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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杀人,自杀,未遂,晋江法院判一名男子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四年

时间:2020-06-01 10:30:11

  近期,晋江法院审理被告人陶某故意杀人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陶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01【案情简介】

  被告人陶某因其女友被害人吴某欲与其分手而怀恨在心,便预谋杀害被害人吴某后自杀。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陶某事先购买老鼠药三包、白酒一瓶及水果刀两把,并购买氨基酸饮料溶解老鼠药后放于口袋。当日12时许,被告人陶某喝下事先准备好的白酒后,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在晋江市陈埭镇对被害人吴某身体连捅数刀,同行的被害人何某上前抢刀时亦被被告人陶某捅伤。

  行凶后,被告人陶某喝掉事先准备的有溶解老鼠药的氨基酸饮料,并跳入案发现场旁的内沟河欲自杀,后陶某自杀不成又从河里爬起来坐在河边。随后路人报警,被告人陶某向出警的民警投案。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持刀故意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二名被害人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陶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02【法官说法】

  冲动是魔鬼,一时冲动不仅造成了昔日爱人轻伤的后果,也让被告人陶某失去了四年的人身自由。本案警示,情侣双方应该理性的看待分手,虽然感情生活对每一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它并不是人生的全部。情侣之间因为某些原因而分手是很正常的,应该理性的看待感情变化,切莫以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触犯法律的底线,到头来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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