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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通报女生被霸凌事件,涉案六人均未被拘留!

时间:2022-08-01 05:30:05

近日,甘肃天水通报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通报称:7月24日,李某某、樊某某、王某、梁某某、余某某、王某6人,因琐事对受害人魏某某进行殴打致轻微伤,并拍摄视频网上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6日,县公安局依法对6人处以行政拘留,由于该他们均未成年,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不予执行,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这种霸凌行为实质就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对于有这种故意伤害行为的人是要给予治安处罚的;而对于像本案中这样结伙殴打他人的,更是要加重处罚,具体来说,对于结伙殴打他人的行为人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由于本案中的六人都是未成年人,且《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或者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所以最终六人并没有真的被拘留。

本案中受害女孩并没有受到什么特别严重的伤,所以此案并没有构成刑事案件;那么对于霸凌行为造成受害人受到轻伤甚至更严重伤害的,对于未成年的霸凌者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呢?

如果说霸凌者已满十六周岁的话,则案件构成刑事案件了就可以依法追究霸凌者的刑事责任。如果霸凌者不满十六周岁的话,则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追究霸凌者的刑事责任:

一、霸凌者已满十四周岁,且他们的霸凌行为导致受害人受重伤的。

二、霸凌者已满十二周岁但不满十四周岁,他们的霸凌行为导致受害人不幸死亡,或者他们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受害人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了。

对于这起霸凌事件,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答案是不需要。因为此次霸凌事件并不是在学校里发生的,学校只对学生在校内受到侵害的情况需要承担责任,且需要是在学校不能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而本案是发生在校外的,所以学校当然没有责任。

虽然这六人因为年龄原因并没有真的被拘留,但是民事责任他们还是要承担的,因为他们的行为不但给受害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而且造成了心理、精神上的伤害;所以这六人需要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不过由于他们都是未成年人,所以这个赔偿责任需要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承担。

《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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