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公司被收购,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时间:2019-11-08 11:00:49

  公司被收购,能否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呢?

  公司称因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公司被整体收购,没有了经营权,收购方要对不予录用的人员进行解聘,员工属于不予录用人员。公司依据履行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达成一致,并支付员工经补偿金而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这种解除是否合法呢?

  如果合法,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如果不合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提出因企业被整体收购,没有了经营权,收购方要对不予录用的人员进行解聘,员工即属于不予录用人员所以其同王博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于合法解除,但股权的转让是股权受让方于股权出让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双方的约定仅对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即该转让股权主体之间的约定不能成为公司合法解除其同员工劳动合同的理由,公司以此为由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另外说明一下,经济补偿金计算是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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