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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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3 05:30:26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1日施某与某信息技术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10日止的家政服务居间协议。
协议约定:施某委托该公司介绍雇主并与雇主协商服务内容;施某为雇主从事家政服务;施某可以自由浏览该公司平台上的家政服务信息,可以自主选择雇主;劳务报酬由雇主直接支付或是委托该公司代收;公司免费为施某提供家政服务信息,经施某同意可以在平台上披露施某个人信息,供雇主选择;对于公司向施某推送的客户订单,施某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自由选择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施某选择订单后也有权取消订单和修改服务时间;施某可根据客户要求通过平台帮助客户下单;公司为其代缴《家政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施某负担。
协议履行过程中,该公司代雇主支付施某报酬,并收取共计300元的信息服务费。
后施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7年6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裁决对施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施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合意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一方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人单位监督和管理,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提供劳动保护等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和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施某与公司签订的是家政服务居间协议,从协议约定内容来看,施某可以自主选择雇主、自主选择订单、自行设置可提供服务的时间、选择订单后有权取消订单和修改服务时间,故施某不接受该公司管理和监督。
同时,从协议履行情况看,施某实际为雇主提供家政服务,公司仅通过平台为施某介绍雇主,仅向施某收取信息服务费而非家政服务费。
故施某与公司未形成具有经济和人身依附特征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合规优化】
1. 互联网时代的网约工,如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骑手、网络主播、网约家政服务员等,他们与互联网平台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2. 事实劳动关系如何判断?
3. 经济和人身从属性又该如何判断?
【案例索引】
典型案例之八:互联网+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施某诉某信息技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摘自《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上海高院,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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