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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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2-22 05:30:08
疑 问
受疫情影响,春节假期延长了,这期间的工资怎么算呢?
解 答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通知》明确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但是对于在延长的3天假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上班,应如何支付加班费,《通知》并未明确。
这3天假期既不是法定休假日,也不是普通的休息日,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性的特殊假期,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类似这类假期之前也曾经出现过。201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为此,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当年9月3日——抗日战争胜利日,全国放假1天。人社部明确规定,在当年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这一计算方式也应当沿用到今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的加班工资支付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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