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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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4:49:33
古人说“一百年可以在同一条船上度过,一千年可以在同一枕头上度过,一百天可以在同一睡眠上度过”和“一天,一百天可以在夫妻的恩情上度过”。丈夫和妻子应该互相爱,互相帮助。然而,今年6月初一名江苏孕妇在泰国从悬崖上摔下,迫使我想起阿加莎·克里斯蒂(agatha christie)著名的《尼罗河惨案》——丈夫谋杀妻子的故事,这个故事原本被认为只存在于小说中,但实际上却发生了。
据几家媒体报道,整合这些信息基本上可以还原基本事实:一对江苏夫妇(丈夫来自江阴,妻子来自南京)在三个月大的妻子参观泰国乌文县国家公园时“意外”从34米高的悬崖上摔了下来 幸运的是,这位女士(王女士)在秋天多次被树木缓冲。尽管她有多处骨折,但她没有受致命伤,甚至胎儿也活了下来。 王女士长期呼救后,景区工作人员前来送她去医院治疗。
上帝保佑,母子平安,绝对值得庆祝。 几天后,当所有人都认为王女士是不小心从悬崖上摔下来的时候,王女士独自告诉了警察一个意想不到的事实:“他突然从后面搂住我的腰,拥抱了我一下,吻了我的右脸。” 接吻后,我用双手从背后用力推,把我推下悬崖。 ”此时,一起旅游事故突然变成了一起恶意谋杀案
当地警方立即逮捕了江阴人(余牟东)。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余谋东可能是因为觊觎妻子的私人财产而杀害了妻子。
根据王女士的声明,余牟东不仅失业,而且负债累累,而富商王女士愿意帮他偿还一半债务。因此,余牟东有杀害妻子的想法,并试图在妻子死后占有妻子的全部财产。
一、如何追究牟东刑事的责任
根据上述信息,本案是一个明显的刑事 然后,问题出现了——在泰国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和受害者都是中国人。我们国家有管辖权吗?
国际法中有四项原则决定国家管辖权: 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故此, 无论俞茂东在国内外犯罪,我国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然而,该案件毕竟发生在泰国。根据国际属地管辖权原则,泰国也享有管辖权 当两国对一个犯罪行为都享有管辖权时,怎么办呢?早在1994年,中泰两国已经开始司法协作,两国之间签署了《引渡条约》,但是,启动引渡程序并不容易。就本案而言,案件发生在泰国,相关证据包括证人都在泰国,如引渡回中国进行立案侦查,取证过程会非常艰难;再者,泰国是否同意引渡,特别是由于中国与泰国的历史友好关系,更涉及中国需要考虑对泰国主权的尊重。 今后,是否将俞敏洪引渡回中国将需要司法、外交部等相关部门进行权衡和考虑。
如果俞慕东在泰国受审或服刑后被引渡、遣返或递解出境,我国能否根据中国法律追究他/她刑事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犯罪的,依照本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在外国审判后仍可以依照本法进行调查,但在外国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 故此,即便俞某冬在泰国被判刑后引渡回国,我国司法机关仍可追究其故意杀人罪(虽然被害人最终未死亡,但在高数十米的悬崖边将人推落,显然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的刑事责任。
二.王女士是否有权以及如何维护她的公民权益
王女士被丈夫从悬崖上推下,遭受了巨大的身心创伤。她可以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之前向俞茂东要求经济赔偿吗?
作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如下:
1.这种赔偿不仅是简单的人身伤害或财产赔偿,而且是基于对错和行为性质的定义。 在被害人(下文在民事角度,称为“受害人”)受害后,其即有要求赔偿(索赔)的基本权利。法律评价犯罪嫌疑人及其后“被告人”(下文在民事角度,称为“施暴者”、“加害人”)的行为是错的,则其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应在经济上给被害人以一定民事赔偿。
2.在当今社会,尽管夫妻的绝大多数财产是共同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和标准。 《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一些财产是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比如婚前的财产、遗嘱或赠予合同上指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故俞某冬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法事和具体的法律规定等基点角度,其能够作为赔偿主体及具有赔偿能力——至于其个人财产是否能否充分赔偿被害人,此赔偿实力并不影响其依法应予赔偿。
3.中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处罚刑事并根据情节处以赔偿经济损失的刑罚。”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对同一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侵权的法律责任。” 由于同一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侵权人应首先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任何人侵犯他人并造成人身伤害,应赔偿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用以及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 如有残疾,还应赔偿生活辅助设备费用和残疾赔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这一条适用于所有公民,并没有把夫妻排除在外。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要求人身伤害赔偿,法院应当受理案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应被视为婚后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依法处理,既是对被告人(施暴者)的制裁,以达到惩罚、教育的目的,又能起到保护、抚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权利得到恢复和补偿,从而为夫妻间享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提供明确而清晰的法律保障。
实际上,大多数夫妇共同拥有家庭财产。在婚姻受到伤害后,由于各种因素,没有离婚或没有离婚手续立即完成,这导致罪犯没有个人财产或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 在具体操作中,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犯罪人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当个人特殊财产不足时,应以共同财产份额进行赔偿----这也保护了受害者自己的权益(最初享有的共同财产份额) 当然,上述“共同财产份额补偿”可能在现实中并未给出,但可以通过法律或云“预期”进行分配和确认;如果婚姻关系最终解除,预期份额可以转化为实际收益。
三.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如果丈夫承担了刑事责任,是否有必要赔偿妻子的残疾和精神损害? 长期以来,司法界就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第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而对于刑事诉讼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刑事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伤害赔偿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程序而言是民事诉讼,就来源而言源于刑事诉讼。那么判断的基础应该是什么呢?
在上述情况下,对于刑事附带的民事诉讼或基于刑事单独(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毫无疑问,程序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赔偿的实质范围是否符合《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或《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被告应为附带民事诉讼支付的赔偿金额应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如果犯罪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应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对于因工作延误收入减少而致残的受害者,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其他费用。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如果附带民事诉讼的人身伤害赔偿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应依据什么法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现行规定外,还应适用《民法》法律的有关规定 通过这部法律,可以看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法的现有规定,刑事程序法等。刑事司法解释优先,《刑事诉讼法解释》的颁布晚于《侵权责任法》。相关民事诉讼的内容是新法。与《侵权责任法》刑事相比,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规定是特别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质性判决的赔偿范围应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即《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如果受害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近亲属在刑事诉讼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单独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物质损失进行调解或判决”,但不包括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 这“两金”应该在调解范围内,而不是判决的强制性规定。 -这也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采用的主流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驾驶机动车造成公私财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辩护》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害”是指交通事故侵犯被侵权人人身权益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损害。 因此,驾驶机动车造成公私财产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当包括伤残赔偿、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四款,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不受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自诉调解中,在调解、和解过程中,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可以遵循《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把此“二金”纳入调解的范畴,起到当事人谅解、和解、撤回自诉的法律效果。
第二种意见是:《侵权责任法》第4条明确规定,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影响其民事责任,违反刑法的侵权行为比普通民事侵权行为更严重,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更大。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来看,没有理由让遭受更严重损害的受害者而不是受害较少的受害者获得赔偿,这也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法律 虽然笔者也接受这一观点,但这毕竟不是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四、婚姻还需要必要的“尽职调查”
据媒体透露,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2006年12月11日惠兴子楚第471 刑事号判决(2006年)中,以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俞茂东12年监禁 此外,笔者还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9日受理了他人对俞木东等人提起的诉讼,一个多月后撤销了诉讼。 相关媒体也以多种方式报道了余谋东的行为,表明他有许多不良行为,暗示此案的发生似乎是余谋东的必然趋势。
为了结束本案中类似的悲剧,正如刑事在法庭上处理了许多法律案件和家庭纠纷多年的人一样,作者建议,如果我们谈论婚姻,除了必要的情感基础之外,我们不应该“被情感冲昏头脑”。特别是,婚姻也是一种合同。就合同而言,敌人和了解自己的人,除了像儿时的朋友或了解自己根源的人之外,他们应该在签订合同前对对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对对方的过去经历有一定的了解。“从小到大看”,人有一定的自然连续性和惰性。 特别是,对于似乎相对复杂的对方,除在日常交往中对其人品、习性进行一定考察外,还可以请身边的法律人士通过必要的法律数据检索其如有之刑事、行政处罚所涉的前科劣迹、民事涉诉情况、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是限高或者失信人员等等,以分析其所涉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地判断其人品及自身有可能卷入的债务甚至刑事法律纠纷。对于类似于王女士与俞某冬之间似是富商与“游手好闲”人员结合的情况,还可以订立必要的婚前财产协议,以规避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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