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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行人有过错的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9-11-27 10:32:38

  [裁判要点]

  为了找回国道上其他人丢失的财产, 行人冒险横穿机动车道,在折返途中与超速行驶而紧急刹车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摩托车驾驶人在事发时有紧急避险行为,行人作为险情引起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2015年10月21日17时35分,瞿某在霍楚县沿105至998公里+100米国道从南向北驾驶一辆无牌照柴油三轮车。当他在路上停下来,转身穿过马路时,他与程某驾驶的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程某和曲某受伤。程某因抢救无效于同一天死亡,车辆受损,造成死亡交通事故。

   霍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确认了这起事故的责任。程某和曲某分别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瞿先生是一辆柴油三轮车的主人,程先生是一辆没有牌照的两轮摩托车的主人。他们都没有为他们所有的机动车辆购买强制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程某死前曾与周某结婚。他们生下了儿子程某(未成年人)。周某是一名精神病人,被认定丧失了大部分工作能力。 周和程提起赔偿诉讼后,瞿提起反诉

  【裁判】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可以受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道路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穿越机动车道时,应当通过人行横道设施。如果没有人行横道设施,他们应该通过人行横道。如果没有人行横道,必须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接通过。当车辆接近时,不允许突然加速通过或倒车或中途折返。

   在这种情况下,瞿某将他所有的无证柴油三轮车停在105国道上,穿过公路去取别人丢失的财产,并在掉头时没有观察交通状况。他与程某驾驶的无照摩托车相撞,造成自己和程某受伤。程某在获救后的同一天去世 瞿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是导致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程某某生前未取得机动车临时牌证,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对自己的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瞿某、程某某互为侵权人,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确定双方各负50%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瞿某赔偿周某、程某损失合计200264.75元;周某、程某赔偿瞿某损失9536.5元,相互比除后,瞿某尚应赔偿周某、程某损失190632.25元。宣判后,瞿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既包括本诉致程某某死亡的生命权纠纷,又包括反诉致瞿某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两诉同为一起事故,双方互为侵权人,可在一案中处理。双方侵权责任比例划分,可以参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同等责任,但考虑到事发时瞿某为行人,而程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故在责任比例划分时应酌情减少瞿某的责任,确定瞿某和程某某分别承担30%和70%的责任。据此,判决瞿某赔偿周某、程某各项损失合计101879.2元。

  【评析】

  1.“行人不补偿机动车辆”的观点能否适用于这种情况

   根据司法价值取向,生命权高于健康权,人身权高于财产权。 如机动车一方仅仅以财产损失主张行人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并非是财产损失赔偿。

   本案的特点如下:第一,机动车一侧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行人仅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目前不构成伤残等级;其次,本案中的机动车是两轮摩托车,“行人不补偿机动车”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大型(四轮以上)机动车对行人的安全有很大的风险,行人在事故中基本上是非对抗性的。第三,在这种情况下,行人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行人。事件发生前他有非法停车。尚不清楚他占道停车是否会影响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然后他穿过机动车道去拿东西,然后往回走。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明显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因此,本案中的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这起案件的原因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但是,该条的规定只涉及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没有规定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责任。因此,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事故发生时尽可能避开行人,机动车驾驶员紧急刹车,导致自己摔死。如果他直接撞到行人,对行人的伤害应该很大,而行人受轻伤。因此,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员处于紧急状态。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1条可以适用于本案:如果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造成危险的人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急救人员不得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赔偿。 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损害的,应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这个案件的社会影响

   原审法院没有明确梳理本次诉讼和反诉的性质及其法律适用,一般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导致上诉人瞿某对法律理解不当,从而得出“行人赔偿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的结论。 同时,根据“行人不赔偿机动车”的概念对案件进行统一量刑,必然会鼓励行人无视交通规则,这不仅不能保护行人的人身安全,也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 本案法官希望推动进一步完善立法,明确行人和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凯斯诺。(2015)霍民一子楚第02540号,(2016)万15钟敏第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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