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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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30 12:01:10
近年来,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频发,司法机关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常常面临罪名选择的难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时最常适用的两个罪名,二者在构成要件、量刑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网友咨询: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解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程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人通常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则往往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且主观恶性通常更大。
当一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一般亦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关系通常被认为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在具体认定时一般是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要求犯罪对象必须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如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的对象不是食品,或者销售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身,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师补充: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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