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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规范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

时间:2019-11-01 13:02:53

据最高人民法院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死刑复核执行程序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9月1日生效。

司法解释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辩护人民,在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期间,在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判决文件时,有权指定被告律师,并将信息记录在量刑记录中;当被告人建议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予以记录,但因客观原因不能通知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死刑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受委托或委派之日起10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程序,自接受委托或委派之日起1个半月内提交辩护意见。 辩护提交相关程序的律师,辩护意见、证据及其他材料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收集并随案移送或送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复审裁定后,提交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的律师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名单。经审查,有关意见和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执行,但不再办理接受委托的手续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发布后,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五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辩护律师。 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申请司法文书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根据司法解释,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他可以在执行死刑前申请会见近亲属。 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 经调查,确实无法与犯罪分子的近亲属联系,或者近亲属拒绝见面的,应当告知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可以允许罪犯通过录音录像留下遗言。 通知会议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在案。

罪犯的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死刑执行前及时安排,拒不会见的除外。 罪犯拒绝见面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通知近亲属,必要时应当制作录音录像。

犯罪分子请求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属,经人民法院核实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保证会见安全的情况下给予许可。 如果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儿童,应获得未成年儿童监护人的同意。会议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议,监护人应当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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