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石某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实施诈骗获刑七年六个月

时间:2022-05-21 05:30:09

     【裁判要旨】

  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区别不同情况具体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四)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五)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同时规定:“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杀害、伤害检查人员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对这类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底,为谋取利益,被告人石某某招募、邀集石某、杨某、吴某等8人并组织联络介绍该8人偷渡到缅甸贺岛一家诈骗公司实施诈骗活动。2020年3月中旬,为谋取利益,被告人石某某再次招募、邀集包括石某在内的另外9人并组织联络介绍该9人偷渡到缅甸南邓一家诈骗公司实施诈骗,期间杨某也联系石某某称要带人偷渡到缅甸实施诈骗,石某某答应后,杨某组织其联系的人员与石某某一起来到该诈骗公司。被告人石某某犯罪所得3000元。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长期以来,违法犯罪分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打着日赚斗金的幌子,承诺加入诈骗公司可获得高额返利,吸引他人到国边境实施诈骗犯罪,受高额利润的诱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实施诈骗及相关电信网络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致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侵害,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判决,向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捍卫国家安全秩序的决心,对于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理性面对高利诱惑、提高谨慎防范网络风险意识,谨防落入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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