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高安一乡镇修路,这名男子现场搞破坏还殴打镇干部

时间:2021-01-30 10:30:08

  公共设施

  是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爱护公共设施

  保护公共环境

  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高安有人

  为一己私利擅自破坏

  已经铺设好的沥青路面

  而且不听劝阻还殴打镇干部

  结果可想而知

  案情概要

  2021年1月19日14时许,田南镇组织工人在Y935田秋段铺设沥青路面时,该镇敖塘村村民刘某春不顾工作人员劝阻,直接用锄头去扒已经铺设好的沥青路面,然后将扒出来的沥青用于铺平其家门口的出路。该镇负责铺路工作的领导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却遭到刘某春挑衅并殴打。

  接到报警后,田南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动,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并对刘某春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① 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③ 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①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这种为谋私利

  肆意破坏公共设施的不文明行为

  就该严厉打击

  也希望有类似行为的人及早收手

  别等到警方找上门再后悔

  可就太迟了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