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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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9-16 10:30:31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6日,黄某入职某管理公司,双方签订了2015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黄某担任中国区副总监,主管国内营销工作。
履职期间,公司收到举报称黄某接受经销商的贿赂和宴请,具体包括参加某酒店营业性质的异性陪侍娱乐活动、接受由经销商付款的苹果手机、接受客户饭店宴请等。
2017年4月25日,公司向黄某发出解除通知书,认为黄某存在违反公司行为操守和文化要求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于当日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
黄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作出裁决,对黄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黄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提供了举报信和公证件等证据,证据与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可以证明黄某履职期间接受经销商宴请、收受贿赂的事实。
现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中“在业务活动中行贿或收受贿赂,投机取巧,隐瞒蒙骗,谋取非法利益,此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导致立即解雇”的规定,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黄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合规优化】
1. 公司对于员工的廉正管理、督察,有哪些合理、合法措施?
2. 对于员工的接受经销商宴请、收受贿赂等违纪行为,公司如何开展合规调查?
3. 如何指导员工把握好商务交往中的尺度和界限?
4.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操守行为,公司可否直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处理?
【案例索引】
《典型案例之九:公司高管严重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黄某诉某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摘自《2016-2018年上海市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上海高院,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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