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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必须确保是自愿的

时间:2019-11-02 14:49:51

认罪是犯罪人对犯罪事实的承认,以及对犯罪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刑罚的理解,以达到执行的目的。 从认知的内容和程度来看,它包括两个层次和三个连续渐进的环节。 这两个层次是承认犯罪事实的较低层次和承认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有惩罚的较高层次。这三个环节是供认、定罪和守法。

承认犯罪事实意味着罪犯对他所犯的罪行作出了无保留和真实的陈述。 一般来说,罪犯只要能清楚地解释犯罪的主要事实和犯罪的主要情节,就可以被视为承认犯罪事实。承认犯罪行为的非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有的惩罚是指罪犯承认其犯罪行为基本符合刑事判决,从而符合执行目的的要求,即承认和承认其行为的非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其惩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只有认罪才能导致定罪。定罪是认罪的必然结果。只有认罪和服刑,我们才能进一步理解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神圣性和法律的严重性,并形成遵守法律的必要性的理解和实践。遵守法律是认罪和服刑的必然结果。 这三个环节开始时不时地在理解的层面上进步,最终导致感受惩罚的能力。

一、供认、承认和处罚的具体内容?

在处理供认和惩罚案件时,必须确保他的供认和惩罚是自愿的。 检察机关必须加强法律的监督,作为检查其在侦查过程中是否主动认罪、取证过程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关键内容。

同样,在检察机关提交法院的案件中,法院仍然需要告知被告人民诉讼权利,澄清法律他的供词和惩罚的后果,同时重点审查他的供词的自愿性和供词过程的合法性。 如果供词是在调查期间通过酷刑或其他手段作出的,首先,必须纠正违法行为,供词不能用作确定罪行的证据。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认罚情况,提出依法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

二.司法解释

现行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了认罪和承认惩罚案件的适用程序和从轻量刑,但没有一项是系统的。 对于自首、自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贪污受贿、介绍贿赂罪,适用的情形规定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普通犯罪量刑指南》为自首、自首、当庭自首、赃物返还、被害人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刑事和解等情形设定了宽大的量刑范围。 刑事程序法规定了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有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案件的快速审判程序也是简化此类案件处理程序的新探索。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有效的证据支持。在特定情况下,应按照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处理犯罪事实。如果相关罪行无法查明,或双方认罪后悔过自新,则必须按照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处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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