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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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3:02:31
论“零口供”强奸案的审查
-从李某的强奸案开始
一.主要案件
李某和牟伟是同一家服装加工厂的同事。他们都是刚加入公司的新员工。他们彼此不认识,在事件发生前也没有联系。 2013年11月11日上午,李某通过QQ的“搜索附近的人”功能搜索牟伟,并申请加入好友行列。牟伟通过申请后,两人在QQ上进行了简短的对话 那天晚上20点左右,李在工厂食堂用QQ和魏京生见了面。会后,李提议在工厂娱乐大楼对面的草坪上聊天。魏同意了 大约21点钟,牟伟提议回到宿舍。这时,李某突然抱住了牟伟,把牟伟的胸部和腹部压在草坪外面的石栏杆上,用手摸索着牟伟,脱下了牟伟的内衣。牟伟不断反抗并恳求李某不要做任何伤害她的事。尽管遭到牟伟的抵抗,李某还是被迫从背后与牟伟发生性关系。后来,李某开着轻便摩托车带牟伟回宿舍。 事发后,牟伟通过QQ向前男友高某投诉。 11月13日下午,魏京生在室友胡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同一天进行了调查,并传唤了李。 李在抵达后一共发表了五份声明,只承认他与魏京生有性关系,但辩称双方都是自愿的,没有强奸的意图。
根据法医检查,魏的左胸有软组织挫伤。 李因涉嫌强奸于11月25日被捕,并于2014年1月20日移送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魏和黎在逮捕后调查阶段达成和解。
二.存在的问题
1.李某只承认与牟伟有性关系,不承认违背女性意愿。目前,只有牟伟的声明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其他证人的证词是证据和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一点。
2.魏京生是在事发当晚自愿会面的,事件发生时没有大声喊叫。事件发生后,他开着李的车一起离开了。不能排除他是自愿和李发生性关系的。
3.魏京生直到事发两天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案件移交起诉前与李达成和解协议,这并不反映他调查李刑事的强烈意愿
第三,实践性的复习思路
比较以上两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是确定李伟和李伟之间的性关系是否“违背女性意愿”,而嫌疑人李伟对这一关键情节采取了“零供认”的态度。
“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不谈论此事,或者认罪。 在实践中,强奸罪的“零口供”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不承认性行为的发生,另一种是承认性行为的存在,但主张双方都是自愿的。 这是第二个案例 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缺乏会导致口头证据的“一对一”局面,使司法人员更难掌握事实和审查证据。然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只是证据链的一部分,而不是必要的部分。缺乏供词不一定会影响证据链的完整性。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所有案件均应以证据、调查和研究为重点判刑,不得相信供词" 如果只有被告人已经认罪并且没有其他证据,那么被告人就不能被判有罪和受到惩罚。没有被告供认,证据是可靠和充分的,并且被告人可以被判有罪和受到惩罚”,这为"零供认"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笔者主张在认可证据证明能力的前提下,围绕“违背女性意愿”这一核心问题,确立“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其他外围证据”的审查路径,注重证据的层次性和方向性 首先,有必要审查受害者的报告记录,概述事件的主要轮廓,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有关各方,了解受害者通常的人格特征和事件后的心态变化。二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护,分析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异同,把握影响定罪的案件疑点。(3)其他外部证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是否能够相互确认,是否能够充分强化口头证据;第四是用逻辑思维排除合理的怀疑,看看是否能根据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
首先,确保受害者陈述的真实性是查明事实的基础
被害人陈述是司法人员追诉犯罪时最先接触到的证据,对发现线索和侦查取证起到引领作用。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有过近距离接触,往往能提供犯罪嫌疑人体貌、衣着、年龄等特征,甚至能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同时能为侦查机关搜集人证物证提供线索,陈述内容具有直接性和全面性。与此同时,被害人被性侵后通常会出现较大的心理波动,可能会因为紧张、仇恨、恐惧、羞愤、委屈等情绪而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口供。本案中,由于 “零口供”的出现,被害人陈述成为了指证犯罪的唯一直接证据,通过多方面去落实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是审查工作的首要重点。
1.审查受害者的报告时间 人们普遍认为,强奸受害者越早报案,起诉犯罪的意愿就越强,陈述的真实性就越高。相反,如果受害者很久以后才报案,他报案的动机很容易受到质疑。 然而,这种观点只表达了概率的水平,没有必要。一旦受害者未能及时报告案件,调查人员就无法确认“虚假报告”。他们必须深入分析受害人未能及时报案的原因,原因是否符合常识和逻辑,以及是否有任何证据证实受害人的陈述。 本案中,事件发生在2013年11月11日晚,受害人牟伟于11月13日下午向公安机关报案。两天后,报告不及时。 公安警察在问牟伟“你为什么现在来报案?”时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牟伟解释说,因为他觉得如果有事情发生会让他难堪,他起初不想向警方报案,后来他告诉了他的前男友高某。高某鼓励牟伟报案。牟伟认为,如果他不指证李某,其他女孩可能会遭殃,但由于面临两难境地,他直到几天后意识形态斗争后才报案。 公安机关找到了高,他证实魏京生在案发当晚通过QQ讲述了这起强奸案。高鼓励魏报案。魏表现出一种沮丧的感觉,不想报案,但害怕再次被强奸。高提供的QQ聊天记录强烈证实了魏的矛盾情绪。 通过调查,公安机关了解到,牟伟通常是一个内向的人,习惯于容忍事情的发生。他的个性特征与犯罪后的行为一致。 因此,魏京生未能及时报案有合理的解释和事实依据。
2.审查受害者陈述的动机 受害者陈述的动机对陈述的真实性有直接影响。如果被害人利用敲诈、诬告等动机进行举报,其证词的真实性将明显降低。 在司法实践中,影响被害人陈述动机的因素一般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二是被害人的性格 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魏和嫌疑人李都证实,虽然他们在同一家工厂工作,但他们在不同的部门,以前从未见过面。案发当天,他们第一次通过微信平台见面。他们没有深厚的友谊或仇恨。他们收入相同,没有从属关系。因此,魏京生不太可能诬告李彦宏。 此外,与牟伟接触较多的三名工人都证实,牟伟的生活方式简单,人际关系简单,为人诚实。前男友高某也证实,牟伟是一个在爱情过程中具有传统意识形态和相当保守的中立观念的人。 虽然品格证据不具备直接证明或排除犯罪事实的能力,但它可以用来评估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本案中的许多证人将魏京生描述为一个正派的人,从而增强了司法人员对魏京生报告记录真实性的内在信心。
3.审查受害者陈述的稳定性 也就是说,检查受害者的多项陈述的内容是否一致,以及对案件细节的描述是否有任何重大矛盾。 如果受害者的陈述是他个人经历的真实情况,那么陈述的内容一般会更详细、更仔细,有时还会提供非参与者难以理解的细节,令人印象深刻。即使受害者在一段时间后再次发表声明,其内容也与第一次报告时发表的声明一致。 如果受害者作出虚假陈述,其陈述的内容往往没有间接证据证实,在调查人员的反复询问下,可能会有不一致甚至完全矛盾的陈述。 在本案中,受害者牟伟在调查阶段发表了三项声明。在这三份声明中,牟伟事先就双方的关系、当晚的会面和聊天、强奸的细节以及后来心态的变化作了详细的陈述。这三项陈述平稳,没有明显的“复制粘贴”现象,没有重大矛盾,也没有证据转向现象。此外,牟伟能够主动提出其他证据线索来证实他的陈述。 在描述这一事件时,牟伟能够解释脱下衣服的顺序、反抗、口头恳求、强奸的位置和其他细节。所描述的情况符合生活常识。多张钞票稳定一致,有力地证明了牟伟声明的真实性。
(二)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解释中获取信息
“零口供”不等于没有口供,犯罪嫌疑人虽然不承认犯罪事实,但一般不会沉默不语,仍然会在笔录中提供一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基础信息,并为无罪供述作出辩解,例如本案犯罪嫌疑人李某虽然否认强奸被害人,但始终承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无罪辩解的笔录中当然会存在“有真有假、真假掺杂”的现象,司法人员不能因为 “零口供”就放弃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应当在保证讯问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从口供中获取与案情相关的、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信息,确定案件基本事实,并对无罪辩解的合理性作出初步分析。
1.嫌疑人李某的陈述与被害人的陈述基本事实相互印证。 李某在调查机关一共做了六份审讯记录。供词稳定一致。除了第一份记录是由刑事调查队制作的,其余五份记录都是在拘留中心制作的。每张唱片都有同步录音和录像。审讯程序是合法的,没有发现通过酷刑逼供或逼供的现象。因此,李某对基本事实的供认具有很高的可采性。 经审查,从李某的陈述中可以获得以下信息:(1)李某和牟伟事先并不认识 (2)案发当晚,两人去工厂文化娱乐楼对面的草坪聊天,由李某发起。 (3)案发当晚,李某和牟伟在工厂娱乐大楼外的草坪上发生了性关系。 (4)当晚晚些时候,李某和牟伟在QQ上进行了交流。聊天记录显示,牟伟曾在QQ上问李某:“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我想从这里跳下来 “魏京生的陈述和相关间接证据证实了上述事实。 虽然李某的陈述不能直接反映他的主观心理状态,但在确定行为的主体、方法和结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为进一步的证据分析奠定了基础。
2. 犯罪嫌疑人李某辩解合理性的初步分析。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不能认为辩解就是“不老实”,不能未经查证就轻易否定嫌疑人辩解,要保持中立的态度,高度重视无罪辩解,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其次是审查无罪辩解的理由。如果辩解是合理的话,犯罪嫌疑人往往能讲出符合逻辑、常理的辩解理由,并提供线索给侦查人员查证;如果辩解理由不符合社会一般规律,甚至不能提供任何理由的话,则辩解的合理性会大打折扣。
在本案中,尽管嫌疑人李某承认发生了性关系,但他始终否认这违反了受害人的意愿,并认为双方都是自愿的。 以下摘录来自一些抄本:
(调查员)问:你和小薇什么时候认识的?
(李某)我在发生性关系的那天遇见了他
问:那天你在QQ上聊了些什么?
这都是关于生活的。
问:你在男性和女性朋友之间建立关系了吗?
不,我们才刚认识。这只是一段普通的友谊
问:你在草坪上谈了些什么?
我不太记得生活了
问:当你亲自聊天时,你采取了什么亲密的行动?
不,我只是坐近一点
问:你是怎么做爱的?
在谈话中,每个人似乎都有点激动。我们站起来拥抱亲吻。然后她转过身,脱下裤子和内裤,褪到膝盖位置,背对着我把手放在栏杆上。当时我没想太多,所以我取出我的阴茎,插入牟伟的阴道。
问:一名警卫在QQ上问你,“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你为什么不给出肯定的回答?
回答:……(沉默)
根据李某的解释,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在事件发生之前,双方只是刚刚认识,不是朋友或情人。聊天期间没有亲密行为或言语挑衅。做爱只是因为“聊天时每个人似乎都有点兴奋”。没有情绪上的预兆。此外,内向的女人非常活跃。在这种情况下,“自愿”显得僵硬、不自然,不符合社会生活的常识。 当调查人员事后问李某关于QQ聊天的事情时,李某选择了沉默,没有合理的借口。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李某无罪辩护的合理性相对较弱,但为了彻底否定无罪辩护,我们必须结合其他旁证进一步论证。
(3)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间接证据不能独立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刑事 间接证据只能反映事实的某一部分。只有把直接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连锁关系结合起来,运用逻辑和经验,才能真实地反映完整的犯罪事实。 要使用间接证据定罪,必须达到两个确认:一是间接证据和直接证据的相互确认,二是间接证据的相互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完全不同,即它是否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因此,有必要重点分析间接证据是否支持被害人的陈述或嫌疑人的陈述,以及证据组是否能够指向同一事实。
1.案发当晚,工厂文化娱乐大楼门口的摄像头拍摄到:上午20: 28,李驾驶轻便摩托车带警卫进入草坪方向,上午21: 24,李驾驶轻便摩托车带警卫离开草坪方向。犯罪期间没有其他人进入草坪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与李伟的供词一致,证实李伟有犯罪的时间和空间条件。 《现场检查记录》确认娱乐大楼门口的摄像头必须用于现场到达草坪,这可以消除第三人犯罪的可能性。
2.当牟伟报案时,他提供了案发当晚穿的所有衣服。服装的特点与工厂里相机拍摄的前卫服装相一致。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从牟伟的内衣中提取了李某的脱氧核糖核酸,这可以证实李某与牟伟有性关系,并证实他们的供词。 根据李和魏的笔录,两人只是在案发当晚发生了性关系,这就排除了李在犯罪前后内裤里的基因。
3.当牟伟向公安机关报告此案时,法医检查了牟伟,并拍了照片进行修复。 几天后,公安机关物证鉴定部门发布了《人体流失程度法医学鉴定》,指出魏右胸上方2.0厘米×1.0厘米处有皮下出血,属于外伤所致胸部软组织挫伤的形成 评估意见与魏说的一致:“我被强奸时,被李某压在石栏杆上,背对着他。他太强壮了,我无法抗拒。”受伤部位和受伤特征可以与受害人的记录相一致,这可以证明李某在强奸过程中使用暴力使牟伟无法反抗。
4.犯罪当天李伟的QQ聊天记录可分为犯罪前和犯罪后 犯罪前,李某与牟伟的聊天仅限于一些日常问候,相互了解个人信息,不使用挑衅性词语,主要是“李某提问,牟伟回答”。李某还提议案发当晚出去见面。可以肯定的是,两人刚刚见过面,有着一般的关系。 事发后,当晚23: 15,魏京生在QQ上问李彦宏:“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说,“我想从这里跳下去!”"你应该知道当我不愿意的时候强奸是对我不利的!"“我反抗的时候,你为什么要这样做?”,你可以看到牟伟做爱后的精神状态是极度兴奋的,这直观地反映出牟伟并不是自愿的 面对魏京生的询问,李京生只回答了“你洗澡了吗”和“你睡觉了吗?” 如果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李某应该强烈反驳牟伟的说法,指出双方都是你的爱,我不希望强奸,而李某回避谈论这件事的态度似乎默许了牟伟的说法。 因此,这张QQ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李某的解释,但进一步增强了牟伟声明的可信度。
(4)消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即综合全案证据必须排除其他一切可能,共同指向唯一结论。“合理怀疑”必须建立在一定事实依据之上,并且会影响到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案中的“合理怀疑” 就是影响“违背妇女意志”认定的事实细节,必须运用在案证据和社会生活经验进行推理,排除被害人自愿的可能性,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结论。
1.魏被强奸时没有大叫。 一般来说,妇女在遭受性侵犯时会强烈反抗并寻求帮助,但她们不能得到同样的待遇。人的性格有自己的特点,犯罪现场的情况也截然不同。不同的女人在不同的情况下以不同的形式反抗。强奸不能仅仅因为没有抵抗或抵抗的程度很小就被否认。需要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魏京生说,当他被强奸并用手反抗时,他已经说了很多次“不”,但他的力量太小,无法反抗,后来他哭了。 对于不大声喊叫的情节,牟伟解释说,由于“害怕同事看到我脱裤子被强奸会丢面子”,目击者胡某和高某都证实,牟伟是一个内向、保守的人,关心别人的意见。因此,牟伟没有大声喊叫符合他的个性特征,也不影响“违背女性意愿”的决心
2.魏延后来还是把李的轻便摩托车带回了宿舍 魏说,事件发生后,他独自离开,并计划回宿舍。李开着轻便摩托车追上他,并要求搭车。 面对袭击他的人,牟伟不想找理由,但他因月经不调、胃痛和身体虚弱而腹胀,导致一瘸一拐。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地方离宿舍有一段距离,他“不得不屈辱地骑着李某的轻便摩托车回到宿舍” 经过调查:(1)目击者胡某证实,牟伟在案发当晚23点回到宿舍,精神不佳,面色苍白。他曾问胡某是否有止痛药,这证实了牟伟当时身体不适的说法。 (2)一名报告员在公安人员陪同下到医院进行体检。他告诉医生他有月经周期,妇科检查是真的。 (3)经现场调查,案件发生地距魏某宿舍约500米。沿路几乎没有路灯,也没有保安巡逻。魏京生没有机会求助,这与魏京生描述的客观环境是一致的。 因此,魏京生的陈述是基于事实和合理的,可以推断受害者不太可能生病,也不太可能与他第一次在户外遇到的男子发生性关系。
3. 当事人双方在捕后侦查阶段达成了和解。必须明确,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成
是否成立取决于犯罪时受害者的意愿。不可能仅仅因为受害者愿意与受害者和解就否认受害者被强奸时的“非自愿”。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妇女在司法实践中以强奸为由,威胁没有实施强奸的男子“不给警察钱”,并进行虚假和解,以达到敲诈勒索的非法目的。 因此,为了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和解,司法人员必须仔细审查和解的启动程序、和解双方的愿望、和解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并确保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在这种情况下,是嫌疑人主动要求和解。报案后,牟伟没有主动与李某商量赔偿事宜。相反,李某通过家人找到牟伟提出和解,牟伟曾向检察人员表示,“直到李某的家人找到我,我才知道和解是什么。我只是在等公安机关的结果。” 李某提议赔偿12,000元。经过几天的考虑,牟伟同意赔偿金额,没有大幅提价。 从和解的启动和计划的提出来看,牟伟是一个被动的政党,不符合谎报强奸和敲诈勒索的特点。 该案件的解决是在管辖区的警察局进行的。李的家人和魏也在场,社区工作人员也在场见证。公安警察主持了和解协议的准备工作。和解过程由一名执法记录员拍摄。 经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双方意愿,经魏和黎的家属签字,付款已经交付,和解的形式和内容客观真实。 应当指出,和解协议不属于确定犯罪的证据,也没有能力证明案件事实。李某不能被视为仅仅因为自愿提出和解就“间接地”承认了他犯了强奸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文件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电子数据等证据得到了核实,证据可以相互确认,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共同确认了犯罪嫌疑人李某违背被害人牟伟的意愿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消除了合理的怀疑。结论是独特的。 李某的无罪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不会被依法接受。
四.判断结果
2014年4月12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李某强奸罪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违背了妇女的意愿,并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他的行为构成强奸,依法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监禁。 一审判决后,李肇星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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