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偷拿超市菜刀出去杀人,超市该不该承担责任?

时间:2019-11-01 13:03:29

编者按:

这是一起发生在江西某处的案件,法院最终裁定超市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因是超市管理和防范不严,出售的菜刀被偷了,但没有找到。它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导致毛a(一个精神病患者)偷了一把菜刀作为犯罪工具,这在侵权事件事故的发生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是他的错。

编辑对这个决定有所保留。 认为加重了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的法律义务。

编辑认为,如果通过正常观察,很明显可以发现毛泽东的精神障碍,但是超市没有发现,于是毛泽东偷了一把菜刀出去杀人。 超市显然对刀具盗窃和谋杀负有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通过本案的判决,没有证据证明超市能明显发现毛的精神异常并允许他进入超市。

如果毛泽东拿着菜刀在超市或超市管理的其他地方杀人。 无论超市经理是否及时制止,他们都要对商品(菜刀)管理中的疏忽造成的各种错误负责 但是,在本案中毛某一个杀人的地方不属于超市的经营场所。

排除上述情况,编辑认为超市是人群相对集中的购物场所。虽然超市已经建立了安保和安全系统,但由于缺乏执法权力,它们的保护措施仅限于仪器监测和肉眼观察,不可能对顾客的个人生活进行基于搜索的损害预防检查。 因此,对于人群密集、开放经营的超市,即使有完善的安全系统,也不可能实现360度无死角的监控。 商品枯竭是每个超市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也是每个超市努力解决的管理问题。 根据现有的技术和条件,几乎没有超市能把商品的损失率(除了商品本身的原因)降低到零。 因此,如果找不到被盗菜刀,超市被发现管理疏忽,没有履行其预防职责,从而增加了其作为营业场所经理的职责法律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赣05民综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王迪购物广场

负责人:山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moumoumoumou,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一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moumoumoumou,女,198年月日出生*,土家族,重庆人,住新余市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甲,女,198*,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某乙(毛某甲的养父),男,195*,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某(毛某的母亲),女,195*,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某区

原审被告:黄moumoumou(毛某a的生父),男,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一区

原审被告:毛某c(毛某a的生母),女,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一区

原试行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省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广场不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甘0502人民法院(2017年)第2868号民事判决,就与被上诉人胡moumoumou、赵某、毛某毅、牟林(审理此案的被告人被告黄某、毛某c及一家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无新事实、新理由或新证据而未举行听证会。 这个案子现在已经结束了

十方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二项;根据法律,X广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第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原因:1 .一审发现事实是错误的。毛泽东杀害胡牟某与X广场的管理没有因果关系 2.广场十没有义务确保安全,更不用说违反了确保安全的义务。一审裁定,X广场应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这在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 胡某在经过凌冰网吧时被毛某甲杀害,而不是在X广场购物时,袭击地点不在X广场的营业场所范围内。

胡和赵没有回答

毛某认为他应该在没有毛某和牟林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毛某乙和牟林祥没有回复

黄某和毛某没有回复

股份公司没有回复

胡某和赵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毛某甲、毛某乙、牟林某、黄某、毛某丙向胡某和赵某赔偿死亡、精神损害和丧葬费660528.5元;股份公司和X广场承担过错范围内463369.95元赔偿责任的70%。本案诉讼费用由毛某甲、毛某乙、牟林、黄某、毛某丙、股份公司和x广场承担。

一审法院发现,2015年某一天下午6点左右,毛泽东开始杀人,原因是与他的前男友发生了情感纠纷。然后他来到x广场,拿了两把菜刀,没付钱就离开了超市门口的超市。离开超市时,他没有被x广场的工作人员拦住。 毛泽东来到冰灵网吧后,碰巧赵moumoumoumoumoumoumou正骑着一辆电动车去接她的女儿胡moumoumoumou。毛moumoumoumou用刀砍下受害者胡moumoumoumou的头部和背部。受害者胡某立即被送往新余中医医院抢救治疗。救援无效后,她死亡,医疗费用总计7892.25元。 根据江西省xx大学的司法鉴定,毛a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处于犯罪初期。 2016年12月28日,法院发布判决(2014年)于兴子楚第00201 刑事,判处毛泽东故意杀人罪和13年监禁 毛的家人支付了3万元作为赔偿后 此外,还发现毛毅和牟林是毛毅和牟林的养父母,毛毅和牟林形成了收养亲子关系,黄某和毛某c是毛毅的亲生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这一权利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毛某某用刀砍死了胡某某和赵某某的女儿,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份公司和x广场的责任,毛泽东在x广场拿了两把菜刀,拿了菜刀后,在x广场超市门口离开,没有被x广场的工作人员拦住,x广场的管理不到位。 毛泽东拿菜刀砍死胡昭之女后,x广场在管理上被忽视,导致毛泽东拿菜刀作为犯罪工具,这在侵权事件的发生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事故。有一个错误,法院决定x广场应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股份公司与x广场法律没有任何关联,也不是x广场的总部,股份公司不对胡某和赵某造成的损害负责。 关于胡某和赵某声称毛某a、毛某b、牟林、黄某和毛某c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3条:“自收养关系之日起,养父母和被收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法律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管辖...被收养儿童与其亲生父母和其他近亲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因收养关系而消除”。毛某乙和牟林是毛某甲的养父母。毛某甲是由毛某乙和牟林养大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父母和子女的规定管辖。黄某、毛某c和毛某a的权利和义务将因毛某b和牟林的采用而取消 毛某a患有精神分裂症,犯罪时正处于发病期。毛某乙和牟林作为监护人,对未能履行监护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用为7892.25元。死亡赔偿金:242,760元;精神安慰费:5万元;丧葬费:28735元;胡某、赵某的全部损失共计329387.25元,由毛某a、毛某b、牟林共同承担,扣除已付30000元后支付299387.25元;X广场负责15%的补充赔偿,即49,4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一审法院裁定:甲、乙、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向胡、赵支付赔偿金299,387.25元 二.江西新余王迪购物广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上述金额的补充赔偿49,408元 三、驳回胡某、赵某的其他主张 案件受理费为14,908元(一审法院免除了胡某和赵某)。毛某甲、毛某乙和牟林负责12671元,江西省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余王迪购物广场负责2237元。

在第二次审判中,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关于生命权的争端。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 X广场是否要承担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除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对由此造成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本案中,毛某甲持刀杀害胡某某及赵某某的女儿已构成犯罪并被判刑,因该行为给该两受害人造成损失被原审判决责令赔偿,毛某甲因患××,对其负有监护职责的养父母毛某乙及林某某亦被判决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所应当,于法有据,上述判决结果毛某甲、毛某乙、林某某均服判,本院不再赘述。关于x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X广场作为一家大型超市的所有人和经营管理者,本应对其经营场所的防盗和商品安全有一套完善且规整的防控措施和管理制度,却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两把)被毛某甲盗出而未发现,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让这种对人身有潜在威胁的特殊商品被患有精神疾病而不能控制其行为的人所掌控并造成现实杀人结果,在X广场的这种疏忽是毛被谋杀的先决条件。省略是先行词。 ,与毛某甲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X广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其关于损害行为不发生在其管理的商场、损害对象不是其服务的顾客以及无因果关系不应担责的辩解,于事无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X方的过失(疏忽)行为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影响,责令X方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公允,但适用法律有遗漏,本院更详尽地予以援引。

总之,第十广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该驳回。一审判决明确确认了事实,申请法律被省略,判决是正确的,法院予以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为1035.2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x广场负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审 判 长 邓*昌

审 判 员 艾*钊

审 判 员 甘*易

2008年7月18日

法官助理 邹*

书 记 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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