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APP版的许霆案:"充值"350次得千万元,男子获刑11年,我凭本事获的钱,为什么会被判刑?

时间:2019-11-10 02:19:01

生活在上海的29岁青年叶榲飞,遇到了“App版的许霆案”。2016年6月,他用银行卡向一款名为“壹钱包”花漾卡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转入资金,发现钱被原路退回,而App却显示资金增加了。此后的8天,他重复操作了350余次,App中“多出”了1125万元,这些钱被他用于消费、还债。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叶榲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这与2006年曾引起全国关注的许霆案有些相似。公开报道显示,时年23岁的许霆在广州某ATM机取款100元,结果ATM机“吐出”了1000元,而账户中只被扣了1元,此后他多次操作,累计取走17.5万元。法院一审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后重审改判许霆有期徒刑5年。


对于此案,有人认为是银行的责任,不需要群众买单;有人认为前一种说法就跟“穿着暴露被人强奸是穿着暴露的人的责任”同样道理;还有人认为明知而为,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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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在欧美国家类似于自动取款机吐钱不仅不用归还,而且还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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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确实有这样的例子:2012年5月19日,英国一台ATM机日前发生故障,顾客取款时会吐出双倍数额的现金。此消息不胫而走之后,很多人赶来提款。故障持续两个多小时,200多名顾客取走现金。结果却出人意料:事后银行称错在自己,顾客不必为银行工作失误负责,不用归还多余的钱。对于此案,有人认为只是个案,不能极力推崇。


对于叶榲飞的经历,有人认为,这只是民事纠纷,叶榲飞并无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况且他已经提出了分期还款的方案;反对者则认为,叶榲飞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综合全案,认定他犯罪并非没有理由。那么叶榲飞的行为,是不当得利还是盗窃?该如何认定?国外的案例对于叶榲飞案有没有借鉴意义?


山东济南周家魁律师点评: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法院认定为盗窃的核心理由,是被告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但是细究此案,钱是怎么到被告手中的?是app出了问题,而不是被告主动盗窃的。我更认为被告属于不当得利。获得了他人的财物,如果归还,则不存在犯罪。如果拒不归还,则涉嫌侵占罪。但是量刑则比盗窃轻多了,五年以下。


3、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结合本案,被告实施侵占时,钱已经在他控制之下。


4、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完全可以多参考国内外的判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最合理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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