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15508163888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 如何量刑

时间:2019-11-25 05:30:14

  【案情】

   2018年6月10日,王某因盗窃被法院判处三个月监禁。2018年7月10日,在服刑期间,王某获准回家一天。当天,他从受害者李某那里偷了一辆价值2700元的摩托车,并出售以供消费。 2018年8月20日,王被释放出狱 2018年10月10日,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王某盗窃李某摩托车。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王的量刑有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后一种罪行是在前一种罪行的判决宣布后执行惩罚完成之前犯下的,但当后一种罪行被起诉时,前一种罪行的惩罚已经完成,几种罪行的合并惩罚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后一种罪行应直接判刑。

   另一种观点认为,后一种罪行发生在前一种罪行的判决宣布之前,后一种罪行的判决在判决结束之前执行。后一种犯罪的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后一种犯罪发生时,依照前一种犯罪的剩余量刑和后一种犯罪的量刑执行。

  【评析】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原因如下:

   本案中,王某新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条件。根据本条的字面意思,应就新的罪行作出判决,并在处罚与对前一罪行未执行的处罚相结合后确定最后要执行的刑罚。 因此,被告王某的前罪和后罪应当一并处罚。

   正确理解《刑法》第七十一条“被判刑罪犯再次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任何人有罪” 结合“判决宣告后、处罚执行前”的时限,每个犯罪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导致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诉讼时间长短不同。,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间很长,甚至需要几年时间。 如果对前一罪行的惩罚期较短,惩罚可能已经完成,新罪行尚未宣布。 因此,以新犯罪的发生为时间节点更客观、更明确,在审判执行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因此,这里的“罪行”应理解为犯罪行为,而不是法院宣布确定犯罪的结果。

   正确把握刑法第七十一条“前科不罚”的时间节点 时间节点应该是新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新犯罪发生前已执行的旧犯罪的期限是已经执行的期限。新犯罪发生后,原犯罪的剩余期限为原犯罪未执行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71条,不难理解,这个时间节点必须是新犯罪发生后的某个时间点(包括发生的时间)。可以想象,将会有一段时间犯罪发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进行公诉,宣布判决。 分析发现,犯罪发生的时间点仅由罪犯控制,相对客观公正,而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公诉和量刑都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进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司法部门可以决定这些时间点。 使用司法部门可以决定的时间点作为量刑依据显然不符合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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