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在刑事案件中, 假药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才会被认定为假药?

时间:2019-11-09 16:06:38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第141条),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法妞网友咨询:

  去年,我受朋友之托,邮来一件药,现在该药被查出是假药,我要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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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答:

  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律师补充: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律师结语: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表现为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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