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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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28 10:30:19
随着数字经济迅速发展,新的就业形态蓬勃兴起,其中“外卖配送”因工作门槛较低、工作方式灵活、收入可观等优势,从业者越来越多。在互联网外卖行业,算法主导、多劳多得、准时配送、按单结算等机制的共同作用下,因外卖骑手急于完成配送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与日俱增。
网友咨询: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解答:
视情况而定。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案件中,应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予以认定。
外卖骑手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的:
1、骑手与外卖平台经营者签订了劳动合同。骑手属于外卖平台经营者的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外卖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骑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用人单位可向骑手追偿。
2、外卖骑手与平台签订了劳务合同或者承包合同。众包的任务通常是由个人来承担。众包骑手,骑手可以自行下载众包APP,自行注册,自带工具,自行决定是否接单,接单时间自行决定,没有任何考勤,不受任何管理。。这种模式下,明显就不是劳动关系,没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故平台经营者原则上无须对众包骑手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3、外卖骑手系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从事外卖配送。劳务派遣期间骑手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经营者(用工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补充:
外卖骑手是互联网经济中出现的用工形态,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外卖骑手劳动过程、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等均发生变化。“互联网+”新业态经营模式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但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格式合同从而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新业态从业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正确选择适合自己的用工方式,既可以选择灵活就业,也可以选择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用工。
提醒各外卖平台与劳务公司,应增加对外卖小哥的关注,加强培训,严格规范配送行为,在出现事故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提醒外卖配送人员,要自觉主动遵守交通法规,做文明城市的护航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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