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汇总:2018年度无罪辩护案例

时间:2019-11-03 15:55:25

案例一 广东娄高明贪污案


[案例介绍]


楼高明是韶关大学二等教授,韶关英东动物流行病研究所所长。 2016年3月,娄高明因涉嫌贪污贿赂被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拘留。 2017年1月5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楼高明六年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娄高明在担任韶关大学教授和研究所所长期间,未经韶关大学允许,他本人和研究所的其他工作人员被指示使用韶关大学和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资源来检测猪血清和其他疾病样本,以补偿涉案企业和个人,或培养和制备“自己的疫苗”以获得补偿。后来,他向涉案养猪场收取检测费和疫苗费,却没有向韶关大学报案,并将相关资金据为己有。 楼高明拒绝了,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辩称涉案款项是他多年兼职养猪的收入,这是民事合同下的合法收入,没有用于腐败的科研基金。 2017年12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同年7月9日,法院允许撤回诉讼。


检察院撤诉原因:证据不足以指控楼高明贪污


[推荐理由]


楼高明凭借自己的学术知识和专业能力,通过创造性的科研活动为社会创造了价值,但他无辜地被监禁了两年。这反映了我国高校学术评价机制失衡、科研人员身份不明等突出问题。 该案例对于合理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共服务管理的界限,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利润的行为性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二 安徽周继坤等五人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1996年8月25日晚,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村民周丁基的家人被砍死。他的女儿周翠菊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被确定为同一村的周继坤、周佳华、周载淳、周正国和周在华。 1999年3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和周佳华死刑,判处周载淳无期徒刑,判处周正国和周在华15年徒刑。 被告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1999年7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级法院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周继坤和周佳华死刑缓期执行,周载淳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2000年10月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6年12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审此案,并于2018年1月10日改判周继坤等五人无罪。


法院认为,原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符合证据真实和充分的法律证据标准,不能得出周继坤和其他五人实施了犯罪的唯一结论。 原审法官认定,被告周继坤、周佳华、周载淳、周正国和周在华在原审中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指控的罪行无法成立,应依法修改和纠正。 法院采纳了周继坤和其他一审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即应减刑为无罪。


[推荐理由]


一起涉及五名被告的重大谋杀案被多次审判,所有被告最终被宣告无罪。 在无罪开释的脆弱的一页背后,是被告坚持自证其罪的信念,律师21年的承诺和奉献,以及他们对公平和正义的不懈追求。 他们从阅卷、记阅卷笔记、会见当事人、调查和收集证据、撰写辩护陈述以及代理上诉等各个方面着手。他们尽了自己的职责,最终做出了最后的判决。 该案件对今后类似故意杀人疑难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三 河北廖海军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1999年1月17日,两名女孩在唐山市迁西县辛集镇辛集村遇害。两天后,他们的尸体在村子的一口井中被发现。 经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被确定为廖海军、其父廖友和其母黄郁秀。 2003年7月9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廖海军无期徒刑,以伪证罪判处廖友和黄郁秀有期徒刑5年。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下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 2009年底,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撤销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8年8月9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宣告廖海军、廖友和黄郁秀无罪。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廖海军犯罪动机不明,犯罪时间和抛尸时间是否不明。廖海军供认的凶器的铁管没有被拔出,拔出的菜刀也没有被辨认出来。廖家东门下边缘提取的血液鉴定结论没有唯一性,鉴定受害者血液的依据不足。 原审被告廖海军的陈述不一致,与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地排除或解释。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原审被告有罪证明体系,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因此,原审被告廖海军犯有故意杀人罪。原审被告廖友和黄郁秀犯有窝藏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法成立。


[推荐理由]


廖海军的案件最终被宣告无罪,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利。然而,廖海军的父母在目睹家人的赔偿之前就去世了。 这个案例的教训是深刻的:第一,如果不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标准的法治原则得不到执行,司法权力的合法和公正行使将是不可能的。第二,如果不遵循判断证据的原则和怀疑犯罪的原则,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定罪,无辜的被告很容易被监禁。


案例四 广东韩朗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案例介绍]


韩浪于1983年加入深圳海关,担任海关官员。他负责卡车装载和乘客行李检查。1990年卸任后,他开始经商。 2016年7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影响力受贿罪对韩浪实施刑事拘留。 检方指控:2014年3月至5月,韩浪多次通过他人向某公司的家属孟某索要总额35万元的款项,理由是寻求海关官员帮助他理顺关系,减轻处罚。 韩浪利用他以前在深圳海关的职位找到了深圳海关的一些人员。东胜案件被退回深圳海关缉私局进行补充调查后,他试图让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给予相应的帮助。然而,所涉刑事案件没有明显进展。 2017年2月27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影响力受贿罪判处韩浪三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 韩浪拒绝并上诉 2018年7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韩浪无罪


法院认为,所附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不足以证明韩浪的行为仅与“利用其原有权威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有关 有两个原因。首先,韩浪只是他任职期间最基本的海关官员,他只可能被领导。因此,他只与其他海关官员建立了一般的同事关系。其次,该案件发生在韩浪辞职24年之外。由于韩浪担任公职时只是一名普通公职人员,他几乎不可能根据自己的原始权力或地位影响其他公职人员。即使韩浪愿意提供帮助,他正在寻找的前海关同事也是完全可能的(即不能排除),这是基于前同事关系或前同事的善意发展而来的友谊。 因此,其行为不一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原判决“利用其原有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判定依据并不完全排他和充分。


[推荐理由]


本案辩护律师以“影响力”为辩护核心,逐一分析了韩浪在本案中的行为,从而促使本案二审法院充分解读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结合本案被告韩浪在海关工作期间所持的具体立场,澄清了韩浪行为的性质,最终获得了令人信服的无罪判决结果。 本案量刑对于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影响力,准确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与非犯罪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江西李锦莲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1998年10月9日,来自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的肖某的两个儿子(分别为10岁和11岁)在自家附近的悬崖上捡了四颗桂花糖,吃了后中毒身亡。 鉴定后,糖纸含有“毒鼠强”成分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嫌疑人被确定为来自同一个村庄的黎金连。 同年12月15日,黎金连因刑事指控被拘留。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黎金连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黎金连拒绝并上诉 2000年5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黎金连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提出了申诉。 2011年11月1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原判。 黎金连仍然拒绝接受这一决定,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2017年7月9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指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宣告黎金连无罪


法院发现黎金连对犯罪关键情节的供认缺乏证据来证明。 具体来说:首先,犯罪工具桂花糖的来源和目的地不明。其次,没有证据证明有毒桂花糖的制作过程。黎金连承认,用于制作有毒桂花糖的火柴棒尚未找到,从黎金连家中提取的剪刀也没有经过任何技术鉴定。第三,相关证人的证词无法证实黎金连实施了中毒行为。 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黎金连是否去过肖家附近的岩壁,或者他是否在岩壁上下毒。 总而言之,有文件证明的证据并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黎金连犯下了罪行。 最初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真实和充分的法律证据标准。在最初的审判中,黎金连被认定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 根据从不涉嫌犯罪的原则,黎金连不能被判有罪。


[推荐理由]


对于20年前发生的谋杀案,黎金连辩护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仔细分析,发现在证明案件的关键情节时缺乏证据,并以黎金连犯罪当天缺乏时间和关键情节的确定过于依赖证词为主要论据,始终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从而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再审法院对本案证据链的深入分析也符合严格公正司法和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案例六 吉林刘忠林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1990年10月28日,辽源市东辽县惠民村村民在河套附近的白菜地里挖出一具孕妇尸体。经鉴定,一年前失踪的是19岁的村民郑慕谋。 经公安机关调查,该嫌疑人被确定为来自同一个村庄的刘中林。 1990年10月30日,刘中林被东辽县公安局录取考试,同年11月8日被捕。 1994年7月11日,辽源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中林死刑,缓刑两年。 1995年8月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了死刑 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重审此案,但尚未宣判。 刘中林于2016年1月获释。同年4月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并于2018年4月12日宣告刘中林无罪


法院认定,刘中林的有罪陈述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刘中林有罪。最初判决中发现的死亡时间和犯罪工具没有证据支持。 总而言之,最初的判决得出结论认为,刘中林杀害受害者郑慕谋的事实并不独特和排他,刘中林的有罪陈述不稳定和前后不一致,而且该案缺乏指向刘中林犯罪的关键证据。 最初的判决发现,刘中林杀害受害者郑某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也不充分。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刘中林和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刘中林的无辜应该被减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


推荐理由】


刘中林已经入狱25年了。又过了两年,他终于等待了期待已久的无罪判决。 本案辩护律师指出,除口头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犯罪现场和犯罪工具,刘中林的陈述和他的一些证词之间存在矛盾。在此基础上,他坚持捍卫刘中林的清白。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从证据中论证了被告无罪的原因,这对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疑难案件不相信口供,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七 北京付林贪污、挪用公款案


[案例介绍]


福临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系的教授 2016年3月17日,福临因涉嫌腐败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拘留。 2017年5月,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检方指控:首先,福临将利用自己的职位,以个人控制的华能瑞通公司的名义,从北京向项目测试单位出售清华大学委托的七个项目测试样机中的五个,并使华能瑞通公司盈利380万元。 后华能瑞通公司返还清华大学105多万元,科研经费共亏损220万元。第二,从2011年到2014年,福临利用其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院能源规划设计院院长的职位。在研究院与山西梁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签订和履行建设项目设计合同期间,梁爽公司被指示向华清泰蒙公司支付应付能源研究院600万元,其中439万元由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使用。 2018年2月14日,福临被保释候审 2018年9月20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销对林的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撤销该诉讼。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未被起诉的福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他对该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了解,并在犯罪前归还了所有挪用的资金,他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并决定不起诉林


[推荐理由]


受大学系统科研成果转化的诸多限制,福临通过成立自己的公司,推动了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为实践。但是,由于资金管理不规范,遭到刑事起诉。 本案的辩护律师一直坚持为福临的清白辩护,不断提交新的证据,并建议检方撤回案件。 由于律师们的不懈努力,福临在被拘留23个月和7个月保释候审后终于重获清白。 在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推动力”的背景下,该案对于如何构建和完善防范科研成果转化犯罪风险的支撑机制,以及如何运用司法权威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在成果转化中的积极性,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八 吉林金哲宏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1995年9月29日,吉林省吉林市永济县双河镇村民在新立屯以北的一片森林中发现了一具女尸。据确认,李某于同年9月10日失踪。 经公安机关调查,嫌疑人被认定为摩托车驾驶员金哲红。 1995年10月11日,金哲弘被永济县公安局录取考试。 1996年11月9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金哲弘死刑,缓刑两年。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此后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他死刑,缓期执行。 1998年10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裁定发回重审,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三次审判后仍判处他死刑缓期执行。 2000年8月2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死刑判决 2014年7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将重审此案 2018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组织新的合议庭重审此案。 同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金哲弘无罪释放


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金哲弘与李某联系过,但不能证明他犯了谋杀罪。 金哲弘的有罪陈述是不稳定和不一致的,没有其他证据支持。 原法官认定金哲弘杀人动机、金哲弘伤害被害人行为以及被害人李某死亡时间的事实尚不清楚。 综上所述,原法官认定原被告金哲弘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检察机关建议依法改判,金哲弘及其辩护人建议改判金哲弘无罪,法院予以采纳。


[推荐理由]


金哲弘被不公正监禁23年的背后是对他身体的折磨和内心的恐惧和敬畏。 由于本案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客观公正地重新审查了原判决所依据的确定金哲弘谋杀事实的证据,促使法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无罪判决,从而安慰了长期关注本案审判的金哲弘的家人和同志。 金哲弘案对于司法机关今后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严格掌握事实、证据和刑事政策,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案例九 河南连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陈教坤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案例介绍]


2016年6月1日,大莲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一家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2000吨甲苯并销售给连云港 第二天,货物在通过江苏省张家港市高枫检查站时被张家港市公安部门扣押。 同年8月至9月,大莲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焦坤和大莲化工有限公司员工赵春瑜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30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涉嫌为大莲化工有限公司、陈焦坤、赵存宇非法买卖易制毒物品 2017年8月,法院举行了第一次开庭,所有被告均不认罪。 法庭在这次审判后没有做出判决。另一起案件中的毛忠子被判无罪 2018年8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改判,认定被告犯有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同年9月12日,该案再次开庭,所有辩护人再次为无罪辩护。 同年10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改判,认定大莲化工有限公司和陈交坤犯有非法经营罪。 在此次变更起诉之前,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赵存宇撤回起诉,理由是证据已经变更并获得法院许可。 审判期间,辩护律师仍然为自己的清白辩护。 同年11月26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大莲化工有限公司和陈交坤。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经检察院审查并返回补充调查,仍认为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决定不起诉陈交坤。


[推荐理由]


本案的辩护律师在为无罪辩护的过程中打了三场仗,赢得了三场胜利。无论是灵活运用证据、广泛引入相关司法解释,还是深入解释化学领域的专业术语,他们都展示了精湛的辩护技巧,使本案被告的行为性质变得清晰。 本案法院对复杂案件持高度谨慎态度,对保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持广泛观点。它在适用法律和指导刑事政策方面具有战略眼光。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了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准确把握。


案例十 河北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介绍]


邯郸卓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6000多名投资者损失,成立了卓峰非法集资案特别工作组。 2016年9月27日,马秦书带领一些募捐参与者来到市委前门,请求撤销工作组。 工作组和群众达成共识后,群众重新选举自己的维权代表和常委会,成立群众自治组织参与“三党共管”。马·秦书以第一票当选为常务委员会委员。 同年11月21日,峰峰矿区公安局以煽动非法集会为由将马秦书行政拘留10天。 马·秦书获释后,工作组要求重新选举常务委员会,但马·秦书仍然以高票当选。 同年12月23日,马秦书等30至40人前往信访局、市委和河北检查组反映工作组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在此期间,他们还对市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同一天,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了马秦书 2017年3月20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将案件移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该案件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此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7年12月27日,丛台区人民法院允许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8年1月26日,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秦书。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经法院审查并回到补充调查后,法院仍然认为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 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荐理由]


由于现实中缺乏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案被告马秦书被迫走上维护自身权利的道路,但其反映问题、检举揭发的行为却被不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辩护律师的不断辩护下,控方撤回起诉,并最终做出非常起诉的决定,释放了被告。 该案件对于防止滥用犯罪手段,防止当权者通过司法渠道报复举报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案例十二 湖南姚小皇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2013年1月23日下午1点左右,岳阳县马塘镇新建村村民在池塘边发现了一具男尸。 岳阳县警方通过基因比较证实死者是冯玉祥,他刚刚从株洲市天元区的监狱释放出来。 后来,冯玉祥的哥哥姚黄晓被作为杀人犯关了起来。 2013年1月25日,姚黄晓被刑事拘留。 2013年4月2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黄晓10年监禁。 姚黄晓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2014年1月1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5年3月2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后,姚黄晓仍被判故意杀人罪。 姚黄晓仍然拒绝接受和上诉 2016年9月2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黄晓七年有期徒刑,并提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2017年5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8年9月21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姚黄晓无罪


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排除非法证据,姚黄晓对审前供词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审讯记录的客观真实性以及他的认罪之间的矛盾表示怀疑;第二,一些证明姚黄晓有罪的证据很薄弱,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三,本案中的旁证不能证明姚黄晓有罪,整个案件中的证据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旁证中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姚黄晓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符合确切和充分的证据标准,无法得出上诉人在本案中实施犯罪的唯一结论。姚黄晓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以犯罪名称指控姚黄晓也无法成立。


[推荐理由]


本案辩护人从非法调查程序、排除非法证据、法医检查资格、关键情况缺乏证据四个角度一贯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最终促使法院根据无犯罪嫌疑原则宣告被告人姚黄晓无罪。这具体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判决的要求,对今后类似故意杀人疑难案件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十三 山东刁继龙合同诈骗案


[案例介绍]


刁继龙曾任山东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7月6日,刁继龙因涉嫌合同欺诈被济南市公安局李霞分局拘留。 2012年10月15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合同欺诈提起公诉 2013年11月7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刁继龙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刁继龙在未办理土地开发手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条件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出售不存在的“凤凰法院”的房地产,骗取94名受害者2900多万元的购房款。 刁继龙拒绝接受并上诉。2014年12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2月1日,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处刁继龙无期徒刑 2017年9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次再审后,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变更导致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8年9月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允许撤回起诉。 同年9月10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用于证明刁继龙非法占有涉案资金主观意图的证据不足,导致本案证据不可靠、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荐理由]


本案被告刁继龙因现金流问题,冒险寻求高利贷帮助。然而,他处于危险之中,无法证明自己是无辜的。 在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该案经历了两次重审,检方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该案。 作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典型代表,该案对于今后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和经济纠纷刑事审判中不设嫌疑人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四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


[案例介绍]


吴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忠于2006年12月7日被拘留,2006年12月20日被捕。 2008年10月9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单位贿赂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文忠有期徒刑18年,并处50万元罚款。 张文忠拒绝接受和上诉 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张文忠的有期徒刑减为12年,并对上述三项罪行处以50万元罚款。 经过两次减刑,张文忠于2013年2月6日获释出狱 随后,张文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12月21日被驳回。 2016年10月,张文忠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另一项申诉。 经审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并将案件提交审判。 2018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告张文忠无罪


法院认为:一是物美集团在申请贴现项目时调整了国债技术改造的贴现政策。民营企业有资格申请,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信息项目符合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 张文忠没有为了骗取政府债券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而进行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的欺诈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上述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物美集团没有给赵某30万元的不当利益奖励,也不属于严重案件,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物美集团被要求向李某3公司支付500万元,不存在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主观意图,也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物美集团和直接责任人张文忠不构成单位受贿罪。第三,张文忠与陈某1号和田1号合谋,利用陈某1号的地位,将陈某1号所在的泰康公司的4000万元资金转移到卡斯特投资咨询中心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盈利活动,这一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真实的。 然而,最初的判决认为,张文忠挪用公款为自己谋利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推荐理由]


张文忠的意外入狱不仅剥夺了他的个人自由,也使物美集团经营困难,错失了许多发展机遇。 本案无罪最终判决符合加强财产权司法保护的迫切要求。 此案对于正确处理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以及在未来司法实践中严格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进一步发现和纠正其他涉及企业家产权的错案的机会。


案例十五 福建李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例介绍]


李龙原系福建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研发部负责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0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许文标、赵志槟为福建宏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铝基座过程中,收受许、赵二人的回扣33. 5万元归个人所有。同年7月12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李龙不服并上诉。同年12月15日,福州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2018年1月11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同年8月3日,福清法院裁定准许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李龙的起诉。福清市检察院撤诉后,于同年8月30日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经法院审查并返回补充调查,法院认为福清市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荐理由]


本案一审被告认罪并承认了处罚。在第二次庭审中,辩护人没有改变供词,而是运用精湛的辩护技巧,将用来证明有罪的证据转化为有利于被告的无辜证据。首先,他说服了法官,然后是检察官,然后是检察官提出证据不足的意见,并将其发回重审。最后,公诉机关撤回了起诉。该案的最终结果是没有起诉 这一成就是罕见的。这是第一起认罪和无罪释放的案件。这是一起里程碑式的无罪释放案件。

案例十六 四川李小川诈骗案


[案例介绍]


2006年8月,李小川给阿罗开出了104,000元的收据,用于与罗共同建房。 然而,罗认为这张收据的日期和内容不符合要求,所以李小川在同一天又开了一张同样数额的收据。 2007年3月,李和罗成为敌人,不愿意合作,但他给罗的收据没有被收回。 一年后,罗向长宁县公安局报案,理由是李小川涉嫌诈骗。 2008年7月18日,长宁县公安局对李小川进行刑事拘留。 2009年8月17日,长宁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小川7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款。 李小川拒绝并上诉 2009年10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0年3月22日,长宁县人民法院再审后,仍以诈骗罪判处李小川7年有期徒刑和2万元罚款。 李小川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2010年,宜宾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0月1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宣告李小川无罪。


法院认为:首先,李小川获得罗建兵20.8万元土地出让金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由于收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和相互核实的付费证据链,也不能达到刑事案件定罪证据应准确和充分的标准,法院将不予支持。 罗建兵的一审和再审陈述相互矛盾,缺乏罗建兵的经济能力、资金来源、实际交付依据等其他证据。第二,李小川有与他人共同建房的基础,主观上无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 罗建兵非常了解这栋房子的联合建设,并积极参与其中。李小川没有捏造事实,也没有向罗建兵隐瞒真相。他们共同建造这座房子是一种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罗建兵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并撤回诉讼。 综上所述,李小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李小川不构成欺诈和原判决错误的论点和辩护意见是有效的。


[推荐理由]


李小川欺诈案是一个典型的不公正案件,是由法律和犯罪权力构成的。为自己的清白辩护并成功辩护,不仅是为不公正案件辩护的艰难胜利,也是展示司法正义的伟大胜利。 此案不同于其他不公正、虚假和错案。问题的关键在于辩护人的新辩护方式:不是被动地为控方指控的欺诈事实辩护,而是将案件定义为民事纠纷。 本案无罪辩护的成功经验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案例十七 北京宫庭海合同诈骗案


[案例介绍]


2013年11月,龚廷海以宋海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袁某签订了电视剧


检察院不起诉的原因: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法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推荐理由]


龚廷海的最终无罪释放体现了侦查检察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理念和精神,严格把握刑事犯罪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在经济犯罪处理过程中使用犯罪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同时,辩护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辩护经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优秀律师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职业风格。 本案是控辩双方共同努力,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范例。


案例十八 河南秦运换等四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例介绍]


2016年4月22日,秦云昌在卢氏县徐家湾乡宋松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森林斜坡上,未取得野生植物采集证,就挖出一丛三种兰花。在返回途中,他被卢氏县徐家湾镇宋松村卢氏县森林公安局的警察抓获。 经鉴定,秦幻云非法采集的兰花是大花蕙兰中的大花蕙兰 2016年4月29日,秦幻云因涉嫌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被卢氏县森林公安局保释。 同年12月22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因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判处秦云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并处3000元罚款。 2017年,秦幻云委托一名律师代理他的上诉。 2018年5月28日,卢氏县人民法院决定重审此案,并于同年11月8日宣告秦云无罪。


法院经重审认定,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不包括兰花,即兰花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只有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才构成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最初的判决认为事实是错误的,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推荐理由]


虽然中国在1980年加入了包括兰花在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但兰花并未列入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1999年公布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因此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辩护人从符合构成要件的角度坚持无罪辩护的立场,并敦促法院最终宣告被告人秦云等四人无罪,这是司法实践中对特定犯罪法定刑原则的具体落实


案例十九 四川郑尚元诈骗案


[案例介绍]


2016年3月24日,成都双流区公安局以涉嫌骗取国家资金和构成合同欺诈拘留郑尚远 2016年4月27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认定郑尚远涉嫌诈骗,决定批准逮捕。 2016年6月23日,双流区公安局以郑尚远犯有欺诈罪为由,将其移送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7年1月5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向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理由是郑尚远捏造事实,隐瞒事实,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补偿费共计1417152.4元,数额巨大,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诈骗罪。 2018年4月2日,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证据的变化申请撤诉 同一天,双流区人民法院允许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2018年4月2日,成都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成都双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依法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2条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


[推荐理由]


在政府修路征地的过程中,郑尚远因政府给予的赔偿不合理而面临无辜的刑事起诉,并多次寻求进一步赔偿。 在辩护律师从实体、程序等各个方面的不懈辩护下,案件最终以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告终。 该案件对于今后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拆迁补偿被告的行为性质,对于公平审理民事、刑事交叉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案例二十 湖北杨建伟、杨建平故意杀人案


[案例介绍]


2016年2月28日,当杨建平和杨建伟兄弟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建平碰了一只路过的德国牧羊犬,并与狗主人牟鹏发生了争执。牟鹏离开了,并威胁要报复。杨建伟回答说,“那你就去战斗。” 杨建伟回到他的住处,藏了一把单刃锋利的刀和一把折叠刀在他的身体里。 大约10分钟后,彭回到了上述地方。他邀请的黄、熊和王用镐跟随他超过10米。 彭的手指放在杨建平的门口,但杨建平没有理会。 彭接着用拳头打了杨建伟的脸,杨建伟立即用单刃锋利的刀子捅了彭。 黄某、熊某和王某手持鹤嘴锄冲过去与杨建伟作战。 彭从熊身上拿了一把鹤嘴锄,打败了杨建伟 熊某拳击场,牟鹏、黄某、王某手持外国镐,继续与杨建伟搏斗,致使他的头流血倒地。 杨建平冲向牟鹏,刺伤了他的左胸。 当杨建平第二次刺伤时,彭被他的左臂挡住,彭受伤逃跑了。 黄某、熊某和王某用镐击败杨建平,杨建平撤退时还击,杨建伟用随身携带的折刀参加战斗。 然后黄、熊和王逃离了现场。 牟鹏在同一天死于急性失血性休克,原因是胸部和腹部刺伤引起的胃破裂、肝破裂和血气胸。 杨建伟、黄和熊都受了轻伤。 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杨建伟和杨健平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15年和11年有期徒刑。 兄弟俩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 2017年6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 2018年5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再次认定杨建伟和杨建平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两人自首,分别被判处13年和9年有期徒刑。 兄弟俩仍然拒绝接受并上诉 同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无罪


法院认为彭日成和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互不相识,发生了争执。杨建伟的话“那你就打吧”不能归因于彭和彭相遇是为了打架。 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来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建平和杨建伟兄弟合谋伤害彭。 根据对杨建伟和杨建平行为的分析,首先,杨建伟准备了防御用刀。 彭带着武器回到现场,杨建伟的人身安全面临着真正的威胁。 彭冲到杨建伟家门口,打了他一拳,然后杨建伟用刀捅了彭。该法案旨在阻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防御行为。 牟鹏空用手打了杨建伟的脸。杨建伟此时并未面临严重的非法侵权,而是用刀刺伤了关键部位。 彭日成要害部位的许多致命刀伤都是由杨建伟造成的,这是他死亡的主要原因。 杨建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这是防卫过当,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第二,彭丽媛回到现场,用手指指着杨建平,但杨建平没有理会。当牟鹏与杨建伟交战时,杨建平仍未介入。 这表明杨建平没有主观故意伤害牟鹏。 牟鹏和其他四个人拿着鹤嘴锄殴打杨建伟,导致他的头流血并摔倒在地。双方的实力明显不同。 这时,杨建平用刀刺伤了牟鹏,以阻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非法侵犯,这属于正当防卫。


[推荐理由]


这是一个典型的“拔刀相助”的例子,当他们的利益受到严重的非法侵犯。 辩护律师首先反驳一审判决的错误,交叉质证证据,定性被告的行为,呼吁启动正当防卫制度,最终为被告赢得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本案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杨建伟辩护过度,杨建平是正当的,这符合公众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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