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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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4 10:00:46
受到外界质疑的数百亿医疗保健帝国,迎来了公安机关的调查。
这是最新的调查结果。" 权健事件”调查取得阶段性进展 公安机关对权健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立案侦查。
自“权力与健康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通过调查和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根据法律、法规和事实的原则,有关部门对全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展开了调查。
据联合调查组介绍,经过初步工作,发现全健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和虚假广告罪。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立案侦查其涉嫌犯罪。 同时,有关部门应当查处和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消防和养生场所,并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和整顿混乱的保健品。
联合调查组相关官员表示,天津市一贯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依法保护,坚决打击违法活动,禁止违法活动。绝对不允许打着直销的旗号进行传销活动。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我们的态度是严厉打击,严惩不贷。
那么,如果全健被判犯有“传销罪”和“虚假广告罪”,该如何判刑呢?
所谓传销罪,实际上是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来说,让我们看看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1条规定:以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为名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付费或购买商品和服务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支付或回扣的依据,诱使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的参与,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宫通字[[2013]37号
第4条“情节严重”的认定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涉及120人以上的传销活动;
(2)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直接或间接筹集的传销资金合计250万元以上;
(三)因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60名以上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
(四)造成传销人员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显然,根据媒体报道,全健完全符合上述确定案件严重性的标准,这意味着相关领导人可能需要五年时间才能提供服务。
此外,如果虚假广告罪成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商品或者服务宣传,情节严重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全健公司被认定犯有涉嫌犯罪罪,它既犯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也犯有虚假广告罪。这两个人应该分别定罪,然后一起处罚。
如果只涉及上述两种罪行,潜在的强有力的领导人可能被判处不少于5年但不超过17年的有期徒刑。当然,它还将面临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
当然,如果还涉及其他犯罪,则数罪并罚,最高可判处25年有期徒刑。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组织领导MLM活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宫通字[[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MLM组织的级别和数量
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商业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有资格通过付费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加入传销组织,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的参与,骗取钱财,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组织内传销活动参与者人数超过30人,层级超过3人的,追究组织者和领导的刑事责任。
组织和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如果一个组织或多个组织的级别达到了三个或更多级别,则可以一起计算每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
组织者和领导者在正式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得奖励或回扣的,原传销组织在脱离后发展的级别数和人数按原传销组织发展的级别数和人数计算。
在办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确实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口头证据,则可以根据依法收集和核实的证据,如支付、支付费用、支付和回扣记录、音像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确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和级别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相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下列人员可被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一)发起、策划和操纵传销活动的人员;
(2) 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三级以上的;
(五)在实施传销活动、建立和扩大传销组织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其他人员。
以本单位名义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对本单位指派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编造或者歪曲国家政策,编造或者夸大业务、投资、服务项目和盈利前景,隐瞒真实的支付和回扣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所支付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视为骗取钱财。 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是否认为自己被骗并不影响被骗财产的认定。
四、关于“严重”的鉴定问题
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涉及120人以上的传销活动;
(2) 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直接或间接筹集的传销资金合计250万元以上;
(三)因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组织或者领导传销活动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了60名以上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
(四)造成传销人员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团队薪酬”行为的处理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人员发展寻求非法利益,要求传销活动的发达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并根据以下几行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在线薪酬,这是一种“团队支付”的传销活动
旨在销售商品和基于销售业绩的简单“团队支付”传销活动不被视为犯罪。 形式上采用“团队支付”,但实质上是“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支付或回扣依据”的传销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六、关于收费的应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碍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攻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等行为的。构成犯罪。 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其他问题
本意见中提到的术语“上面”和“内部”包括该数字。
本意见中提到的“级别”和“层次”是指参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人员之间的上下关系的层次,而不是传销组织中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身份层次。
传销组织内人数和级别的计算,以及组织者和领导者(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身和他们自己的级别)直接或间接开展的传销活动所涉及的人数和级别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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