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会议
网络犯罪大数据报告和电信网络欺诈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法院副院长罗郭亮和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孙富辉出席新闻发布会并介绍了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发言人李光宇主持了记者招待会。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刑事法院副院长罗郭亮简要介绍了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犯罪的10起典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
信息网络的普及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但与此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日益增多,一些传统的刑事犯罪也借助互联网平台如欺诈等传播开来 根据大数据研究所报告的数据,2016年至2018年,人民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30%以上涉及欺诈,占最高比例。它被认为是“社会癌症”,是侵犯公民财产安全的社会公害。 人民法院一贯坚持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及相关上下游犯罪,坚决净化网络空绝不允许电信网络欺诈成为犯罪分子牟利和“致富”的“温床”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级公安、检察和法制部门运用《意见》处理了大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逮捕和判处了大量罪犯。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所对网络犯罪案件,特别是近三年网络欺诈案件的分析,结合司法实践所反映的情况,当前电信网络欺诈犯罪在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首先,造成二次有害后果的情况日益突出 诈骗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但除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的二次危害后果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多。 一些企业被骗走了巨额资金,导致倒闭和破产。有些人被骗走了“养老金”和“救命钱”,导致生活艰难。 特别是近年来,连续发生了几起学生被骗猝死或自杀的案件,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 这一次,我们公布了被告陈文辉和陈明辉以及其他欺诈案件。犯罪分子实施了欺诈行为,造成了受害者徐玉玉和蔡晏殊死亡或自杀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电信网络欺诈“不仅要钱,还要杀人”,这对社会极为有害。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陈文辉、陈明辉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精神。 第二,犯罪是有组织和“工业化”的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团伙犯罪,个人犯罪数量相对较少。近年来,数十个犯罪团伙和数百人被多次摧毁。 司法统计数据还显示,涉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网络欺诈案件的比例正在上升。 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连锁经营模式更加明显,各个环节分工明确,诈骗行为是按过程完成的,这使得各种诈骗行为更加混乱,难以防范。 一些诈骗集团组织良好,等级分明,公司化,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得逞。 在被告陈杰等此次被释放的诈骗案中,该团伙成立了一家合法公司,以公司名义组织数百人进行电信诈骗,并利用人们关注身体健康的心理,假扮成“名医”引诱大部分中老年人购买无药物疗效的保健品或食品,从而获得巨额利润。 帮派成员在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分工,帮派内部实行分级管理,甚至有详细的绩效考核制度。案件规模大,社会危害大。 团伙犯罪一直是刑法关注的焦点,组织和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也是依法严惩此类犯罪分子的情形之一。 第三是大量黑色和灰色产业链的诞生 由于电信网络欺诈犯罪的精细分工,涌现出大量的黑灰色产业链,为犯罪分子实施欺诈和从中获利提供帮助和支持。这些黑白产业链加速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成为此类犯罪高发的原因之一。 司法大数据显示,19.16%的网络欺诈案件具有准确欺诈的特点,即犯罪分子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进行欺诈,这大大提高了欺诈成功的可能性。 此次公布的被告杜天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是被告陈文辉等诈骗案件的上游相关案件。正是因为杜天宇非法侵入了山东省普通高校2016年高考信息平台网站,非法获取了当年考生的个人信息,包括受害者徐玉玉申请贫困生资助的案例。在个人信息被卖给陈文辉后,陈文辉打电话伪装成一名金融援助工作者,这导致徐玉玉在接到欺诈电话后被定罪和悲剧。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骗取钱财的犯罪行为。目的是切断电信网络欺诈的犯罪链,根除其周边的犯罪产业链,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欺诈。 第四,犯罪方法发展迅速,欺骗更加令人困惑。 根据公安部门的统计,各类诈骗大致可分为48类,共计300多种类型。 此外,犯罪分子的欺诈手段变化很快,新方法层出不穷,更加隐蔽和混乱。 被告黄国梁等人和被告童夏静等人的欺诈案件是当前突出的“解冻国有资产”欺诈案件。这种欺诈犯罪历史悠久。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发病率逐渐下降。然而,在互联网的帮助下,欺诈者依靠社会热点卷土重来。欺诈者利用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伪造证件,肆意欺诈。甚至以收受红利为由煽动群众非法聚集北京,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被告朱滔和其他人的诈骗案也在这次被释放。不法分子通过诱使受害者在一个虚假平台上开设账户来投机所谓的期货,暗中操纵平台的升降,引导受害者反向操作,直到受害者所有的钱都损失殆尽。 这种欺诈犯罪是几年前以“推荐优质股票”的名义收取会员费和培训费的欺诈行为的变种。这种欺诈方法中的“在线平台”或APP实际上是一个在线投资欺诈平台,欺诈是在“投资和财务管理”的幌子下实施的 目前,有许多这类欺诈案件,其中大多数是帮派所为。犯罪分子在多个层次上进行欺诈,一步一步地,周期性地。涉及的案件数量很大,涉及的金额也很大。 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团伙式网络诈骗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第五,使用微信、QQ和其他即时聊天工具的欺诈行为越来越多。 司法大数据反映出,在所有网络欺诈案件中,使用微信的欺诈案件比例逐年快速上升,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成为犯罪分子更常用的工具。 被告杨韦雪的诈骗案,这次被释放,主要发生在晚上的酒店和宾馆。罪犯伪装成妇女,提出性交易等“特殊服务”,然后以收取嫖娼费、开房费、租车费等为由进行欺诈。 虽然此类案件涉及的金额很小,但却严重破坏了社会氛围,甚至催生了一系列灰色产业,如微信相关产业。然而,微信本身并没有甚至明确禁止开发功能软件,这些功能大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因此,依法打击此类欺诈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不断净化网络空和维护网络环境清洁的态度。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一贯重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审理,重视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这些案件的公布,一方面反映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态度。它告诉罪犯,正义有长长的手臂,但不会泄露出去。那些敢于检验法律的人无法逃脱法律的严厉惩罚。 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醒群众提高识别和防范电信网络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我希望他们多留意传媒报道、社区警告,以及电讯部门和银行机构的宣传。在类似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上当受骗。他们将利用法律武器增强打击电信网络欺诈犯罪的信心和勇气。如有可疑情况,他们会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促进群众预防和群众治理的社会氛围的形成。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履行司法职能,依法审理每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电信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空绝不允许网络成为法律之外的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做好审判指导工作,不断完善法律规定,统一适用法律标准,为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还将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提高整体打击能力,增强源头监管能力,增强宣传防范能力,努力推进安全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确保人民安居乐业。
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副主任孙富辉介绍了《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的主要内容、数据来源和统计口径
《报告》主要分析了2016年至2018年国家法院审理的网络犯罪案件。在内容上分为两部分,一是网络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征分析,二是网络欺诈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征分析
就网络犯罪案件而言,从2016年到2018年,已经解决了48,000多起网络犯罪案件。案件数量及其在刑事案件总数中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病例数量大幅增加,同比增长50.91%。大多数案件位于东南沿海,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地区法院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总数仅为6.81%。在福建、浙江、山西等十个地方,网络犯罪的比例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每个网络犯罪案件涉及2.73名被告。超过40%的网络犯罪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群体所犯,三人或三人以上所犯罪行的比例逐年上升。网络犯罪案件中四分之三的被告年龄在20至40岁之间,其中最大的一个是28岁。18岁以下被告的比例逐年下降。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37.21%;大多数网络犯罪案件的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约六分之一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近三分之一的网络犯罪案件涉及欺诈,即网络欺诈。
就在线欺诈案件而言,利用互联网作为实施欺诈的工具变得越来越严重。2017年,在线欺诈案件仅占所有欺诈案件的7.67%,2018年,这一比例飙升至17.61%。最严重的欺诈案件发生在东南沿海地区,利用互联网作为工具。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的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从东南向北方、中部和西部地区逐渐减少。网上诈骗案件的平均被告人数为3.02人,略高于网上犯罪案件。超过40%的在线欺诈案件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团体实施的,涉及三人或三人以上联合欺诈的案件比例逐年上升。五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网络诈骗案件被告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018年,微信超过QQ,成为网络欺诈犯罪中最常用的犯罪工具,超过一半的网络欺诈案件涉及使用微信进行欺诈。2018年,被告实施网络欺诈案件时,冒充他人实施的欺诈案件比例达到31.52%,以招聘为诱饵实施的欺诈案件比例大幅上升。在虚假型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大多假装是女性或熟人;近20%的在线欺诈案件是在获得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的欺诈。
报告中的数据主要来自国家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收集的半结构化判决文件,分析数据范围是各级国家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的刑事案件数据。 在时间方面,对国家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反映网络犯罪和网络欺诈案件的犯罪趋势、团伙犯罪趋势、被告年龄趋势等。 在案件特征方面,深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挖掘网络欺诈案件的文档内容,综合运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对虚拟犯罪工具、欺诈方法或语音特征进行有针对性的数据挖掘,客观反映了网络欺诈案件的案件特征
《报告》将网络犯罪定义为以互联网为工具或手段危害社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的行为。 网络欺诈是指利用互联网作为实施欺诈的工具或手段的犯罪行为。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