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替朋友参加自考,想要hold住友谊的小船,却不小心登上了犯罪的巨轮

时间:2019-11-09 16:01:04

都说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天啦噜!我们到底该肿么办?为了守护住朋友之间的情分,有一位小伙伴毅然登上了犯罪的巨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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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侠仗义 替朋友自学考试


近日获悉,在河南省某市某区,一位袁姓同学因为朋友张某有事不能参加自学考试,就拿着张某的身份证、准考证替张某参加高等专科自学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后报警。


经事实查明确认,袁某和张某是同学,张某报名参加了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外科护理学科的考试,因个人原因未能参加2016年4月16日的考试,袁某出于“哥俩好”自愿代替张某考试。


考试当天,袁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在河南省某市某区一小学考点代替张某参加,后被监考老师发现。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某到该区某派出所投案。交代了张某与袁某代替考试的基本事实。庭审中,袁某和张某二人均认罪,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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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替考构成犯罪


该市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其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张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河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袁某罚金3000元、判处张某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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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近些年来,关于学习和考试领域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代替考试,买卖考试答案,办理假证书,代写论文等现象层出不穷。对于考生来说,遵守国家法律、考场纪律是每个考生的义务。《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后,代替考试已经触犯刑法,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袁某和张某都认为替考是帮朋友的忙,虽然两个人不存在金钱交易,但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张某事发后自首,庭审中二人认罪,有从轻情节,因此法院对二人分别处以罚金。


国家考试(指所有通过人大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确定的考试。例如:高考、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公务员、建造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执业药师、律师、教师、驾驶人资格等)是取得各类资质、资格和走进职场等必须跨越的一环。


考试公平对社会公正的影响不容小觑。国家通过立法严格规制在国家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以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在校学生也好,校外人员也罢,大家不要铤而走险,抱有侥幸心理,去当“天才枪手”。行侠仗义替考,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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