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认罪认罚从宽认定中的三个误区

时间:2019-11-25 05:30:19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宽大处理制度的审判工作。截至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适用坦白承认与处罚宽大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坦白承认与处罚宽大制度将全面实施。 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地方法院对“承认和惩罚”有两种误解,需要及时纠正。

   误区一:为了识别和惩罚,应该全额退还赃物,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许多法院在判定被告否认处罚时,认为由于被告承认处罚,所有被盗的金钱和货物都应返还,受害人的所有损失都应返还。 否则,仅仅表明被告承认处罚的主观意图是不够的,也就是说,它不应该被承认为对处罚的承认。

   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 《意见》第7条指出,在坦白、惩罚和宽大制度中,"惩罚得到承认",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真诚地忏悔并愿意接受惩罚。 从规定来看,被告只需接受处罚,但并不要求被告必须充分履行财务处罚才能被承认为“公认的处罚” 在确定被告是否“承认惩罚”时,有必要查明被告的经济能力。只要被告用尽他的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即使他没有完全履行他的义务,如赔偿,他也应被认定为"承认惩罚"。

   误解2:如果不是全部还款,优先支付罚款

   许多法庭被告有“承认惩罚”的阴谋,决定对被告实行缓刑而不是宽大处理。 但是,在被告没有归还所有赃款并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况下,他被优先收取罚金,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执行涉及财产的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用;(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4)罚款;(5)没收财产 该条款将被害人个人损失的赔偿放在首位,甚至优先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抵押权人,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第二项命令是归还受害者的财产损失,包括归还赃物 被告有其他民事债务的,其债权也优先于国家征收的罚款和没收财产。 该命令基于现代刑法的恢复性司法目的,可以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习惯思维,将支付罚款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

   根据《刑法》第72条,缓刑条件没有必须首先支付罚款的先决条件。 因此,当地方法院未能履行返还赃物或赔偿受害者等财政义务时,不应优先收取罚款。

   错误3:必须获得受害者的理解

   被告必须通过全额赔偿获得受害者的理解,才能被承认为"承认惩罚"。没有得到受害者的理解,被告就不能被认为是“承认惩罚”

   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应过于机械地执行。 《意见》特别关注受害者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在办理口供和处罚案件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理解,应当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 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告真诚认罪悔罪,并愿意积极赔偿犯罪造成的受害者损失。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受害者无视他们的实际损失,在要求赔偿时要求过高的价格,如果不能得到满足,拒绝出具谅解书,从而获得法律外的好处。 面对这些情况,许多法院担心对被告的宽大处理会导致受害者的不满甚至来信来访,所以他们不认为被告“承认惩罚” 但与此同时,根据《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承认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从宽认罪、承认处罚制度的适用不受影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并接受处罚,但未返还赃物或者赔偿损失,或者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由犯罪人酌情减轻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主动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无法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宽大处理一般不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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