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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以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之情形将入刑

时间:2019-11-01 11:55:27

法施[[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对适用法律处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和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的规定,对适用法律处理此类刑事案件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编造民事法律关系,编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恶意串通夫妻一方编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恶意串通,编造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物债务协议的。

(三)恶意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串通,编造公司、企业的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编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虚假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编造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或者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面或者恶意串通他人编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适用“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理论。

以虚假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虚假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参与财产分配的执行,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视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一)以捏造事实为由,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以虚假事实作出判决文书或者财产分配方案,或者以虚假事实立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调查中受到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损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条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给他人造成一百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三)致使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文件确定的财产支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四)致使他人债权未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六)因不执行人民法院编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他人被拘留、逮捕或者被调查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法定债务,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司法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前三款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判决枉法罪、执行判决罪、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诉讼参与人,如诉讼代理人、证人、专家证人等。一、伙同他人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人民法院司法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单位执行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并处以罚款

第九条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不符合情节严重标准,行为人是初犯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签署悔过书,接受人民法院判决,积极返还赃物或者赔偿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刑事;如果真的有必要进行处罚,那可能是宽大的。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利用职权与其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司法人员。

第十条虚假诉讼案件刑事由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一条本解释所称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等民事法律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文件、支付命令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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