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为

时间:2023-10-12 10:30:11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狱警属于人民警察,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狱人们警察是不得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以及侮辱罪犯的人格等行为,否则均构成犯罪,应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分。那么,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为?

网友咨询: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哪些行为

律师解答: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律师补充: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