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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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2-16 10:30:24
我们平时可以看到,路上跑的电动三轮车并不少见,在方便的同时,却也出现了很多交通违法现象。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个有关违规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案例。
2020年7月,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压过道路中心的交通标线黄色单实线向东掉头,与他人自西向东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电动自行车上的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8月24日,交通大队对余某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余某对其于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碰撞的过程进行了陈述。9月11日,交通大队对余某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不久后交通队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余某于案发时间在案发地点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驾驶驾驶未登记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两项违法行为。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4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和使用规定》予以记分。同时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认定余某全责。余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经过审查后,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电动三轮车属不属于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参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对于“轻便摩托车”的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且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不大于4kw。余某认为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但是交通大队认为其购买的车辆不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单内,且其电力驱动装置经过了改装,车速超过了50km/h,应属于机动车。
第二个问题就是驾驶电动三轮车违反交通法造成的事故应该怎样赔偿。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余某现在驾驶的是未投保的电动三轮车与受害人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应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因为余某的电动三轮车在规格上虽然属于机动车,但是没有列入国家公布的机动车目录,无法向保险公司投保,也不属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投保义务人,所以应该按照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余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所以应该赔偿受害人相应的医疗费用等。
2021年7月北京市发布了《关于加强电动三四轮车管理的通告》,对于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作出了定义,并设置了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由此看来,电动三轮车并不是以我们主观的认知进行评价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切不可盲目购买不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名单内的车辆,购买之后也不要盲目进行改装。本案中,就因余某法律意识不足、观念淡薄,导致其在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要求承担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的教训。
在此,特别提醒电动车所有人及使用人购买符合标准的车辆,并在公安部门办好相应手续。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麻痹大意、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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