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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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13 11:14:40
2021年12月31日,在从兰州开往温州的K306次列车上,一对夫妇因为孩子的奶粉不够,向乘务员求助。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在帮助他们的过程中发现疑点,并最终证实:这对夫妇并不是孩子的父母,他们手中的男婴是刚刚花11万元买来的。目前,兰州铁路公安已经联系男婴的老家河南南阳的民政部门,做后续的安置。
慌乱“父母”露马脚
2021年12月31日,从兰州开往温州的K306次列车在行程的最后一天进入浙江境内。从金华南站开车后,软卧9号车厢的两名旅客向乘务员求助,说自己帮别人照看的孩子奶粉不够了,乘务员没有找到适合婴儿的奶粉,和列车长一起去当面回复,并进一步了解情况。在交谈中,申庆雨发现了一些异样。
列车长介绍:“奶粉罐子拿出来一看,一小瓶,上面就有一勺。然后我就问他奶粉小孩每次喝多少,他们也含糊不清,说是有时候多有时候少。进去的时候小孩正在哭闹,女方把小孩抱在怀里,我就问男方,孩子父母是谁?他说他是孩子他爹。我说那母亲是谁?他指着这个女的说这是孩子母亲。 ”
“我感觉他之前跟我们乘务员说的是他帮朋友照看小孩,怎么又变成他自己的了。于是我就询问小孩的出生年月,含糊不清说不上来,也提供不了小孩的出生证明。随后就对他们的乘车人信息进行核对,在核对过程中,我觉得前后语言不搭,而且神色比较紧张。”列车长说。
夫妻俩11万元买来男婴
事件交给乘警进一步调查,经过证件查验、不断询问后,这两名旅客慌了神,如实交代了事情经过,承认该名婴儿是他们通过买卖交易得来,还没有来得及准备婴儿用品,所以向乘务员求助找奶粉,没想到暴露了自己。
经警方调查得知,男嫌疑人是江西省上饶市人,女嫌疑人是河南省邓州市人。兰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刑警大队侦查员介绍:“根据嫌疑人吴某和沈某的交代,他们2021年12月29日在河南省邓州市一个公园内,根据其他人的介绍,在李某处花11万元购买了男婴,准备携带男婴到温州自己的家中抚养。”乘警立即联系温州站派出所,由温州站派出所对两名旅客实施逮捕,并由列车带回信阳站,由公安人员调查处理,婴儿则乘坐这趟列车先带回兰州。
进一步采访得知,两名卖掉男婴的嫌疑人,分别是男婴的姥姥和舅姥爷。男婴的母亲杨某还没有成年。李兴东说:“杨某经济来源比较少,抚养能力不行。她的母亲李某收入也低,所以就将这个孩子交给了舅姥爷李某。男嫌疑人李某通过多次的寻找,找了一个出价最高的买家,就将孩子卖掉了。孩子的母亲杨某不知道舅姥爷和姥姥将孩子卖掉的事情 。”
兰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刑警大队民警介绍:“接到婴儿,我们打开检查的时候,看他挺可怜的。在小包被里面,包被也是比较潮湿。小孩身上衣着比较单薄,仅仅是穿了一件跟自己身形很不符的上衣,胳膊都在里面这样蜷缩着,腿基本上就是光着,没有穿裤子。按照医院对他身体各方面的推测,也就刚满月的样子 。”
“因为这个孩子是非婚生子,他的母亲是未成年人,没有抚养能力,其次他重要的一些家人、亲属都是涉案人员,所以目前不能把他交给他的家人。我们已经联系了河南省南阳市的民政部门,对这个孩子后续的一些抚养问题,包括一些法律手续,比如户口问题,我们都会持续跟进。”目前南阳警方已经控制两名嫌疑人,正在进一步工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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