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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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10 10:30:21
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一种情形~~
公司与劳动者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但却签订了劳务协议,那应当认定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呢?
今天一起来聊一聊吧
首先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劳务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不同呢?
劳务关系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主体双方之间只是存在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关系,即不存在行政隶属管理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之间既存在财产关系,又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管理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以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要求劳动者准时上班,上班期间穿工作服等。
如果用人单位与某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个人就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
但是,如果该单位接纳了某个人成为该单位的员工,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而签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写“劳务合同”,该合同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该单位仍然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员工上各种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协议,发生争议时,也会被仲裁委、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公司仍然要承担劳动关系的责任。
律师说
构成劳动关系,不在于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在于签订了所谓的“劳务合同”,而要看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符不符合上述的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即使签订了劳务合同,仍然有可能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即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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