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经典:被控挪用公款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等宣告无罪

时间:2019-11-03 15:04:24

  政党信息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蔡某(Cai Mou),中国共产党党员,邹平县太子镇人民政府前财政厅厅长,邹平县太子镇本届人大代表。 2013年4月1日,他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拘留,同年4月15日被捕。 他目前被关押在无棣县拘留中心。

   辩护人李明,山东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遗听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di检控第81号起诉书(2013年)指控被告人蔡某挪用公款,并于2013年8月22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由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以侦查起诉附检(2014)第1号决定,以贪污罪起诉被告人蔡某,并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追加起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磊和副检察长刘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蔡某及其辩护人李明出庭参加诉讼。 2013年11月22日和2014年2月27日,无棣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延期后,法院决定分别于2013年11月29日和2014年3月28日恢复庭审 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一审请求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一、挪用公款 罪

   (1)2007年8月14日,被告蔡志勇在担任邹平县太子镇金融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邹平县太子镇人民政府贪污了两张面额为30万元、共60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借给王用于质押贷款,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于2012年8月15日归还

   (2)2009年3月23日,被告蔡志勇在邹平县太子镇金融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从太子镇人民政府贪污了面值40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作为质押贷款借给王某,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于2013年3月14日归还

  二、贪污罪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被告蔡利用其担任邹平县太子镇金融研究所所长的职务,非法持有邹平县财政局发放给太子镇金融研究所的联想Y430笔记本电脑,价值6600元。

   被告蔡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调查后,主动供认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并出示了证人证词 、书证、物证、司法会计检查报告、被告供词及其他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蔡某在担任邹平县太子镇财政管理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100万元,数额巨大。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追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被告蔡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产,涉案金额6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腐败刑事责任。法院被要求依法判刑。

  一审辩护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蔡某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真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蔡某有挪用公款的动机和目的。本案存疑,蔡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蔡某在法庭上辩称,他用存单为王某的企业贷款的承诺是在当时的市委书记和市长作出安排后实施的。 他在调查阶段不知道此事的原因是,为了赢得良好的态度,他受到了较轻的处罚。

  法院确定

  审判发现:

  一、挪用公款

   1.2007年8月14日,被告蔡某在担任邹平县太子镇金融研究所所长期间,使用了邹平县太子镇人民政府的两张面额为30万元、共60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单,用于王某质押贷款,该质押贷款于2012年8月15日归还。

   2.2009年3月23日,被告蔡某在担任邹平县太子镇金融研究所所长期间,使用太子镇人民政府开具的面额为40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存单作为王某的质押贷款,并于2013年3月14日归还。

  上述事实由以下经法庭证明和质证的证据证明:

  证人证词

   (1)证人韩某的证词,主要内容是:2005年,他从赵某处得到一笔账外资金,是黄河事务局给镇上的113万元,不在太子镇的大账户里 2007年1月和2月,蔡某说镇领导安排魏桥邮政局局长李某存入60万元,并转给蔡某存入两张各30万元的存单。 一段时间后,蔡志勇说,领导安排用60万元的存单给王提供抵押贷款。 这张60万元的存单于2007年首次交给王某,直到2012年8月和9月,王某和蔡某一起去邹平县找李某并取回。 2009年2月和3月,蔡志勇带王来到财务办公室。蔡志勇说,王找不到镇上负责资金周转的领导。领导安排将40万元的存单借给质押贷款。这张400,000元的存款收据是2009年第一次给王的。直到2013年3月,他和王的妻子刘去邹平县邮政局取回了它。此后,40万元未用于抵押贷款。 借存单时,王某写了一张借据,但没有得到镇领导的签字。 妞妞当秘书的时候,有一天蔡和他的领导让他们安排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并安排清单。2011年8月和9月的一个晚上,他们和蔡一起去了牛书记的办公室。田和牛在场。妞妞看了看清单,安排了加工费用。当时,牛和田记不清如何安排预算外资金。牛和田知道113万元的预算外资金。 2012年3月27日,田市长让·蔡制定了太子镇政府的账外资本收支清单。 当时,仅仅一年多以后,镇上的一些费用没有得到处理。田市长急于处理这部分费用。此外,妞妞当秘书时,有些费用没有处理。这张桌子是在这种情况下做的。 2012年3月27日,他和蔡志勇去了刘秘书的办公室。当时,田市长在场。田雨把收入和支出一个一个地报告给刘老师。当时,刘问河务局113万元怎么样了?蔡某说:“好吧,就这样。” “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没有提到有一张存单向王抵押贷款。 一天后,蔡某对他说:“领导们说他们会在到期的时候拿回来。” “这样,这些存单在贷款到期后被收回,从未借给王。

   (2)证人王某的证词,其主要内容是:2007年7月的一天,他通过李某得知蔡某持有公款和大额存单,可用作向李某借钱的抵押品。 后来,他找到蔡某,用存单讨论抵押事宜。蔡某同意用存单抵押。 之后,蔡志勇带他去了韩旭的办公室。蔡先生让他向韩旭借条。他开了一张60万元的存款收据,把借据交给韩寒,蔡志勇去魏桥邮局找李抵押贷款。 从蔡志勇第一次借60万元的存单开始,韩寒就知道有存单的抵押贷款。 2009年3月,他通过李得知韩寒名下有大量公款,他打电话给韩寒,用韩寒名下的40万元存单抵押贷款。 韩寒说他会先对蔡说,然后让它对蔡说。 几天后,他再次打电话给蔡某,说了出来。蔡某同意了,然后用了40万元抵押贷款的经验。

   (3)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如下:在太子镇市长任期内,他直接负责财务办公室,没有其他领导负责。账户中的所有外国资金都由财务办公室出纳韩某保管,但如何管理还不清楚。 他认识王某,但没有安排金融研究所所长蔡某和出纳员韩某把金融研究所的公款存款收据借给王某作抵押贷款。他们也没有告诉他这件事。在他担任市长期间,镇领导班子从未研究过这个问题,他也从未签署过将公款借给王某作为抵押贷款的收据。

   (4)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07年7月,当他被新任命为魏桥镇邮政局局长时,他要求太子镇领导为他存款。 他们安排镇财政办公室主任蔡某存入60万元 后来,由于无法完成存款任务,他们多次要求太子镇领导存入40万元。这一次,蔡拿了韩寒的身份证,以韩寒的名义存了40万元 在魏桥邮政局局长任职期间,银行将100万元的存款收据作为最高存款任务。 大约在2007年8月,他意外地和王谈及太子镇金融办公室主任蔡某,他在办公室里存了两张价值30万元的存单。 几天后,蔡打电话给他,询问他如何使用抵押贷款。 后来,蔡拿了两张以他名义存的30万元的存单,与王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 王用蔡志勇名下的存单抵押了总共89次,大多数是6个月或1年。 2009年,王和韩一起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当时,韩寒的40万元定金已经质押,贷款为36万元。

  (5)证人刘谋的证词

   2013年3月31日的第一份证词主要包括:2012年3月和4月的一天,王某和他的妻子谈到他从镇上借了一张存单来抵押贷款,抵押到期,他想继续使用再抵押贷款。 和田市长对此进行了讨论,因为前任领导决定将存单借给王抵押贷款,并帮助企业生产,所以他同意让王继续使用存单。 和田市长口头讨论了同意继续使用存单作为王某的质押贷款。他没有和镇上的其他领导说,确切的数字也不清楚。

   2013年3月31日的第二次证词主要是关于:王(Wang)早上在寻找抵押贷款时撒了一个谎,他希望继续使用镇上的公共资金和存单。王对此只字未提。 3月27日,韩某被检察机关带走进行调查。晚上,太子镇党委书记牛某打电话给他,问他关于韩某的情况。他没有提到蔡某和韩某把存单借给王某抵押贷款。 3月28日上午,他打电话给田市长和蔡市长到办公室了解情况。他问蔡是否了解韩寒。蔡说他和韩借给王100万元的存款证明作为抵押贷款。他没有说明为什么把100万元的存款证给王做抵押贷款,也没有告诉前任领导他把存款证借给别人做抵押贷款。 他们认为,如果蔡和汉说党委和政府决定把公款存款证借给别人抵押贷款,他们是可以开脱的。他们建议田、蔡把这件事交给党委和政府,说这件事已经由党委和政府决定了,他们都同意了。 3月27日晚,太子镇党委书记牛某给他打电话,询问韩某的情况。他没有提到蔡某和韩某将存单借给王某抵押贷款。

   2013年5月16日的证词,主要内容是:2011年12月他去太子镇当秘书,因为市长没有变动,也没有转移财务部管理的资金。 2012年2月和3月,蔡向王请示。王多年来一直在镇上使用抵押贷款。现在承诺已经到期。我该怎么办 和田市长考虑到春节快到了,而且镇上没有多少地方可以花钱,决定让王再次使用这个证书。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企业发展得很好,可以向镇上多缴税,所以和田市长决定到期收回存单,由和田市长安排的财务办公室办理。 在这份报告之前,是蔡某不知道100万元的存款收据。

   2013年5月17日证词的主要内容是:蔡和他的同事报告了王继续使用质押贷款的情况。他们认为,使用100万张存单作为王的抵押贷款是前政府团队推迟的事情。因此,他们没有考虑太多,只是在与和田市长讨论后,决定让王再次使用存单。存单到期后将被收回。

   2013年5月20日的证词主要包括:调查机关第一次索要调查材料,早上就说了实话。后来,为了满足办案的需要,它改变了证词,在接下来的两次中说出了真相。

   2013年6月24日证词,主要内容是:蔡和汉谎报使用公款存单质押贷款给他人。 在韩某出事之前,他不知道蔡某和韩某借存单质押贷款给他人。事故发生前,蔡某和韩某没有向他报告此事。 过去,为了保护干部,他在一些问题上对检察机关撒了谎。 在今年3月31日询问了他有关材料后,他说他不知道蔡和韩把公款存单借给别人质押贷款,这是真的。 蔡被拘留后不久,蔡的妻子魏来到她的办公室,要求她在镇上工作多年后想办法救蔡。 此后,和田市长没有说魏京生在找他,而是把田京生叫到办公室。只有两个人在场。和田市长讨论了这件事。为了保护干部,党委和政府把这件事重新考虑了一遍,说他们以前就知道存款收据。田市长同意了 后来,当被问到时,他撒谎了 无棣县检察院带走韩旭的第二天,蔡志勇向他报告说,王皓仍有一张100万元的金融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并说这张存单已被王皓使用多年。蔡志勇告诉他情况后,他没有考虑,也不认为韩寒是由于事故造成的。那时蔡先生已经告诉他很多年了。 在此之前,它不知道自己有这100万元的财力。 在韩寒出事之前,田市长也不知道这件事。如果田市长知道这件事,他会向他报告的。

  (6)证人田亮的证言

   2013年3月31日的证词主要包括:时任镇委书记的牛某在太子镇担任市长期间,他说顺友公司的王某在镇上有一张100万元的存款收据供公司运营使用,因为牛某决定在担任镇委书记期间将这张100万元的存款收据借出,财务部人员没有向他汇报,也没有过问。 牛书记被调任,刘书记被任命为书记。2012年2月和3月,春节过后,蔡志勇在三楼会议室向他和刘秘书汇报了此事。他说给王的100万元抵押贷款即将到期。他应该继续给王抵押贷款吗? 当时,他非常生气,因为2012年春节期间,镇上资金短缺,刘书记向常山镇的一家公司借钱。镇上100万元的存款证明还给了王抵押贷款。 后来,考虑到刘书记任职时间不长,以及2012年企业的不良状况,他担心自己不会借给王抵押贷款,企业的资金链也断了,所以在与刘书记研究后,他决定再次借给王抵押贷款。 这样,他和蔡说他和王这次只会把抵押贷款借给他,他再也不会把它借给他了。当时没有正式会议,由他和刘秘书口头决定。没有会议记录。 王某没有主动向他借存单。所有100万元的存单都已收回。当存单被收回时,财务总监蔡某向他报告了这件事。

   在同一份证词中,有以下内容:他上面所说的关于牛某的话和他所说的关于给王某的有存单的抵押贷款的话是不真实的。 真实情况是,3月28日上午,一名日韩官员被检察机关带走进行调查,当时他们正在刘谋办公室与刘谋、蔡某讨论如何处理此事,蔡某说,他和韩某已将公款存款收据借给王某用于抵押贷款。王某的贷款到期归还,存款收据也被收回。他们和刘谋只知道这件事。为了保护干部,他们讨论并把这件事交给了党委和政府,说这件事是党委和政府研究决定的,这样就免除了蔡某和韩某的责任。 大约在3月28日和29日,妞妞打电话给他,说经过调查后,他会说他以前就知道这件事,这是由团队决定的。

   2013年6月24日的证词,主要内容是:他认识王某,他从来没有问过他关于借用太子镇公款存单的事情,也没有安排财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给王某开具公款存单质押贷款。 韩寒出事后,蔡和他说,镇上有100万元的存单,用来抵押贷款给王。他们不知道100万元和这笔钱的来源。韩寒出事后,蔡和他说,他们已经用镇上刚刚收回的100万元存单向王抵押贷款。 蔡被拘留后,蔡的家人魏去了刘秘书的办公室,并且在场。魏哭着恳求他和刘想办法救蔡。 牟伟离开后,刘谋和刘谋说镇上的干部有问题,他们必须帮助他。后来,当有人问及此事时,他们说蔡某向王某报告了发放存单质押贷款的事情,党委和政府承担了责任。 之后,他认为最好是实事求是。

   6月27日的证词,主要内容是:在2011年11月底妞妞的秘书被调任之前,妞妞与镇上的账外资金以及收支情况进行了讨论。当时,妞妞想用镇上的账户外资金来处理他任职期间的税收优惠和未处理的费用。 他安排金融研究所列出表外基金的收入和支出。金融学院出纳韩某向他提供了一份表外资金收支的详细清单。 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和牛某、蔡某、韩某在三楼的会议室里。蔡某和韩某向其秘书牛某报告了河务局根据该表划拨的113万元。他们只说是河务局分配的钱,但他们没有说钱的细节,也没有说钱在哪个州。他们没有详细询问。 它一直认为他们把钱存在财政部。 刘刚来太子镇当秘书时,工作相当忙,所以他没有及时向刘书记汇报。 2012年2月和3月,蔡和汉编制了一份详细的出席名单,蔡和汉向刘书记汇报 (在出示了“收支清单”之后)这是蔡和汉在2004年告诉刘先生钱是一笔钱的时候。当时,蔡和刘都没有问钱到底是什么,从哪里来的。他们在名单上随意写了“2004”。“王补”后的“1107513.6”是蔡和汉向他们和刘汇报的时候。我忘了蔡还是韩具体说了,说河务局的113万元是王用的。他们没有向刘秘书询问更多,也没有详细说明他们认为是借给王的。当时,他们和刘秘书告诉蔡、韩归还113万元,用这笔钱来支付110.7513万元的费用,这是前牛秘书调任时没有处理的部分费用。

  (7)证人牛某的证言

   2013年3月31日的证词,主要内容是:韩、蔡在金融学院期间,没有向他们举报挪用镇上公款存单自用的情况。 3月27日晚上,他听到人们说韩寒出事了。出于担心,他给蔡、刘、田打了电话,知道汉奸被无棣县检察院调走调查。 3月28日晚,当他打电话到阿贝尔·塔马塔时,他得知蔡志勇告诉刘和田,他盗用了他单位在韩的存款证明,用王作为质押贷款。 出于保护干部的考虑,他们后来告诉田和刘,如果检察院调查此事,他们会说这是由调查组的调查决定的。

   2013年6月24日的证词主要包括:在他担任太子镇市长期间,他知道镇上大约有100万元的非账户资金。秘书任期结束后,他曾要求财务办公室将资金存入财务办公室的大账户。当时,他们说没有相应的账户,也不容易进入账户。这100万元是以个人名义存入的。不清楚在哪家银行,以谁的名义。当时,他和财务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说,100万元的账外资金是否存入并不重要,但利息不能放入个人包或个人账户。 王某从未让他借太子镇的公款存款证质押贷款,韩某和蔡某也从未告诉过他 他认识魏桥邮局的负责人李某,她没有要求他给她押金。

   (八)证人赵、张毅、张冰的证言,证明太子镇100多万元非账户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9)证人刘谋义(王某的妻子)、毕某和王某乙的证词,证明王某的贷款用于商业活动。

   (10)证人魏(蔡的妻子)作证证明其家庭的收入和支出

  (2)评估结论

   司法会计检查报告确认,以蔡和汉名义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邹平县支行用于为王质押贷款的总额为100万元的存单均为公款。

  (3)书面证据

   (1)邹平市黄河管理局的账户和凭证、工商银行的凭证、邮政储蓄银行的凭证、邹平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凭证和明细,确认了黄河管理局对太子镇的资金分配和在银行的存转

   (2)存单、质押贷款凭证、借据、审批表、存折、明细等。以蔡、韩、刘的名义开立,证实王、蔡、韩、刘在邮政储蓄银行使用质押贷款并发放贷款

   (三)邹平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凭证、存折和核对表,用以证明以蔡名义存入和注销的30万元和以韩名义存入和注销的40万元两个存单

   (4)2012年3月27日太子镇政府表外资本收支清单及待处理账户的相关明细从田某处提取,并经相关证词核实,证明被告蔡某向镇领导牛某、田某、刘谋报告了黄河管理局向太子镇政府拨款113万元的情况。

   (5)邹平黄河标准化堤防工程搬迁办公室账户、凭证、邹平县农业银行凭证、邹平县邮政储蓄银行凭证,确认以汉名义存入邮政储蓄银行的资金来源和公共资金性质

   (6)韩某监管下的王某写道:“今天我借了一百万张光盘来抵消这笔贷款。” “2010年3月22日”是一张借据,证明王女士借了质押贷款。

  (四)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

   被告蔡某不反对用100万元存单质押贷款给王某。 他在调查阶段的声明对将存单借给王某的决定有不同的说法。

   2013年3月31日,声明主要包括:在牛某担任镇党委书记和张某担任市长期间,有一天,王某在镇领导办公室。镇领导说王某有点缺钱,想借40万到50万元。他认为借给他现金是不合适的,于是安排他用邮政储蓄银行的公共资金存单抵押王某的贷款。 王某有一张借记卡,上面写着他借了两张总额为60万元的存单,由王某签字,张某市长签字。 还有一张400,000元的韩姓存款单,也用于王的质押贷款。这是与领导人一致同意的。 这两份存单被王某多次使用,现已归还。

   在同一份声明中,他还声称,实际情况是,他与王有着良好的关系。王向他借钱,并决定擅自把存款证借给王。王写的借据上张磊市长的签名也是假的。他告诉韩寒,领导安排王取出抵押贷款。事实上,镇领导一点都不知道。 在韩寒出事之前,他没有和镇上的领导谈及将存单贷给王的个人抵押贷款。 韩寒被带走后的第二天,他告诉刘秘书和田市长,他用镇上表外资金的存款证明给了王一笔抵押贷款,存款证明已经收回。 后来,他还打电话给牛某,向他们求助。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他说他已经事先征求了他们的意见。

   2013年4月1日的声明主要是说镇领导知道113万元的账外资金,但他们不知道韩寒和我用这笔钱抵押了别人。 韩某被检察院叫走后,他把这件事告诉了刘谋和田某,并向领导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除了打电话给他和韩寒一起吃饭,王还给他一张购物卡和一部手机。

   2013年4月5日的声明主要是说,2006年,李某要求他帮助他找到完成存款任务的方法。他拿出太子镇邮局存折上的10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魏桥邮局开的存折。存折交给韩某保管。 2007年,王要求他从镇上借公共资金。当时,他不同意。后来,王通过李得知他在魏桥邮局有一大笔存款。王告诉他,他可以用存单抵押他,他同意了 2009年,具体时间被遗忘了。王某以韩某的名义找到了一笔40万元的存单贷款,并同意了

   2013年4月8日的声明主要是说,韩寒被检察机关带走后,他告诉刘和田,他与王有着良好的关系,并将存单借给了王。 第一次给王抵押贷款时,他告诉韩不要让任何人知道这件事。 他告诉韩寒这是镇领导安排的,所以他告诉韩寒不要告诉别人 事实上,韩某心里也知道,领导肯定不知道这件事。 在韩寒出事之前,刘和田并不知道韩寒有100多万元的预算外资金。他们和韩旭没有向刘和田汇报。 在被拘留之前,他没有时间向刘和田报告他有这个小金库。

   2013年4月28日的声明主要是说他不能清楚地想清楚自己是否向领导汇报过给阿利押金的事情。

   2013年5月17日,他承认,在他给牛的报告中,关于是否使用存单质押贷款给王的说法不一致。

   2013年6月15日的声明主要是说在2007年6月和7月,王向他借钱,但他没有借钱,后来他向他借了存单。 他问李某这件事。李某表示,使用质押贷款没有风险,存款利息相当高,公众不会遭受任何损失。他同意王某的意见。 2009年3月,王发现了一张40万元的韩姓存款收据。当王找到韩时,他说王和他的领导借了抵押贷款。领导同意借给他,韩寒也同意了。

   2013年6月21日的声明主要说明2005年100多万元的预算外资金被提取。当时,牛是太子镇的市长,滕志刚是镇党委书记。牛和腾都知道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妞妞当上太子镇党委书记后,妞妞没有问钱的事,也没有向领导汇报。可能是领导太忙了,忘了手中还有100多万元的预算外资金。 刘在太子镇当党委书记的第一年,没有钱享受福利。刘从常山镇的一家企业借了200多万元,直接进入镇上的大账户。过了一会儿,镇上还了钱。 牛某和刘谋交接时,没有关于资金转移的书面资料,也没有提到超过100万元的预算外资金。牛某可能忘记带钱了,也没有报案。当时,这笔钱作为抵押品还给了王某,所以他不敢主动提起这件事。 刘书记不知道他手里有100多万元的预算外资金。韩寒被检察机关拘留后,韩寒的妻子说拘留证明上说他挪用了公款,他向刘书记报告了韩寒挪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直到那时,他才知道他手里拿着钱。 刘秘书也抱怨为什么他没有早点向他汇报这件事。

   2013年6月26日的声明主要是说牛某、张某、田某和刘谋不知道该镇有113万元的账外资金,因为该镇并不缺钱,也没有使用113万元。 (出示“收入清单,其中1107513.6有待处理,注:王退回并补齐,合计1971376.322012.3.27”)查看该清单及相关文件后,确认刘为秘书,田市长安排他整理牛秘书离开前未处理的费用,刘秘书来后的费用,以及账户外收入一并列出,看如何处理这些费用。 它还安排韩某整理了这张表格 根据所附文件,最晚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田市长安排在2012年3月初。 韩某整理好这张表格后,他和韩某去市长办公室报到。在此期间,田某看了看表格,问他韩某河事务局的113万元是多少。他说那是很久以前河务局给镇上的钱,在账户之外是没用的。田某说这笔钱是用来支付牛书记离开前没有处理的费用。他说,113万元是王某暂时使用的。王某在此期间经济困难,所以让他用几天。田市长说他应该花些时间来恢复它,不要让他使用它。 当时,田市长没有详细询问,也没有说他向王提供质押贷款。 当时,存单已经用于王某的质押贷款,他想收就收不到。 由于田安排用113万元来处理牛书记原本没有处理的费用,他担心领导以后会再问。他对韩寒说:“领导们说王不允许再使用它了。这一次,他将在抵押贷款完成后收回贷款。” “当时,它不想让小王使用它。这就是它对汉说的。如果它直接说不让王使用它,王当然不会。它说领导不会让王使用它,这是它在领导的旗帜下说的。 刘谋来后,他没有签镇上的收入和支出,但田市长向刘树基汇报了镇上的巨额收入和支出。 这一次,田市长首先和韩某打了一场好仗。问完之后,他又向刘谋部长汇报了情况。他记得他没有向刘谋部长汇报。 刘书记于2011年底来到太子镇工作。当他来的时候,100万元已经用于王某的抵押贷款。当他来的时候,这100万元被用于王某这次的抵押贷款。 (在出示“收入清单”后),确认这是牛某和韩某之间的会计事务所在牛某离开太子镇之前的收入和支出,田某安排他们和韩某整理未集中处理的费用。 安排韩某来解决这件事。牛书记走后,韩某把事情解决了 在撰写本报告时,有四个人在场:韩、田和牛。妞妞的秘书可能知道113万元。田市长问我钱怎么了,他说这是很久以前河务局拨给镇上的一笔钱。在镇上的账户外是没用的。 这种形式的113万元被标记为“2004”,据说这笔钱是河务局在2004年给的。田市长注意到了这一点。当田市长和牛书记问起这笔钱时,他们说,在镇上,他们没有详细询问这笔钱存放在哪里,以及是否用于其他目的。他们和韩某也没有说他们用100万元的存单向王某抵押贷款。 100万元的存款证明是镇上的账户外资金,镇上不需要,领导也没有问。这100万元是以大额利息存单的形式存在的,是向王某质押的。王某每次到期都可以偿还贷款,因此不会给镇上造成损失。因此,王某一直在使用它。 直到2012年3月27日,田市长在牛书记面前提议用这笔钱来处理未处理的费用,他才告诉韩旭,贷款到期后,王将不再使用这笔贷款,并收回了100万元的存款收据。

   被告蔡某在法庭上辩称,2007年8月14日,太子镇是牛某的党委书记和张某的市长。张某打电话给他说王某的企业需要一笔钱。他与牛某的秘书讨论过直接借钱给他是不合适的,并让存款收据将账户外资金存入邮政储蓄银行质押贷款给他。 那时,他与企业有了更多的往来。知道王的事业更好,他同意了。他写下了数字,数字后面写着30万。张磊签了字,同意质押,并把它给了妞妞。他说他不需要签字。 王某使用了60万元的质押贷款,他总是先向领导汇报,然后再给领导。他也和领导们商量过了,检查好之后就去处理了。 他在调查阶段的声明中说,当他说领导人不知道这件事时,调查人员说他态度很好,会受到较轻的处罚。他相信如果他能顺利脱身,他会做出不真实的声明。 2009年,当向田亮报告向王亮质押的40万元存单时,田亮说让牛亮和王亮使用40万元存单。田和妞妞同意了 他跟韩某说,让韩某跟领导汇报。 当时,韩旭没有要求王写借据。他让韩旭去找王。王先生开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据。他当时在场。王取出张磊签字的60万元借据销毁。

  在我们看来

  根据法院的证据和质证,以及法院在审判中央方和被告方时提出的意见,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判决如下:

   检察官指控被告蔡某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 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韩、王的证词,以及被告蔡志勇在调查阶段的供词,即他秘密决定将存单借给王使用质押贷款,证明被告蔡志勇盗用存单给王使用。出示证人牛某、张某、刘谋和田某的证词,以证明太子镇两位领导人在担任太子镇党委书记或市长期间,没有安排蔡某办理将公款存单借给王某的事宜,而且镇领导不知道王某在犯罪前使用了太子镇的公款存单质押贷款。

   被告蔡某辩称,他在法庭上所作的关于他秘密决定向王某借公款的供词是不真实的。在调查阶段,他如实表示,镇领导安排将存款证借给王某使用。然而,调查人员说他的态度不好。因此,为了赢得一个好的态度,他说,领导人不知道这件事。

   辩护人认为,被告蔡志勇在调查阶段已作出无罪声明,证人韩寒的证词证实了这一点。证人牛和张没有提供真实的证词,声称他们对蔡志勇使用存单向王抵押贷款一无所知,这是不合理和不现实的。证人田和刘的证词不一致,他们对王的领导安排使用抵押贷款。他们的态度是重复的。基于整个案件的证据和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案件事实并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这个案子值得怀疑。

  在我们看来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词 、相关书证、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蔡某的当庭供述足以证明王某于2007年8月14日借用台子镇以蔡某的名义所存的60万元公款用于质押贷款使用,于2012年8月15日归还;2009年3月23日王某借用台子镇以韩某的名义所存的40万元的公款存单用于质押贷款使用,于2013年3月14日归还。

  关于被告人蔡某是否是私自决定将存在其名下的公款60万元的存单和存在韩某名下的公款40万元的存单借给王某抵押贷款使用的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词 ,被告人蔡某当庭供述改变侦查阶段后期的供述,且其在侦查阶段有多种供述,前后供述不一;证人韩某证言相对稳定,其证言与证人王某证言在关于借存单是由镇领导安排还是由蔡某私自决定问题上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证人刘某、田某在侦查阶段有多份证言,前后不一致,多次反复,但书证“从田某处提取2012年3月27日台子镇政府账外资金收入支出一览表及待处理账相关明细”,与相关证言相互印证,能够确定在案发前被告人蔡某针对黄河河务局拨给台子镇政府1130000元,向镇领导牛某、田某、刘某汇报的情况,并且根据在书证上显示的田某书写的“待王某款拨回后补足”这一细节,可以确定至少田某在2012年3月27日蔡某向镇领导汇报时,田某对相关公款在王某处使用是明知的,而且存单在王某贷款到期后收回这一事实也与证人韩某证言“听蔡某说‘领导们说了,到期之后就收回来。’”和被告人蔡某相关供述能相互印证;针对被告人供述不一致,证人证词 前后不一,多次反复相互矛盾的问题,在两次开庭期间,本院通知证人牛某、张某、刘某、田某、王某出庭作证,均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因此,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总而言之,本案中的相关疑点不能排除。根据现有证据,不可能得出被告蔡某私自挪用公款的唯一结论。公诉机关对被告蔡某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和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2)腐败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被告蔡利用其担任邹平县太子镇金融研究所所长的职务,非法持有邹平县财政局发放给太子镇金融研究所的联想Y430笔记本电脑,价值6600元。

   被告蔡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调查后,主动供认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罪事实。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蔡志勇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他有物证笔记本电脑、邹平县财政局配备笔记本电脑相关账户的书证、邹平县财政局证件及信息说明、太子镇财政局办公设备清单、证人王永青、刘先生、张磊、牛先生的证词、太子镇关于被告蔡志勇的简历及聘用文件、户籍证明、确认后的调查,这些都足以予以确认。

  在我们看来 ,被告人蔡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涉案价值66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蔡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断结果

   被告蔡某因贪污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通过本法院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天起十天内直接上诉。 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申请书的一份原件和两份副本。

  司法人员

  主审法官吴慧凌

  佘崇信法官

  李秀智法官

  裁判日期

  2014年5月30日

  职员

  职员 康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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