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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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2 05:30:09
一、案例
3月24日凌晨,宁乡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在国道G234线、省道S326线进行流动治超执法时,发现一台无牌照货车涉嫌超限超载运输。
随后,执法队员们将该货车拦停检查,没料驾驶员刘某不仅不配合提供相关证件,反而驾车逃窜。在逃窜至青山桥镇某社区附近时,他直接将车上装载的一车砂土倾倒在马路中间,然后驾车逃离现场。
路被砂土堵住,车辆无法正常通过,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当地政府、派出所、交警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努力,交通得以恢复正常。
一错再错的刘某终究是逃不掉的。青山桥派出所立即对刘某展开调查,并很快确定了他的详细身份信息。4月23日,派出所民警成功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抓获归案。
二、分析
此案该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我谈点粗浅看法,权当抛砖引玉。
笔者认为,刘某首先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某的故意违法行为给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养护责任主体要对障碍物进行清理,要恢复公路的畅通,必然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个损失,不是公路自然的损耗需要进行的日常养护工作,不应由财政承担,个别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因此,刘某要赔偿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的清理费用。
其次,刘某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倾倒垃圾、堆物占道的违法行为,交通执法机关应依照《公路法》第46条和第77条,应当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刘某在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时驾车逃离,逃避检查,同时使用倾倒垃圾形成障碍物阻碍的方式拒绝阻碍执法,公安机关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再次,刘某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是作为一名职业司机,明知道路上的障碍物会给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安全带来极大的安全危害性,为逃避检查,在道路上实施倾倒垃圾形成障碍物这一高度危险行为,放任危害公众安全的后果的发生,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并不必然以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及人员伤亡后果等为前提。
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和公路赔补偿案件中,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应及时主动介入,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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