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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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1 12:56:44
偷窃、抢劫、拿起信用卡和使用信用卡有什么区别?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不区分机器和人的使用,而是根据卡的来源来确定犯罪:
1、 盗窃来的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不管是用在机器上还是人身上,都是偷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 侵占、拾得他人信用卡
无论是人类使用还是机器使用,信用卡欺诈都是有定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拿起另一个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这种情况。
3、 抢劫信用卡使用
抢劫信用卡使用,抢劫,不区分人或机器的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审理抢劫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抢劫后使用或消费信用卡的,实际使用或消费金额为抢劫金额。” "
4、 此外,还有一种理论认为“机器不能被欺骗,所以机器的应用不构成信用卡欺诈。”
法律联系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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