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手 机:15508163888
微 信: 15508163888
时间:2019-11-09 17:19:51
生活中,搭顺风车的现象随处可见,如果在搭车过程中大家相安无事,那么不仅提高了运行力,节省了出行成本,也增进了搭车人与乘车人之间的感情。但是,如果在搭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则很难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那么,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搭顺风车即免费搭车,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这种行为多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车主是基于好意载人一程,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好意帮自己。
免费搭载不属于合同关系,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免费搭载是非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它缺少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有三个要素,即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指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期望获得某种法律利益。
无偿搭车行为虽有意从事这一行为,但其实施行为的目的只是增进感情,而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适用侵权赔偿的有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分析,无论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搭车人都是车上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有过错的,其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免费不是免责的前提,作为车辆的驾驶人和所有人,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本身就有义务要将他人平安送达目的地,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谨慎义务有无的标准。司机开车,应遵守交通规则,应尽到保护车内乘客人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司机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偿搭车司机的赔偿责任,法官可能会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酌情减轻赔偿数额。
虽然我国法律对免费搭车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而《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法未对免费搭车作明确的规定,仍可以参照以上法条进行解释。搭车人与车主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类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搭车人提出让车主载他一程,从车主同意载他的那一刻起,即达成口头运输合同关系,不论搭车人是否付费,车主都有义务将乘车人安全送达目的地。
实践中,如果乘车人在免费搭车过程中受到损害,不论以哪种观点作为依据,车主都有可能承担一定赔偿义务。
所以,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避免疲劳驾驶,保证乘车人的人身安全。当然,作为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也应当合理地预见搭车有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因此,在搭车时,应当尽可能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
免责声明:非本网文中提及到:“杜泽坤”或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的信息,皆为来自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此页面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给站长发送邮件,站长邮箱:531014023@qq.com,站长将在收到邮件12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