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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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一审无罪开释案刑事判决
(2015)李星子楚21号
当事人信息:
被告赵某某 他因涉嫌合同欺诈于2011年10月12日被拘留刑事,并于2011年11月18日被捕。 2012年10月18日,他被保释候审。
被告赵某b 他因涉嫌合同欺诈于2011年10月12日被拘留刑事,并于2011年11月18日被捕。 2013年1月11日发布
诉讼: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刑事诉讼第461号起诉书(2012年)指控被告人赵木阿、赵木布合同诈骗,并于2012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2013年1月7日,赵某b,a 被告被判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赵XXX a因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赵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6月1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被告赵某b、赵某a犯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的部分事实和不足证据发回本院重审。 法院依法成立了一个新的合议庭,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来审理此案。2014年4月24日,a 被告人赵某b被判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被告人赵XXX a因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民赵某乙和赵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3年)李星子楚第571 刑事号判决,理由是初审法院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并发回重审 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成立了一个新的合议庭,并举行了一次公开听证会来审理此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任命肖瑞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牟阿、赵牟伯出庭参加诉讼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1年7月12日正式征用阳明滩大桥救灾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用地点是哈尔滨道里区幼儿园宿舍区的一部分 2011年9月13日被告赵某一、赵某二人明知其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还与哈尔滨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骗取房屋征收补偿总额614045.58元 经调查,被告2011年10月12日,哈尔滨市道里区公安机关抓获了赵牟和赵牟
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户籍证明及实际履行情况、案件来源及逮捕程序等。;证人朱moumoumoumou、李moumoumou、王moujia、卢moumoumou等人的证词;被告人民赵谋家、赵谋义坦白辩护;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穆阿和赵穆卜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他们骗取了大量的金钱和财产。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应追究其刑事合同欺诈责任。
被告人民赵某和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 赵某b辩称,没有欺诈行为,没有欺诈所得,没有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这些证件是政府部门签发的,他不知道这些证件是伪造的。
审判发现:
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1年7月12日征用了阳明滩大桥救灾工程的国有土地房屋。征用地点是哈尔滨道里区幼儿园宿舍区的一部分。 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民赵某和赵某与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房屋所有人赵牟阿,房屋产权证号为哈建农李群字第18-14-25号,建筑面积为507.06/213.93平方米,私人建筑面积为0.00/18.00平方米。赵某共获得3318176.46元的赔偿 赵某甲、赵某乙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移交了哈建农李群字第18-14-25号哈尔滨市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郭勇(1996)字第01-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18-14-25号 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李群乡镇房产管理专用章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未分别加盖样板房印章。
据报道,201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了被告人赵穆阿和赵穆卜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院交叉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XXX辩称,他和王XXX说之前建造的500米的房子有一张房照,是李群镇政府给的。周某某和郭某某都有假证件。93年后,298米没有房间照片,李群镇政府当时也没有给它。 当时,据说以前建造的500米长的房子有一张房间照片,这是不合理的。这是李群镇政府做的,是伪造的证书。李群乡无权处理此事,但其儿子赵某乙处理了此事。 他告诉他,李群镇政府无权给我们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也是一张假证件。 赵某b谈到签署协议,但当他谈到这一点时,他告诉他每平方米7000元是不够的。
2.[被告人赵某b辩称,1995年至1996年在李群镇政府土地办公室办理的两份证书同时由李群镇政府土地办公室保管。 这是郭某测量的房子,他把材料交给了周某。它是由他们经营的,花费超过1万元。 在运行证书之前,他的父亲说私有财产部门有权运行它。李群镇政府无权管理它。办公室也是假的。运行证书后,他的父亲说办公室也是假的。在那个时候,拥有它比不拥有它和他的父亲在一起要好。 后来,我去道里区国有国土局打听了一下。我确实有我父亲的名字。上面的面积是1014平方米。我不知道土地号码。这种差异是政府的事。 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征收开始时交复印件,签署协议时交两份证明原件。 起初朱穆谋和他的父亲谈过,父亲要求每平方米10,000元,然后是8,000元,但都没有解决。后来,道里区城管局的三位局长和他谈了谈,最终决定是每平方米6500元,有照片还是没有照片。 签订的协议是507.6平方米,有房照,每平方米4450元;298平方米没有房照,4450元打九折;18平方米地窖棚,每平方米330多万元,800元。 房屋征收共征收540多万元,其余210万元通过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房屋征收办公室口头协议征收,无照或无照房屋每平方米6500元。因此,总面积超过830平方米,应给予540多万元。
3.证人朱moumoumou作证说,2011年7月12日,阳明滩大桥救灾工程国有土地房屋被正式征用。2011年9月15日,在整理被征收人档案时,他发现2011年9月13日与道里区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业主赵牟甲提供的哈市村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可用面积大于建筑面积。此人于2011年9月14日收到房屋征收补偿费330多万元。他涉嫌利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获得房屋征收补偿 八月中旬,他与王、李、陆等人就赵军的征款进行了交谈。当时,赵提出了每平方米8000元的价格,不管有没有执照。赵提到他的一些房子是有执照的,一些是无执照的,赵当时也在场 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证书交齐当天支付了赔偿金,房屋照片的真实性未得到核实。
4.证人李某的证词在前期主要与赵某家进行了交谈,后期赵某乙代表父亲在总部签署的协议在后期签署的过程中提供了两份证书的复印件。 9月13日签订了赔偿协议,9月14日发放的赔偿金没有检查房屋照片和土地证书的真实性。
5.证人王Moujia的证词与朱Moumou的证词一致。
6.证人吕Moumou的证词,他与王Moumou、李Moumou、朱Moumou和赵Moumou就收藏事宜进行了交谈。
7.证人郭牟谋作证说,1983年至2006年,他在道里区李群镇政府规划土地办公室担任房地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办理房产证。 办理程序是房屋所有人首先申请办理房屋许可证,单位向规划地政局后台出具介绍信,由规划地政局将材料转发给周moumou及其工作人员,周moumou及其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测量。 调查结束后,他填写了一份表格,将表格上报道里区建设委员会乡镇分会,由分管领导赵薇审核。经过检查,他收到了哈尔滨市乡镇房屋所有权证,并填写完毕。填写完毕后,他将表格和房屋所有权证交回道里区建设委员会乡镇科赵薇审查。然后,他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李群镇物业管理专用章。在我们拿到证书后,我们把它发给了住房住户,并将问卷留在了村子里 已办理幼儿园宿舍房屋所有权证。 从1993年到1998年,有3,000到4,000个家庭,其中没有一个能被清楚地记得。 许可费为每平方米1.50至2元。 他没有为赵甲、赵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周某负责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他单独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尚不清楚
8.证人王谋义作证说,他1996年在李群镇政府工作,负责在土地局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和《哈尔滨市乡镇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有三个人:周某、郭某和顾某。顾某为主任,周某和郭某负责办理房产证,周某负责办理土地证,郭某负责办理房产证,各有一章 负责填写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空白房屋所有权证。他不是唯一写证书的人。还有另外三名临时工。他没有填写公安机关出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赵牟甲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签字。
9.哈建农李群字第18-14-25号哈尔滨市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房屋所有人赵牟甲,该房屋位于道里区幼儿园宿舍;产权来源是自建的;建造日期95-96;财产权是私有的,房子就是房子。建筑面积507.06;可用面积为700.8;发行单位公章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李群房地产管理专用章;日期:1994年4月20日(含变更)
(1996)10,01-18国家国有土地使用证第18-14-25号:
土地使用者赵牟甲,地址:道里区幼儿园宿舍;土地号18-14-25;住宅用途;土地面积为700.8;建筑面积为507.6(变更并加盖周东来土地助理印章);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日期:1996年2月6日
11.《住宅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表》记录:房屋位置:道里区托儿所宿舍;该房屋的业主赵牟甲的私人建筑面积为507.06,无执照建筑面积为305.62。
产权单位哈建农李群子;产权证书。18-14-25
12.拆迁验收证记录:业主赵牟甲,产权证编号。哈建农李群子诺。18-14-25;原房间地址为道里区幼儿园宿舍;私有财产507.06,验收日期2011年9月8日
13.根据第85号搬迁验收表,该房屋的业主赵谋家是私人所有。房屋位置:道里区幼儿园宿舍;房屋建筑面积(含照片)507.06平方米;验收时间为2011年9月12日
14.根据第86号搬迁验收表,该房屋的主人赵moujia被发现是一栋未登记的具有产权的建筑。房屋位置:道里区幼儿园宿舍;房屋建筑面积(未登记建筑)213.93平方米,(私人建筑)18.00平方米,合计231.93平方米;验收时间为2011年9月12日
15.地籍问题。18-14-22记录:单位性质的个人,土地使用者赵牟甲,位于兰州市道里区苗圃宿舍。18-14-22,唯一使用面积1014.4(含变更,原编号420.66),其中建筑面积718.32(含变更,原编号98.01),土地类型住宅,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性质 初步审查意见中记载,“所有权的来源是合法的。我在1989年建了一栋砖房1014.4(含改建,原编号为98.01)平方米,并到乡镇土地局(含改建)办理了手续 经调查,该地块是参照自然占用土地建造的,这是事实。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申请面积为718.32平方米(因变更原面积为420.66平方米),与现场勘查面积一致(字体不一致)。哈尔滨市道里区李群镇人民政府经审查批准登记,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批准发放许可证,两次批准日期均为1992年3月18日。
16.2011年9月14日,抄送土地登记审批表No。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档案室18-14-22,声明:“土地使用者赵牟甲为个人,土地位于道里区幼儿园宿舍。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为18-14-22。” 根据权属调查记录和调查意见,权属来源合法。1989年,我建了一栋1014.4平方米的砖房(经过改造,原编号为98.01平方米),并在乡镇一级办理了手续。 “日期:1992年3月18日
17.地籍测量表编号。18-14-25记录:土地使用者为王谋鼎,原始记录为曹谋谋。土地助理周moumoumou的姓名印章证实了这一变化。该地块位于道里区苗圃宿舍,土地编号为18-14-25,唯一使用面积为535.5,其中建筑面积为427.4平方米,经名称印章变更确认 日期:1996年3月20日
18.2011年9月14日,抄送土地登记审批表No。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道里分局档案室18-14-25,声明:“土地使用者王牟定为个人,土地位于道里区苗圃宿舍,土地所有权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地籍为18-14-25。” 根据权属调查记录和调查意见,该地块没有正式手续。土地使用权根据申请表和介绍信取得。界限很清楚,没有争议。完成申请后,测量面积可达535.5平方米。 日期:1996年3月20日
19.《房屋所有权证》存根和《乡镇房屋调查登记表》编号为18-14-25,归王广海所有。
20.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编号。:011XXXXXXXX)。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赵甲于2011年9月13日达成补偿协议。房子的主人是赵某,产权证号是哈建农李群子诺。18-14-25
建筑面积507.06/213.93平方米,私人建筑面积0.00/18.00平方米。赵的赔偿是3318176.46元。协议签订后7天,到兴业银行哈尔滨道里支行托收。本协议在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文件经调查属实后生效。
21.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2011年11月1日发布的关于赵家房屋征收补偿问题的声明,“经过多次工作,家庭同意按照实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然后由区城管局负责处理。” 区征收办公室根据赵moujia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目前的住房居住条件,同一天与业主赵moujia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按业主要求同一天办理了补偿支付手续,否则业主拒绝搬迁。 “根据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政府区长7次办公会议的纪要(2011年),赵的无照房屋确实符合居住条件,并被用来代替匆忙建房。获发牌照的房屋面积减少70%后,便会给予补偿
22.哈尔滨市道里区城乡建设局2011年11月10日发布的声明称,2004年以前,道里区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产权证由各乡镇办理。
23.哈尔滨市道里区李群镇人民政府2011年11月11日发布的信息声明称,2004年以前,道里区李群镇农村集体房屋产权证由李群镇房产管理处办理。当时,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是郭某和周某。现在周某在逃,郭某服刑期满后获释。 当时,区建委指派到李群乡办理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赵某去世
24.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乡镇房屋调查登记表、哈建农李群字第18-14-22-1号、哈建农李群字第18-14-22-2号存根,登记的产权人为赵某a、赵某b,建楼日期为88年。该房屋为住宅性质,建筑面积为48.6平方米。
25.查询存款汇款通知。2011年10月10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记录了2011年9月14日赵甲向赵乙转账1261879.46元
26.存款冻结通知:2011年10月12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赵毅、赵甲存款金额冻结至300万元以上。
27.案件的来源和过程已于2011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于2011年7月12日对阳明滩大桥救灾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发现被征收人赵牟甲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涉嫌虚假,被征收人已获得330万元的赔偿。 2011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赵某和赵某的租赁办公室传唤了赵某和赵某
28、户籍证明及实际履行情况,赵某甲、赵某乙无犯罪记录
29.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的鉴定结论表明,提交哈尔滨市乡镇检查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李群乡镇房产管理专用章”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专用章”的印章与样章没有分别加盖同一印章。
我们认为: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和赵某与哈尔滨市道里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明知其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因此获得房屋征收补偿。
614045.58元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赵某和赵某说,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李群镇政府土地办公室的周某和郭某办理,他们的行为不构成合同欺诈 关于上述争议,经审查,证据表明,国土资源局地籍调查表和土地登记审批表文件中记载的赵先生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实发生了变化,上述记载的数据大于赵先生提供的证明中记载的数据。土地档案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在土地管理部门,变更底层档案的行为应由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而不是由2 被告 有证据表明,2004年以前,李群乡房地产管理和所有权部门办理了农村集体住房产权证书。具体负责人是郭某和周某,而赵某b说,在此期间要求郭某和周东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虽然郭某否认赵某a和赵某b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周某仍在逃,知情人赵某已死亡 由于无法获得两名证人的关键证词,因此不能排除该证书是他人伪造的 现有证据不能断定赵某乙知道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伪造的唯一结论。 此外,拆迁验收证明中记录的数据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中记录的数据一致,这也证明了房屋征收办公室在对被征收房屋状况进行审查、现场测量和评估后,与赵某b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赵某b的理由是合理的。然而,赵不知道处理证书和签署协议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本案证据不符合真实充分的定罪标准,因此赵甲、赵乙不能被认定有罪。 公诉机关指控赵moua和赵moub合同欺诈。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指控无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刑事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判决如下:
我被告赵某某是无辜的
第二,被告赵某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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