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微信群主、公众号主接连被抓,微信上这些事千万别做,三言两语就足以送你坐牢......

时间:2019-11-09 16:27:53

6月28日,上海浦北路发生血案,一名男子持刀砍人,最终致2死2伤。凶手当即被抓,等待他的自然是法律的严惩。然而,这起案件中,还有另外8人受到法律制裁,其中一名已经被刑事拘留,这是一名微信公众号的主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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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作为公众号主,为了提高阅读量和影响力,有时候会发一些不太靠谱的信息,甚至发一些谣言。殊不知,阅读量是上去了,刑期也跟着上去了。


《刑法修正案(九)》就传播谣言专门作出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年9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信办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指出《规定》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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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群组方便了人们的工作生活,密切了精神文化交流。但同时,一些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管理主体责任不力,部分群组管理者职责缺失,造成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等违法违规信息通过群组传播扩散,一些不法分子还通过群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破坏社会和谐稳定。近来,由于疏于对群的管理以及群内不当言论被处理的群主特别多。


案例1: 群主建微信群未尽管理责任被抓


2018年2月初,男子乐乐(化名)建立了一个交友微信群,旨在拓展人际关系、结识新的朋友,随着群成员的不断增加,这个微信群内有成员逐渐开始传播一些淫秽图片以及视频,4月初,公安网监大队在巡查中发现了该群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现象,随即将该线索移交至礼让街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就在警方展开进一步调查之时,群主乐乐突然退出了该群并不知所踪,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走访,民警终于得知乐乐患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情况,6月13日,民警依法将乐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进一步询问。经询问,乐乐承认自己建立了交友微信群,并表示自己从未在群内发布传播过任何淫秽物品。经过询问,警方认为,乐乐虽未传播过淫秽物品,但作为群主,其有责任以及义务对群内传播的相关内容进行管理,所以,其行为仍然触犯了法律,目前,犯罪嫌疑人乐乐因患病,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案例2:微信群中法淫秽信息被判刑6个月


2016年3月,古某用自己手机中注册的微信,从他人手中接管了“鉴黄总部l部”微信群成为该“黄群”群主。同年5月至6月,古某决定“另起炉灶”,又自行建立了“鉴黄总部3部”、“鉴黄总部4部”微信群。古某时常在这三个群中发布淫秽色情链接、视频及图片供群成员浏览、观看。据调查,上述三个微信群成员合计已达到900余人。2017年9月29日,公安民警在日常检查中,将古某和他的“黄群”一锅端。经汉中市公安局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古某在其手机微信群里发布的视频、图片均为淫秽及色情物品。


汉台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作为群主在三个微信群里多次发布淫秽网址、视频、图片供900余名群成员浏览、观看,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被告人古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8年4月12日,汉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古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3:同性恋建微信群传播淫秽物品被抓


2017年,今年40岁的同性恋男子兵兵(化名)为达到自己同性交友的目的,建立了一个同性交友微信群,在此期间,兵兵会定期在群内发挥一些淫秽图片与视频,并不允许其他群成员在群内发挥相关信息,今年6月初,总寨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该微信群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的现象,随即对该案进行调查,经过摸排走访,6月13日,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兵兵在城西区某小区内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兵兵对其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兵兵因患病,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案例:4:微信群发布不当侮辱言论群主被拘


:2017年,安徽阜阳界首市男子杨某因不满交警夜晚查酒驾,在一自己建立的微信群中发布“他们傻X吗,下雨还查?一群傻X穷这个样”等侮辱性言语,在微信朋友圈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日。界首警方称,群主杨某向不特定众多人发送侮辱性信息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可以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案例5:微信群内不当言论群主被处分


2016年6月27日上午,潜江市部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采取利用微信群传播请愿书,擅自上街游行,聚集请愿等方式,要求政府停止引进奥古斯特项目,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近日,此事件中被给予党政纪处分9人,诫勉谈话5人,批评教育40人。其中微信群群主彭某系潜江市房地产管理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作为微信群群主,彭云对群员转发请愿书、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对其妻发布游行视频、评论的行为没有制止和正面引导,还回复煽动性言论,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其实,现实中另一种情况是,有的人为了行业或兴趣交流组建微信群,而微信群中却是鱼龙混杂,经常有人发布不当政治言论,或者是抹黑党和国家形象的视频等内容,对此群主若总放任不管,如果群主是党员或者公职人员,出现影响就很有可能会受到党政纪处分。


案例6:微信群传播淫秽视频群主获罪


沈阳青年吴某用微信建了一个100余人的微信群。群员马某在群中每天都发布“有大片看”信息,向群员收取数十元会费,每天向交钱的人发送淫秽视频。群主吴某因视而不理,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法官表示依据两高的司法解释,“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30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群相关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其未履行群主义务,放任群员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这样的例子网上屡屡不鲜。


案例7:利用微信群“抢红包”赌博群主“抽水”被判刑


2015年6月至8月,家住阜新市海州区的董某以网名“阿联酋”的身份在手机微信客户端里建立了微信群,先后命名为“撸九子”、“撸管子”、“撸九VIP游戏”等,并组织40余人以制定规则以发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取红利。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近年,全国各地出现了不少微信红包赌博被判决为犯罪行为的案例。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光广东法院2015年至今公开的就有约30份利用微信红包进行赌博犯罪的裁判文书。


案例8:微信公众号散布谣言被封,号主被抓


2017年8月15日,宿迁网民杜某某在未核实信息来源真实性的情况下,为引人关注在其开办的《印象宿迁》微信公众号编造并散布“王官集尹黄拆迁办打死人”、“拆迁队活活将人打死”等言论,引发大量网民浏览、跟帖,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目前,杜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其开办的公众号已被网信部门依法关停。


为什么群主、号主成了垫背的?
答案就在于就在于群主、号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
  群主可以删减微信群中的所有群员,而群员则不能删减微信群中的其他群员。公众号主能决定公众号发文的内容。
微信群主的监管职责:

  微信群主与群员权利的核心区别,决定了群主与群员的不同职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和权力的拥有者,当然负有监管职责。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非违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个人权益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群内的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群主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群主、公众号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群主如及时制止群员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则不会因存在过错而与发布不当内容的群员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治安处罚对群员发布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内容,群主如果不履行监管职责,则有可能面临共同的治安处罚。

  刑事责任对群员涉嫌犯罪的行为,如果不行使监管职责,放任群员违法犯罪,在主观上,有可能构成间接故意,从而与涉罪群员构成共同犯罪。所谓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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