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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目的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认定

时间:2019-11-03 15:57:24

   自首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需要两个要素:自动自首和如实供述罪行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关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的正当性是否影响自首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在诈骗罪、故意伤害罪等目的中,犯罪嫌疑人的特定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有些人认为自首制度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包括客观事实和主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正当性影响了自首的认定。 然而,提交人认为,自首认定中所指的主要犯罪事实的真实陈述应当侧重于客观事实,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目的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 原因如下:

   首先,作为我国的一项刑罚裁量制度,自首制度的初衷是鼓励犯罪嫌疑人自首,及时发现和审判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是鼓励犯罪嫌疑人主动悔悟,在我国刑事案件审判中善用宽严相济的政策。 在认定自首的过程中,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和判决的态度。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将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决,如实供认犯罪客观事实,这表明他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判决,也为查明案件客观事实提供了帮助。 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供词中没有隐瞒或歪曲确定其犯罪目的的事实,尽管他为犯罪目的辩护,但他仍应确定其犯罪事实的真实供词和自首,这也符合建立自首制度的目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正当性是否影响自首成立的批复》中回答说,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正当性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作出这项规定的原因是,不同的人可能因为相同的证据和相同的事实而对法律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这种不一致有时是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区别 例如,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将自己辩护为自卫而不是故意伤害,这是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不同理解的理由。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根据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目的,这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行为的价值判断。 然而,作为一般公众,法律不能期望嫌疑人与法官一样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持同样的理解。 例如,王的入室盗窃被发现,他对逮捕的抵抗变成了抢劫。然而,法律并没有要求王准确地说明他的犯罪目的是盗窃还是抢劫。只要他如实坦白盗窃和拒捕的客观事实,这就是真正的坦白。

   最后,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是否存在欺诈故意、故意伤害故意等犯罪目的的抗辩,不仅是对其行为性质的抗辩,也是对其辩护权的行使。 将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目的的辩护纳入自首的认定要求,会使犯罪嫌疑人在辩护时产生不必要的担忧,甚至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在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基础上违背自己的内心意愿主动认罪,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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