或"高概率"的标准),即"相信被告犯有合理怀疑罪的人可以被排除在所有证据之外"[注9 "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案件的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水平,而只需要达到“证明优越”的标准。一方提交事实证据的可能性大于另一方提交的可能性。
我们一定要找出真相吗?
由于法律的真相是通过总结证据获得过去事实的可能性,这意味着不能通过证据发现案件事实必须发生或案件事实必须由被告人实施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能选择找出真相,因为通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是真相的恢复,而不是真相本身。 我们必须承认人力不足,任何时代都有可能无法恢复真相。 然而,这种不称职的承认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为“犯罪嫌疑人从来不存在”,因此被告人将被法院“宣告无罪”,并将被赋予无辜者的地位。
就像辛普森的案件一样,在刘的案件原告中,控方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被告,条件是控方不能证明被告有罪且无合理怀疑。
除诉讼外,我们既不能发表评论,也不能发表评论。仅从诉讼的角度来看,假设视频的完整版本与披露内容一致,并得到法院的批准,这对原告
这是因为,从优势证明的角度来看,被告一方的证据在原告是否自愿的问题上更有说服力。 当然,if 原告可以提供更多抵抗、伤害、痛苦等的证据。,结果可能不同。 在球场外面,我们只能看到雾。
假设原告胜诉,在法律民事诉讼中有性侵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强奸。它和我们到底有什么关系?也许没有人是,真理是同一证明目标下不同的证明标准
“证明的目的不是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必要的,证明的标准在每一种情况下都是必要的。 证明的目的可以是理想的和抽象的,但证明标准必须是现实的和可操作的。 在各种案件的诉讼活动中,在每个案件的每个诉讼阶段,证明的目的应该是统一的,而证明的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诉讼阶段而有所不同。因此,司法证明的目的具有“统一”的性质,司法证明的标准具有“多样化”的性质 “[注10]
只有这样,一个人才能放下在罗生门追寻真理的经历
笔记
[注1]何家宏,《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法律出版社,第168页
[注2]索郑捷,《[的法哲学原理刑事程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17页。
[注3]何家宏,《推定规则中的司法证明方法》法律出版社,第174页
【注4】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第97-98页。
[注5]美国[]罗伯特·所罗门,凯瑟琳·希金斯,译。张田波,《主要问题:简明哲学导论》(第9版),第203页
[注6]同书,第210页
【注7】陈修斋主编,《欧洲哲学史上的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39页。转引自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第88页。
【注8】William Twining,supra note 24,p.73. 转引自易延友,《证据法学:原则 规则 案例》,法律出版社,第87页。
[注9]何家宏,《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法律出版社,第182页
[注10]何家宏,《司法证明方法与推定规则》,法律出版社,第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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