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泽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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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02 19:42:39
如何定义刑事欺诈和民事欺诈?
北京法治在线王保文律师18801284539 (与微信相同)为您解答:
最近,人们一直在问我,欺诈和民事欺诈有什么区别?合同欺诈和民事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律师,你能给我一个准确的标准吗?
坦率地说,法律没有给出精确的区分标准
我们知道欺诈与民事欺诈、合同欺诈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从抗辩的角度来看,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这里有些人会说刑事案的举证责任在于检方。辩护不需要证明犯罪人是无辜的,只要检察院不能证明犯罪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犯罪人就是无辜的。
然而,在其他几起案件中,检方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犯罪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欺诈和合同欺诈的指控和辩护,最终演变成“谁能更令人信服地证明和交叉询问” 如果辩护方只使用程序性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是否排除合理怀疑)进行抗辩,通常无法动摇控方的证据制度。
综上所述,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法律没有明确的界限作为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通过将整个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与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相结合,来“反对”检方做出的不利决定。
一、法律]关于合同欺诈和无效及可撤销民事欺诈的规定
合同诈骗:《刑法》第224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下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之一,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为担保的。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诱使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物后逃逸的。
(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
无效合同中的欺诈:《合同法》第5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自始无效。
可撤销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的,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仅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仍无法明确说明何种欺诈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欺诈行为。什么样的欺诈属于刑法规定的合同欺诈
第二,刑法理论上如何区分欺诈和民事欺诈
张明楷教授认为,民事欺诈和合同欺诈之间的关系是包容性的。合同欺诈可以被视为民事欺诈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关键问题不是区分这两种行为,而是找出合同欺诈符合什么条件才能成立合同欺诈。
根据王左夫教授的观点,合同欺诈和合同欺诈的相似之处在于:
首先,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欺骗对方的意图,导致对方的理解出错,从而违背了其与自己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双方都有从对方那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从这个角度来看,合同欺诈的主观方面完全包括合同欺诈的主观方面,但显然前者比后者有更多的内涵。 第二,行为人客观上有欺骗对方的行为。 他们的行为没有多大区别,他们都是虚构的事实,隐瞒事实,或者利用彼此的错误和其他作为或不作为。
合同欺诈和合同欺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诈骗对方的财产。 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表现获得对方的财产,但他根本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的财产。 当然,在实践中,演员有时会有一些所谓的表演行为,但这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隐藏或迷惑对方的一种手段。 合同的这种表面履行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欺诈和不履行性质。 在合同欺诈中,虽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寻求不正当或非法的利益,但行为人打算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这种利益 也就是说,为了获得对方的利益,演员打算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这种表现是有缺陷的,但总的来说,演员还是付出了一些代价。
第三,在实践中,被告如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构成欺诈或合同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主观内容仅仅是根据他的供述来确定的,就可能导致认定结论的“扭曲”。 检方在收集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时也将避免仅使用口头证据/被告,因此它将从客观物证的角度证明(或与供词相互确认)犯罪人的主观内容。
在辩护,仅仅用犯罪嫌疑人的无辜借口来“对抗”被告是不够的/被告。通常,有必要找到客观的物证来证明当事人和轻微犯罪的清白。
(一)通过行为人实施客观行为,消除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1.演员表演吗?
以贷款合同为例。演员借款后是否有还款行为可以反映出他的主观还款意愿。同时,如果已经偿还的金额占贷款总额的很大一部分,或者行为人在借款后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很长一段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实可以消除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有保证吗?
借款时行为人是否提供相应的担保,特别是物质担保,如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汽车抵押、房地产抵押等)。) 即使确定行为人存在欺诈事实,甚至后来未能偿还贷款,由于抵押和其他担保的存在,相对人也可以通过实现上述担保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使得难以确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3.是否积极创造表演能力?
创造满足感的能力是什么?例如,甲公司有能力在借款时履行其义务。由于借款后管理不善,它难以履行义务。公司用这笔资金购买新产品,并通过出售设备将其投入生产和经营。
此时,出售设备的行为不能被视为企图隐藏财产或逃跑,但为了激活企业实现其履约能力,应被视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有没有隐瞒财产、挥霍财产、逃跑和藏匿的行为?
《刑法》第224条将“收受对方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逸”界定为合同欺诈的客观行为之一 显然,刑法倾向于根据行为人取得财产后的“逃逸”行为来认定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然而,日常生活中的“逃避债务”不能等同于“逃避”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不能按时还款的当事人或多或少都是“不接电话”、“避而不见”甚至更改手机号码。如果没有隐瞒财产、挥霍财产和其他行为,很难将一些简单的逃避债务行为认定为《刑法》第224条规定的“逃避”。
(二)有无有利于行为人的案件事实
1.获得资金时,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偿还贷款或履行合同
虽然该行为人通过欺骗获得了对方的财产,但客观证据表明该行为人本人或公司有能力偿还贷款,并且书面证据不能证明他根本没有偿还贷款的意愿,或者他在贷款后逃跑了。他能够偿还贷款的事实可以被视为无罪的关键点之一辩护
当然,不是因为企业有借款行为,即它没有偿还能力;当然,更不能因为企业资不抵债,那借款就构成欺诈罪
其次,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国外借款也不构成欺诈。如果有文件证明行为人根据借款目的将资金投入企业经营,并且没有其他非法理由,则不能根据公司资不抵债的事实确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2.演员不还款、不表演的原因
借款人借款后未能按时归还贷款的,应以未偿还原因为依据,确定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公司因经营困难(甚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它不能仅仅在行为者欺骗的基础上获得贷款,也就是说,主观上确定它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以“多卖一套房子”为例,看合同欺诈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
案例一: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出售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甲把房子卖给了丙。在收到丙800万元后,甲逃走了。
案例二:甲以自己的名义向乙出售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甲将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丙。转让手续由丙办理
第一种情况,甲方已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并已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的物权已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法将该房屋过户至丙方名下,此时,甲方仍与丙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购房款。这是典型的合同欺诈行为。同时,还有一个逃跑的阴谋,甲方犯有合同欺诈罪。
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但该房屋的物权仍然属于甲方,在与丙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有能力”将该房屋以丙方的名义转移,并最终为丙方办理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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