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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醉酒驾驶,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时间:2022-05-21 10:30:11

  近日,台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该案被告人邰某某因在缓刑期内醉酒驾驶机动车,法院撤销对其原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12月31日,邰某某在台江县城朋友家吃饭喝酒,饭后邰某某与朋友到台江某酒馆喝酒。邰某某喝了几瓶啤酒后从酒馆出来,遇到朋友杨某等人正在吃宵夜,杨某等人邀邰某某喝酒,邰某某不喝,杨某认为邰某某没有喝酒即喊邰某某开车送其回家休息,邰某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送杨某回家,随后,被执勤民警查获。邰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后经抽血检查,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3.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查,2021年3月,邰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邰某某醉酒驾驶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庭审中,邰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莫及,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邰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邰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撤销其原刑事判决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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