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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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23:12:53
俗话说得好,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最近这些年喝酒死亡告同饮者的案子太多了,几乎只要在外因喝酒喝死了到法院去告一块儿喝酒的,法院多多少少都会判决同饮者承担一定责任,哪怕有的人根本就不认识这位酒友,甚至没跟他碰过杯!更有过分的,前段时间有个案子法院连餐馆老板都给判赔了,而那案子酒还是自带的,餐馆老板还劝过少喝点儿!
喝酒过程中强行劝酒确实是恶习,但矫枉过正,如果搞得在一起喝酒出了事儿,不论什么情况就都得担责也就不对了,毕竟法律上的果得对着恰当的因!
说说这次发生的事儿吧:
死者王丹的亲属称,王丹与刘元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丹参与喝酒。21时许,王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丹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丹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丹已死亡。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王丹亲属认为,刘元等人与王丹喝酒,致使其不幸身亡。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以上所有名字均为化名)
以往此类案件,一般的判决结果是饮酒者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如是否劝酒、赌酒等,以及是否在死者醉酒后尽到照顾义务而判决同饮者共同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但这次这个案子,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临洮法院判决认为:
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但在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而且在王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丹的死亡与刘元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这样清醒的判决,我觉得真得点赞,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过错,一起喝酒本身不能算过错,从法理上讲,如果让同饮者承担责任,必须找到在整个过程中的过错,而且这个过错还要和死亡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不是只要沾上不论对错就得脱层皮。
再复习一下,共同饮酒出事儿同饮者如有过错可能会担责有几种常见情况:
1、 过度劝酒、强行劝酒、赌酒等不文明饮酒方式。
过度劝酒、强行劝酒,明知或应知对方已过量还劝酒。如果因此引发对方身体发病或发生其他事故,劝酒的人,就可能会面临承担责任。
2、发现同饮者过量放任不管,也有责任。
有一种情况,酒桌上的人恐怕也见过。有人已经喝多了,但不承认自己喝多了,没人劝酒仍主动要求继续喝。这时同桌的人还是应该劝阻的。当然,这种情况下如果没劝出事了的责任,肯定比主动劝酒的责任要小的得多。
3、对严重醉酒的同伴酒后未尽照顾义务,引发责任。
司法实践中已发生过不止一起因人有酒后醉倒或发病在回家的路上,引发的向同桌饮酒者索赔的案件了。所以同桌饮酒,如果有人明显处于醉酒状态,其他人最好把他安全护送回家交到亲属手中,或者通知亲属来处理。
4、酒友酒驾出事故,同桌担责。
酒驾入刑,酒驾易出车祸,这个不用多说。但大家光记住自己不酒驾还不行,同桌吃饭的人如果开车,应阻止其喝酒,如果喝了酒,就要阻止他再开车。因酒后开车引发事故,最后要求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子也不少,虽然酒驾者本人肯定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其他人没进行劝阻,可能多少也会承担一定责任。这个我本人有一定保留意见,但确实有这样案子,从各种角度考虑,大家还是注意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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