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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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9 15:30: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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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日,廖某在A市到达B市的航班舱门即将打开时,趁乱将邝某刚从行李架上取出的手持包夺走并快步跑出机舱。邝某丈夫曾某发现后随即追赶,因速度过快而跌下飞机旋梯,当场身亡。经查,邝某手拎包里有3000元现金、一部苹果手机、一对玉镯,经鉴定包内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000元。问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和处罚?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罪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购物的行为。抢夺罪的行为人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使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非对人使用暴力便其不能抗拒或受到胁迫不敢抗拒。另外,抢夺罪有数额的要求,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本案中,廖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趁乱抢夺邝某财物,价值6000元,数额巨大,符合刑法关于抢夺罪的规定,构成抢夺罪。对于邝某丈夫曾某死亡的结果,廖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没有实施造成其死亡的行为,曾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故廖某不须对曾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律师补充
抢夺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有别于一般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车辆实施抢夺,其主观上对于是否会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并非只是一种自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理态度,而更多的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如危害结果发生后,行为人不会积极去实施抢救行为,而是听之任之。因此不宜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罪刑不相适应。在明知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车辆抢夺财物致人轻伤以上的,可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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